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正当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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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数据权益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
某枫公司、某陶公司未经授权,提供搬家软件供用户抓取淘某、天某平台海量商品数据至其他电商平台开店,再利用淘某、天某平台完成订单,增加了淘某公司、天某公司的运营成本,直接削弱、分化了淘某、天某平台及平台商家应有的市场关注度,侵夺了其潜在的交易机会和利益,造成被其他电商平台实质性替代的后果,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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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电子商务法领域年度十大典型案例报告
2024年12月21日,为促进《电子商务法》的有效实施,全面展示《电子商务法》在审判工作中产生的广泛影响,北京大学电子商务法研究中心于2024年年会上发布了《2024年电子商务法领域年度十大典型案例报告》。 -
提供他人视频内容时屏蔽片前广告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之认定
视频网站经营者依托“广告+免费视频”商业模式的合法经营行为受法律保护,其他互联网市场经营者无正当理由不得以技术中立及保护消费者利益为名,干扰该经营活动的正常运行。如果被诉经营者对技术的使用具有不正当性,且利用他人已取得的市场成果来谋求自身竞争优势,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 -
采用欺骗性技术手段抓取无权调用后台数据构成不正当竞争,判令赔偿微博经济损失2000万元及维权合理费用27.27万元
微梦公司对依法依规持有的微博数据享有自主管控、合法利用并获取经济利益的权益,简亦迅公司采用欺骗性技术手段抓取其本无权调用的后台数据,并予以存储、售卖,有违公平、诚信原则和商业道德,扰乱了数据市场竞争秩序,严重损害了微梦公司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构成不正当竞争。 -
在游戏中擅自使用狂飙知名电视剧热门元素,该等跨界蹭流量被认定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认为,“狂飙”经过权利人的大量使用、宣传,在点击量、播放量、评论次数、话题量等方面都引发极高热度的电视剧,其剧名可发挥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作用,可以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一项所规定的“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据此通过综合考虑依法认定被告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被告栖慕公司构成共同侵权。 -
干扰搜索引擎排名行为的不正当竞争认定
互联网企业利用技术手段生成大量关键词和非人工编写页面,并将上述推广页面发布在高权重网站二级目录下,恶意干扰、操纵搜索引擎自然排名结果,获取不法利益且不具备合理理由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其他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
安全类软件擅自或诱导用户实施妨碍、破坏其他软件正常运行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安全类软件经营者利用其特权及用户信任,以保障计算机系统安全为名,超出软件运营合理限度,擅自或诱导用户变更浏览器主页,干扰其他软件正常合法运行或实施区别对待其他软件的行为,使对方不能享有平等的被选择权,损害其他经营者或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构成不正当竞争。 -
搜索引擎无根据标注,被判构成不正当竞争
经审理后法院最终认定,百度公司在缺乏相应事实依据情况下以标红方式提示网络用户,属于编造并传播虚假信息,构成了商业诋毁不正当竞争行为,故应承担停止不正当竞争、赔偿损失、恢复影响等法律责任。 -
杭州互联网法院网络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例
2024年1月18日,杭州互联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杭州互联网法院关于服务保障杭州市国家知识产权保护示范区建设的十五项举措》及《杭州互联网法院网络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