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正当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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屏蔽他人视频广告构成不正当竞争
某A公司对于自身业务的开发不应当影响其他互联网经营者在合法商业模式下的正常经营活动,但涉案广告屏蔽软件使得某B公司、某C公司正常播放的视频贴片广告被过滤,无疑破坏了某B公司、某C公司的正常经营活动,在缺乏合理理由的情况下难谓正当。 -
淘宝宝贝标题含有“适用OPPO”字样不构成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
淘宝宝贝名称中的开头直接标注了该耳机的品牌“影巨人”,后接“适用OPPO有线耳机”,此处使用“OPPO”文字不会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应认定属于功能性描述,不属于商标性使用,不构成商标侵权,亦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
未经授权使用微信作为服务标识,属于搭便车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未经授权,在其经营活动中擅自使用“微信”作为其提供经营服务的标识,会导致相关公众误以为上诉人提供的服务来源于被上诉人,或者误以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存在着经营上的关联关系,此属于利用被上诉人“微信”知名服务特有名称的商誉搭便车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侵权。 -
状告微信公众号文章构成不正当竞争,法院以未证明存在编造虚假事实驳回
在原告未举证证明被告某B公司在涉案《某A吉他凭什么卖这么贵?》文章中存在编造虚假事实的情况下,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认定被告某B公司通过该文章提出并论述某A吉他价格偏贵的行为系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
强行在搜索引擎上弹出自己的广告 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构成不正当竞争
从事互联网服务的经营者,在其他经营者网站的搜索结果页面强行弹出广告的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商业道德,妨碍其他经营者正当经营并损害其合法权益,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的原则性规定认定为不正当竞争。 -
微博平台数据受法律保护 他人不正当竞争判赔210万
某B公司对新浪微博数据享有合法权,在案证据可以认定某A公司实施了抓取和展示新浪微博数据的行为,导致某B公司的独家权益无法得到保障,对数据维护等的投入无法获得相应回报,或将减损用户数据安全程度,妨碍、破坏了新浪微博的正常运营,就本案而言构成侵权。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7年11月4日修订)
本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
奇虎诉搜狗"上网最快的浏览器"虚假宣传案二审判决书
搜狗科技公司、搜狗信息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
“跨界”竞争的正当边界初定 大众点评诉百度地图一审获胜
在大众点评诉百度地图的一审判决中,法院确认这样的规则:竞争本质上是对客户即交易对象的争夺。即使双方的经营模式存在不同,只要双方在争夺相同的网络用户群体,即可认定为存在竞争关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