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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扰搜索引擎排名行为的不正当竞争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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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2-27 12:17:20   查看:
编者按:互联网企业利用技术手段生成大量关键词和非人工编写页面,并将上述推广页面发布在高权重网站二级目录下,恶意干扰、操纵搜索引擎自然排名结果,获取不法利益且不具备合理理由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其他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干扰搜索引擎排名行为的不正当竞争认定
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与江苏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干扰搜索引擎排名行为的不正当竞争认定

  关键词

  民事 不正当竞争 搜索引擎  干扰排名

  基本案情

  原告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诉称:被告江苏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通过运营管理系统专门为他人提供设置关键词、推广网页等“万词霸屏”服务。其通过“伪原创”、采集、拼接内容等方式,制造“垃圾页面”,使用技术手段将“垃圾页面”植入到第三方网站中,生成“虚假页面”,并将虚假页面与搜索关键词相关联,以达到用户触发搜索关键词,即产生虚假页面占据搜索结果首页一条甚至几条搜索结果内容的效果。江苏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行为严重干扰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经营及服务,破坏了搜索生态,且对其他合法、合规网站经营者的正当利益造成破坏,构成不正当竞争。故请求判令:1.江苏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停止通过公司网站及其发布管理系统向他人提供“万词霸屏”服务;2.江苏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1000万元;3.江苏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登报刊登声明,消除影响。 被告江苏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辩称:江苏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运营模式并未违反互联网行业的商业惯例和商业道德,其发布的信息合法合规,并无证据表明江苏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通过不正当手段攫取他人可合理预期的商业机会,进而扰乱正常的市场秩序。因此涉案行为不构成不正当竞争,请求驳回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查明:江苏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管理系统具有设置关键词、文章段落、图片,查看发布的文章以及实时监控其发布的网页在百度搜索结果中的排名趋势、访问量等功能。江苏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几十家“高权重网站”签订了合作协议,由“高权重网站”为其开通信息二级目录服务,其在二级目录项下开展广告业务。 江苏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万词霸屏”服务内容包括:1.帮助客户在合作的媒体网站进行信息关键词发布,促进百度和手机引擎的收录;2.保证客户关键词的数量不低于1000个;3.合作期间最低确保1000-50000个关键词以上在PC百度和手机百度首页排名;4.利用云技术优势为客户做搜索引擎的优化推广工作,使之在各搜索引擎收录排名。江苏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具体运营模式是:找同行业的文章生成伪原创文章,通过公司的管理系统自动组合关键词,将文章发布到合作的“高权重网站”,借助高权重平台提升搜索结果排名,合作期间最低保证一千个关键词在搜索结果首页,通常都是几千到几十万的关键词在结果首页。 为调查取证,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23日向江苏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购买了为期3个月的“万词霸屏”服务。截至2021年3月8日,江苏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发布的相关网页链接出现在百度搜索PC端1237个、手机端1294个关键词的结果首页;2021年3月10日,在PC端和手机端分别用百度搜索相应关键词,PC端搜索结果首页第3位、第5位、第7位,手机端搜索结果首页第1位、第3位、第5位、第8位、第10位显示江苏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发布的位于第三方域名下的广告页面;截2021年3月23日,江苏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发布的相关网页链接出现在百度搜索PC端8735个、手机端8176个关键词的结果首页。在第三方网站中输入江苏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设置的关键词进行站内搜索无法搜索到江苏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发布的上述相关网页。 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为打击江苏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这类售卖目录的行为,采取了更新售卖目录算法、提升召回、针对B2B类页面专项覆盖等一系列行动,识别作弊页面2亿多个。 江苏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确认自2017年至2021年五年合计净利润超300万元。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3月1日作出(2021)苏05民初1480号民事判决:一、江苏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停止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二、江苏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其公司官网刊登声明、消除影响;三、江苏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270万元及为制止本案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53000元,共计2753000元;四、驳回原告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江苏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涉案“万词霸屏”的行为构成以技术中立为名,干扰搜索引擎算法、扰乱排序结果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主要从以下方面进行认定。 第一,江苏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之间存在竞争关系。 第二,江苏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通过租赁“高权重网站”二级目录,将大量关键词及非人工编写页面发布到目录等网络技术手段实施涉案侵权行为。 第三,江苏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行为违背了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的意愿并导致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的网络产品或服务无法正常运行。破坏了百度搜索引擎正常收录和排名秩序,造成引擎算法失准;造成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的机器性能和服务器资源的浪费;影响百度搜索用户体验,降低用户信任。 第四,江苏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行为有悖诚实信用原则和商业道德。一是生成网页及网页内容多系通过技术手段形成的非人工编写文章;二是将第三方“高权重网站”ICP备案主体无关的相关网页植入其网站;三是与江苏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签约的部分主体并非“高权重网站”的ICP备案主体;四是江苏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利用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算法漏洞通过技术手段达成“万词霸屏”的关联效果。 第五,江苏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行为扰乱市场竞争秩序并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一是影响了其他经营者利用网络开展搜索排序的秩序,将合法经营者挤压至搜索排序后位;二是影响了“高权重网站”在百度搜索系统中的自然评价;三是影响了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秩序,造成“高权重网站”超出了许可或者备案的项目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尤其是个别非经营性网站涉嫌从事有偿服务。从对消费者(网络用户)合法权益的损害来看,江苏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涉案行为不仅极大地干扰了用户的正常检索行为,增加了消费者信息获取成本,同时进一步放大了用户因信息不对称被误导甚至欺骗的不良体验,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 第六,江苏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行为缺乏合理理由。一是江苏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行为是商业行为,而非为了保护社会公益或增进消费者福祉的公益行为。二是江苏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行为是违背诚信原则的扰乱行为,而非创设新的有利于消费者的算法或技术行为。 法院综合考虑江苏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涉案业务及整体利润等因素,确定案件的损害赔偿金额。

  裁判要旨

  互联网企业利用技术手段生成大量关键词和非人工编写页面,并将上述推广页面发布在高权重网站二级目录下,恶意干扰、操纵搜索引擎自然排名结果,获取不法利益且不具备合理理由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其他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2条   

  一审: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苏05民初1480号判决(2022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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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杰律师,法律硕士,执业于北京市炜衡(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为14403201810022100。邓杰律师现(或曾)兼任深圳市人民政府听证员、深圳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法律类),深圳市某区政府系统公职律师、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员、网页设计师、计算机程序员、服务器维护工程师和网站站长多年,在软件程序、网络游戏、电子商务、区块链数字货币、数据合规、网络不正当竞争、人工智能等IT互联网和强制执行领域积累了丰富的专业技术和法律实务经验,可娴熟控制相关法律风险和解决相关争议纠纷,能有效维护委托人各类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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