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正当竞争
――本标签下共聚合56条信息――
-
北京知产法院发布竞争垄断十大典型案例
3月16日,在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竞争垄断十大典型案例发布会上,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兼政治部主任宋鱼水介绍,自2014年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建院至2021年底,该院受理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类案件共计1436件,审结1244件,其中,受理一审案件529件,审结470件,受理二审案件907件,审结774件。 -
关于推动平台经济规范健康持续发展的若干意见(发改高技〔2021〕1872号)
2021年12月24日,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发布意见,要求推动平台经济规范健康持续发展。 -
人工刷量平台干扰搜索引擎算法,一审判决构成不正当竞争需赔偿
海淀法院经审理,一审判决我爱网络公司登报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200万元及合理开支5万元。该案系全国首例涉人工刷量平台干扰搜索引擎算法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
腾讯诉5G芝麻云游戏平台侵权,索赔920万法院判决赔偿88万元
记者从广州互联网法院获悉,腾讯公司以著作权侵权、不正当竞争为由,将“5G芝麻”云游戏平台所在的祺韵公司以及提供“5G芝麻”云游戏平台的下载和分发服务的优视公司告上法院,要求两家公司立即停止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赔偿920万元等。该院审理后认定祺韵公司侵犯腾讯公司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判决赔偿88万元。 -
提供云游戏服务模式不构成适当引用,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构成不正当竞争
经审理,法院认为点云公司未经许可在被诉侵权平台运营涉案三款游戏并获得相关盈利,使用目的显然不是为了介绍、评论作品或说明问题;其在被诉侵权平台上提供的是全面完整的涉案作品,其亦确认涉案三款游戏的整体与对应涉案作品均构成相同,故使用方式亦非适当引用,其不构成相关侵权的抗辩意见不予采纳。 -
替人刷微信公众号数据谋取利益,构成不正当竞争被判赔两千余万
被告通过为他人提供刷阅读数、评论量、点赞量、粉丝量、投票数有偿服务,主观上明知该服务后果是帮助他人虚高了公开展示的阅读数、评论量、点赞量、粉丝量、投票数等数据,并以此获利,侵害了原告对于微信软件平台正常运营管理并为平台用户和服务商等正常提供网络产品的权利,构成不正当竞争。 -
-
通过技术手段屏蔽视频App广告正常展示,损害其本可获得合法利益构成不正当竞争
经审理,法院认为心往公司提供的涉案App显然是通过技术手段破坏了优酷视频App的正常运行,此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将使得优酷公司的预期商业目的落空,损害优酷公司本应获得的合法利益,破坏了正常的商业秩序,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的情形。 -
网络技术本身虽然是中立的,但借其进行不正当竞争可罚
技术创新与技术进步应当成为公平竞争的工具,而不能用作干涉、破坏他人正当的商业模式,不正当攫取自身竞争优势的手段。技术本身虽然是中立的,但将技术作为不正当竞争的手段或工具时,该行为即具有可罚性。 -
自动抢红包软件破坏微信运行,构成不正当竞争判赔470余万
经审理,北京知产法院认为掌上远景公司开发并宣传、运营涉案软件行为虽未被明确列举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第二款前三项之中,但应属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四项和第二条所规制的不正当竞争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