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状告微信公众号文章构成不正当竞争,法院以未证明存在编造虚假事实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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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0-03-01 12:43:35   查看:
编者按:在原告未举证证明被告某B公司在涉案《某A吉他凭什么卖这么贵?》文章中存在编造虚假事实的情况下,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认定被告某B公司通过该文章提出并论述某A吉他价格偏贵的行为系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状告微信公众号文章构成不正当竞争,法院以未证明存在编造虚假事实驳回
广州市某A乐器贸易有限公司(原广州市某A乐器制造有限公司)与上海某B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某C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商业贿赂不正当竞争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2019)粤0305民初2797号
 

  原告:广州市某A乐器贸易有限公司(原广州市某A乐器制造有限公司)。

  被告:上海某B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深圳市某C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

  原告广州市某A乐器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某B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B公司)、深圳市某C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C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5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喻湜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夏华强、何秋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9年8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某B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某C公司、被告某B公司立即停止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在微信公众号名为吉他世界网的平台删除《某A吉他凭什么卖这么贵》;2、判令被告某B公司在其注册的微信公众号名为吉他世界网的平台首页的显著位置刊登道歉声明一年时间;3、判令被告某B公司在《南方日报》刊登道歉声明,消除侵权影响;4、判令被告某B公司承担原告支出的公证费820元和律师费6000元;5、判令被告某B公司赔偿原告的损失100万元;6、判令被告某C公司将被告某B公司实名注册的微信公众号名为吉他世界网公众号注销且永久禁闭;7、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某B公司为销售吉他的同行企业,存在着竞争关系。原告生产、销售的“某A”品牌吉他,在行业享有很高的名气和好评。被告某B公司于2018年10月起,在其微信公众号名为吉他世界网的平台发布一篇题目为《某A吉他凭什么卖这么贵》的帖子,该帖子多次提及且贬低原告的产品,损害原告的形象,严重侵害原告公司的商业信誉以及商品声誉,直接以原告的投资创始人余武生以及产品代言人为帖子材料依据,直接将原告的公司、产品否定到体无完肤,导致原告的企业、产品形象严重受损,经营收入、订单锐减。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停止侵权、恢复名誉,反而得到被告某B公司无理勒索支付品牌宣传费。截止到2019年1月5日,上述侵权的帖子《某A吉他凭什么卖这么贵》点击量惊人!高达22323次。被告某B公司的行为已经构成对原告的不正当竞争,侵害原告的合法权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某B公司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

  被告某C公司辩称,1、涉案文章及图片由被告某B公司发布,被告某C公司并非文章发布者;2、微信公众号作为信息发布平台,已通过服务协议明确告知用户不得上传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内容,被告某C公司已尽到信息服务平台的注意义务和提示义务;3、被告某C公司事前并未收到原告侵权投诉,收到诉状后立即核实并进行了删除;4、原告关于对被告某B公司的微信公众号进行封号处理,并禁止被告某B公司再次申请微信公众号的诉讼请求,无相关法律法规对此有规定,于法无据,应当予以驳回。

  经审理查明,原告成立于2013年11月7日,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资本为50万元,法定代表人是陈鹿鹿,经营范围为中乐器制造、西乐器制造、其他乐器及零件制造、乐器维修、调试、乐器批发、乐器零售、商品批发贸易(许可审批类商品除外)、商品零售贸易(许可审批类商品除外)、货物进出口(专营专控商品除外)、技术进出口。第8805791号“”字母商标的注册人是广州市花都区康施德乐器厂(普通合伙),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5类,包括吉他、弦乐器、乐器、小提琴、电子乐器、乐谱架、号(乐器)、簧(管)乐器、钢琴、乐器盒,注册有效期限为2011年11月21日至2021年11月20日。经查,广州市花都区康施德乐器厂(普通合伙)成立于2003年10月8日,因决议解散于2018年9月19日被注销,原告的法定代表人陈鹿鹿曾是该企业的负责人及股东。第22301376号“”字母文字组合商标的注册人是余仕朝,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5类,包括乐器、吉他、弦乐器、小提琴、钢琴、电子乐器、乐器弦、乐器盒、乐谱架、拨弦片,注册有效期限为2018年1月28日至2028年1月27日。经查,余仕朝曾是原告的股东,其于2019年4月1日从原告退股。

  被告某B公司成立于2010年6月22日,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资本为100万元,法定代表人是冯涛,经营范围为电子科技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会务服务、展览展示服务、市场营销策划、企业管理咨询、电子商务(不得从事增值电信、金融业务)、计算机网络工程、网页设计制作、文化用品、乐器、健身器材及配件的销售、设计、制作各类广告、利用自有媒体发布广告、房地产经纪。

  2018年10月30日,经原告申请,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公证处对微信公众号的相关页面图形进行了保全证据公证,并于2018年11月2日出具了(2018)粤广花都第25220号《公证书》。该公证书显示了以下内容:1、名为“吉他世界网”的微信公众号认证的账号主体为被告某B公司;2、名为“吉他世界网”的微信公众号曾发布过一篇名为《某A吉他凭什么卖这么贵?》的文章,该文章标题下方显示“原创:编辑部吉他世界网3天前”;3、该文章的阅读量为17979,点赞次数为205,文章后有多位网友留言评论;4、该文章的主要内容是质疑某A吉他越来越贵,将某A“春”、“夏”两款吉他的价格与其他品牌吉他的价格进行了对比之后,从音色、配置、稳定性、外观设计四个方面对某A吉他进行了评论。

  原告在庭审中明确其在本案中主张被告某B公司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在前述《某A吉他凭什么卖这么贵?》的文章中编造、传播虚假事实损害原告的商誉,具体包括:1、文章中的第一个表格列举了多个品牌型号吉他的价格,其中原告的吉他价格最贵,但是吉他价格本身没有可比性,实际上同种配置的吉他原告也有2000多元的产品,这种对比会误导消费者认为原告的产品是最贵的;2、文章中对某A吉他音色的评论部分列举了网络中对于某A吉他音色不好的评价,这种只选择不好的评价是恶意的;3、文章中对某A吉他音色的评论部分最后两个自然段都是对原告该款吉他的负面评价,但实际上原告的该款吉他卖得非常好,还经常缺货;4、文章中的对某A吉他配置的评论部分使用了原告的某A吉他,并圈出了吉他面板等级的“AAA”标识,并评论称木材的等级不是按照AAA级的评判标准,但原告认为就是按照这种评判标准,且该部分最后一句“反而某A过分强调木材等级来凸显自身板材的优越性,不免令人揣测其用意究竟为何。”贬低了原告的商誉,误导消费者;5、文章中对某A吉他稳定性的评论部分,仅凭其到原告的一个工厂的简单采访就作出原告说法自相矛盾的结论,损害了原告的商誉;6、文章中对某A吉他稳定性的评论部分中作者的推测内容与事实不符;7、文章中对某A吉他外观的评论部分中称“某A卖得这么贵的原因,就只剩下外观设计了”,原告认为原告的产品卖得贵不贵应该由消费者评价,而不应该由该篇文章评价;8、文章中对某A吉他外观的评论部分中称原告“怎么会连自己致敬的是哪一位大师都搞不清楚呢?更何况,就从图案本身的设计来看,怎么看也不像是任何一位大师的风格。”该文章以自己的单方意见误导消费者,说原告产品不是大师风格,不认可原告产品,是贬低原告的不诚实的虚假宣传;9、文章中对某A吉他外观的评论部分中关于被告某B公司就某A吉他的图案风格问题咨询某位设计师的聊天记录的截图,均是有损原告商誉的内容;10、文章中称“在二手交易平台上,有大量线下经销商给出了远低于某A官方的价格”,但这不是事实,原告有自己的天猫旗舰店且均是正价销售,而淘宝、咸鱼等平台销售的有可能是假的,也可能是二手的,所以关于二手交易平台的截图在误导消费者;11、文章的最后两个自然段的内容,“如果某A果真采取了这样短视的推广模式,并且获得成功,那将会对整个吉他行业造成多么混乱的影响!这不仅辜负了喜爱它品牌的粉丝,对那些用心缔造品质的企业来说,也同样是一种深深的伤害。而如果不是的话,某A又究竟是凭什么,卖得这么贵呢?”再一次说原告的产品卖得贵,是故意损害原告商誉的说法;12、文章后的精选留言都是负面评价,而只有被被告某B公司筛选的留言才可以显示出来。

  原告还提交了以下证据:1、微信公众号截图打印件,内容是原告自行打印的“吉他世界网”微信公众号中《某A吉他凭什么卖这么贵?》文章的阅读量页面,以证明该文章在2019年1月5日时的阅读量为22323次;2、微信截图打印件、订单八份、原告自行制作的表格,以证明因被告某B公司侵害原告商誉的行为导致原告收入锐减、形象受损以及订单被取消,造成原告严重的经济损失;3、公证费发票、委托代理合同、律师费发票,以证明原告为维权产生的公证费、律师费。被告某C公司认为证据1的真实性无法核实,因该证据仅仅截图了一页;对证据2中的微信聊天记录中能够核实的部分真实性认可,不能核实的部分真实性不予认可,关联性不认可,与被告某C公司无关,对订单和表格的真实性不予确认,因是原告单方制作,没有相应证据予以佐证;对证据3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认可。

  被告某C公司提交了以下证据:1、(2016)深盐证字第5707号《公证书》,内容是《微信公众平台侵权投诉指引》,以证明被告某C公司在微信公众平台首页为权利人设置了便捷的投诉通道,包括清晰明了的投诉指引及简洁便利的投诉方式;2、(2016)深盐证字第5708号《公证书》,内容是《微信公众平台服务协议》,以证明用户必须阅读并同意《微信公众平台服务协议》才能注册使用微信公众平台,该服务协议明确告知用户,不得上传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内容。原告对上述证据1-2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不予确认,认为原告要求被告某C公司承担的是基于网络监督的责任,原告要求被告某C公司及时删除损害原告商誉的文章。

  以上事实,有(2018)粤广花都第25220号《公证书》、商标注册证、商事登记信息等证据及庭审笔录等为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告主张被告某B公司在其微信公众号发布的《某A吉他凭什么卖这么贵?》中编造传播虚假事实损害其商誉,本案属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根据本院查明的事实,涉案名为“吉他世界网”的微信公众号认证的主体为被告某B公司,该微信公众号于2018年10月27日发布了一篇名为《某A吉他凭什么卖这么贵?》的文章,且该文章署名为“编辑部吉他世界网”,故在无相反证明的情况下,本院认定涉案《某A吉他凭什么卖这么贵?》文章系由被告某B公司创作并发布。

  庭审过程中,原告主张被告某B公司在涉案《某A吉他凭什么卖这么贵?》的文章中编造、传播虚假事实损害原告的商誉具体包括12个方面,但原告并未提交证据证明被告某B公司在该文章中存在编造虚假事实的情况。而对于原告认为该文章中仅列举了对某A吉他负面的评论,且被告某B公司在该文章中对某A吉他的评价也是负面、误导性评价的问题,对此,本院认为,该文章的主要论点是某A吉他的音色、配置、稳定性、外观设计四个方面均不足以支撑其价格,该文章的论述均是围绕着该论点展开,且文章中也明确表明了其结论均是文章作者的观点。而吉他的价格是否偏贵以及吉他的音色、配置、稳定性、外观设计是好还是坏均属于个人的主观判断问题,在该文章仅是表明个人观点并选取相应的材料进行论证的情况下,不能因为文章的主要观点是某A吉他价格偏贵,但其音色、配置、稳定性、外观设计四个方面均不足以支撑其价格而认为文章存在误导消费者的内容。因此,在原告未举证证明被告某B公司在涉案《某A吉他凭什么卖这么贵?》文章中存在编造虚假事实的情况下,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认定被告某B公司通过该文章提出并论述某A吉他价格偏贵的行为系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对原告的相关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在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某B公司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情况下,对原告针对被告某C公司的诉讼请求,本院亦不予支持。

  被告某B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广州市某A乐器贸易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861.38元,由原告广州市某A乐器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五日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十一条经营者不得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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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杰律师,法律硕士,执业于北京市炜衡(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为14403201810022100。邓杰律师现(或曾)兼任深圳市人民政府听证员、深圳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法律类),深圳市某区政府系统公职律师、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员、网页设计师、计算机程序员、服务器维护工程师和网站站长多年,在软件程序、网络游戏、电子商务、区块链数字货币、数据合规、网络不正当竞争、人工智能等IT互联网和强制执行领域积累了丰富的专业技术和法律实务经验,可娴熟控制相关法律风险和解决相关争议纠纷,能有效维护委托人各类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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