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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圈吐槽公司违法吗?法院最新判例给出答案
劳动者因不满用人单位相关处理,在其社交媒体发布部分不妥言论,是否必然侵害用人单位名誉权?本案例从劳动者过错程度、言论影响范围和损害后果等方面对此进行了详细分析。 -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家长造谣学校被责令道歉赔偿
公民有权监督教育,但不得捏造事实、侮辱诽谤。本案中,家长在无证据情况下公开贬损学校,传播范围广、影响恶劣,已超出正当维权范畴。法院依法判令其书面道歉并赔偿,彰显民法典对法人名誉权的平等保护,警示公众:网络发言须守法、理性、有据。 -
苏州法院人格权保护典型案例(2025年10月24日)
人格权编是《民法典》中国特色、时代特色和实践特色的集中体现,对于保障群众切身利益、提升人格权益保障水平具有重要意义。近年来,网络暴力、性骚扰、AI换脸等侵害人格权益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出现,人民群众对于依法维护人格权益的需求和意识亦在持续增强。苏州... -
未成年人网络侵权,监护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北京互联网法院经审理认为,小李的行为导致小王社会评价降低,构成对小王的侮辱,侵害了小王的名誉权。小李是未成年人,其父母作为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责任,应承担侵权责任。据此,判决小李的父母以书面形式向小王赔礼道歉并赔偿小王经济损失,同时明确,如果小李有财... -
通过网络平台发布不当视频是否构成名誉权侵权?
本案中,张某在抖音平台多次公开发布有关王某的不实视频,并配以侮辱性文字,引发社会不特定对象评论和点赞,降低了王某的社会评价。张某的行为构成诋毁及污蔑,侵害了王某的名誉权,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赔礼道歉的侵权责任。 -
网络名誉权遭遇他人侵犯,可否要求承担律师费等赔偿维权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规定,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条规定的财产损失。合理开支包括被侵权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 -
如果遭遇网络名誉侵权侵害,能否要求侵权人赔偿维权费用?
互联网并非法外之地,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他人人身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那么,被侵权人为此支出的律师费、公证费,应由谁来承担? -
商业诋毁行为的认定
通过实施以“震虎价”为名的低价营销活动,编造、传播原告为不良市场经营主体的虚假信息及误导性信息,损害了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构成商业诋毁行为。 -
在网络平台上捏造事实诽谤他人,因严重危害社会秩序被判诽谤罪
吴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在网络平台上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且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其行为已构成诽谤罪,依法应予惩处。以诽谤罪判处吴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没收随案移送的相关作案工具,上缴国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