不正当竞争

不正当竞争

――本标签下共聚合56条信息――
  • 侵害数据权益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

    某枫公司、某陶公司未经授权,提供搬家软件供用户抓取淘某、天某平台海量商品数据至其他电商平台开店,再利用淘某、天某平台完成订单,增加了淘某公司、天某公司的运营成本,直接削弱、分化了淘某、天某平台及平台商家应有的市场关注度,侵夺了其潜在的交易机会和利益,造成被其他电商平台实质性替代的后果,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 商业诋毁行为的认定

    通过实施以“震虎价”为名的低价营销活动,编造、传播原告为不良市场经营主体的虚假信息及误导性信息,损害了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构成商业诋毁行为。
  • 2024年电子商务法领域年度十大典型案例报告

    2024年12月21日,为促进《电子商务法》的有效实施,全面展示《电子商务法》在审判工作中产生的广泛影响,北京大学电子商务法研究中心于2024年年会上发布了《2024年电子商务法领域年度十大典型案例报告》。
  • 提供他人视频内容时屏蔽片前广告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之认定

    视频网站经营者依托“广告+免费视频”商业模式的合法经营行为受法律保护,其他互联网市场经营者无正当理由不得以技术中立及保护消费者利益为名,干扰该经营活动的正常运行。如果被诉经营者对技术的使用具有不正当性,且利用他人已取得的市场成果来谋求自身竞争优势,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
  • 采用欺骗性技术手段抓取无权调用后台数据构成不正当竞争,判令赔偿微博经济损失2000万元及维权合理费用27.27万元

    微梦公司对依法依规持有的微博数据享有自主管控、合法利用并获取经济利益的权益,简亦迅公司采用欺骗性技术手段抓取其本无权调用的后台数据,并予以存储、售卖,有违公平、诚信原则和商业道德,扰乱了数据市场竞争秩序,严重损害了微梦公司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构成不正当竞争
  • 在游戏中擅自使用狂飙知名电视剧热门元素,该等跨界蹭流量被认定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认为,“狂飙”经过权利人的大量使用、宣传,在点击量、播放量、评论次数、话题量等方面都引发极高热度的电视剧,其剧名可发挥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作用,可以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一项所规定的“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据此通过综合考虑依法认定被告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被告栖慕公司构成共同侵权。
  • 干扰搜索引擎排名行为的不正当竞争认定

    互联网企业利用技术手段生成大量关键词和非人工编写页面,并将上述推广页面发布在高权重网站二级目录下,恶意干扰、操纵搜索引擎自然排名结果,获取不法利益且不具备合理理由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其他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 搜索引擎无根据标注,被判构成不正当竞争

    经审理后法院最终认定,百度公司在缺乏相应事实依据情况下以标红方式提示网络用户,属于编造并传播虚假信息,构成了商业诋毁不正当竞争行为,故应承担停止不正当竞争、赔偿损失、恢复影响等法律责任。
  • 杭州互联网法院网络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例

    2024年1月18日,杭州互联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杭州互联网法院关于服务保障杭州市国家知识产权保护示范区建设的十五项举措》及《杭州互联网法院网络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