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骂虚拟偶像为何要赔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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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法院认定骂虚拟偶像实质侵害“中之人”名誉权。虚拟偶像不具民事主体资格,但当其与真人演员形成稳定对应关系时,侮辱言论指向真人,构成侵权。大V用侮辱性词汇攻击虚拟形象被判道歉并赔偿1 5万元,网络言论自由有边界。

侮辱谩骂虚拟偶像,是否构成名誉侵权?

  4月3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数字虚拟人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虚拟人管理办法》),对数字虚拟人的定义、权益保护、服务规范等作出系统规定,明确任何组织和个人提供、使用数字虚拟人服务,不得以丑化、污损等形式侵害他人人格权。那么,针对数字虚拟人发表侮辱性言论,是否构成名誉权侵权,行为人应否承担责任?

  这不,广州互联网法院审结了一起因虚拟偶像“中之人”被“人肉开盒”继而引发的名誉侵权纠纷案件,一起来看看吧!

   基本案情 

  原告陈某(女)是某女团虚拟成员“X宝”的“中之人”(真人扮演者),由其完成“X宝”的面部、动作捕捉及配音等。经其多年演绎,“X宝”具有一定社会知名度。

  2024年10月,陈某被“开盒”,其个人身份信息及出道前使用但已注销的微博账号被部分网民非法获取并公开。其中,微博账号内某些对社会事件的评论内容,被解读为具有性别对立倾向,引发了广泛网络争议。为应对该舆论事件,陈某以“X宝”的身份进行直播回应。

  直播次日,历某使用其粉丝数超50万的微博账号,发表“不过她这名字取得挺好的‘X宝’……自古以来靠出卖‘色相’或者牺牲性机会的东西”“太监、妓女都是这样”“她们这些皮套人、福利ji”等言论,并配有“X宝”直播画面截图,获9565次点赞、675条评论、274次转发。

  原告陈某诉称

  历某的上述微博言论在毫无事实依据的情况下对其进行人身攻击,构成对其名誉权的侵害,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历某公开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20万元及维权费用。

  历某辩称

  1.案涉微博言论指向虚拟偶像“X宝”而非陈某本人,其发布言论时对陈某的真实身份并不知情;

  2.“X宝”作为虚拟偶像应属特殊的公众人物,应当接受社会舆论的监督。案涉言论虽措辞犀利,但未超出言论自由的边界;

  3.其对所评论事件的真实性已尽到合理注意义务,没有捏造、歪曲事实。

   争议焦点 

  历某发布的案涉微博言论是否侵害了陈某的名誉权。

   裁判结果 

  广州互联网法院一审判决:

  一、被告历某于案涉微博账号首页置顶发布致歉声明,向原告陈某赔礼道歉;

  二、被告历某向原告陈某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

  三、被告历某向原告陈某赔偿合理开支(律师费)5000元;

  四、驳回原告陈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理由  

  01

  案涉言论实质指向陈某

  名誉权保护的对象为民事主体,“X宝”系真人驱动型数字人,属于人工智能产物,不具有民事法律地位,亦不享有名誉权。因此,需首先判断案涉言论是否能指向自然人陈某。

  案涉微博言论虽然围绕“X宝”展开,但发布于陈某作为“中之人”的个人信息被泄露,其在扮演“X宝”形象之前的言行被“开盒”曝光之后,结合“X宝”的扮演者一直为陈某,二者已形成稳定的对应关系,足以使特定范围内的公众将虚拟形象“X宝”与陈某相关联。因此,案涉微博内容实质指向陈某本人。

  历某是否知悉陈某的真实身份,不影响其行为的指向性。

  02

  案涉言论超出了“舆论监督”范畴

  历某辩称“X宝”属于公众人物,不当言行引发的网络热点属于公共事件,其发表的案涉言论属于舆论监督。

  但陈某在出道前就个别社会新闻发表的个人意见,并不涉及公共利益;即便部分群体对该言论持有异议,历某在微博中使用“福利ji”“太监”等侮辱性词汇进行人身攻击,贬损陈某人格的意图明显,也已超出了舆论监督的正当范畴,具有主观过错。

  鉴于案涉微博账号粉丝量巨大,言论传播范围广泛,客观上足以导致陈某社会评价降低。因此,历某发布的案涉言论构成对陈某名誉权的侵害。

   法官说法 

  法官朱晓瑾

  《虚拟人管理办法》将数字虚拟人界定为“存在于非物理世界,利用图形学、数字图像处理或者人工智能等技术,借助真人驱动或者计算驱动,模拟人类外貌,具备声音、行为、交互能力或者性格等特征的虚拟数字形象”。本案中的“X宝”即为通过捕捉真人表情及动作进行驱动的数字虚拟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条将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限定为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虚拟偶像作为数字技术产物,不具备民事主体资格,不享有名誉权;但其背后涉及“中之人”及运营企业等多方现实主体,当虚拟偶像遭受侮辱、诽谤等不法侵害时,损害后果的实际承受者可能是其背后的自然人或法人。

  (一)虚拟偶像被侵权的穿透认定

  只有行为人的行为指向特定对象时,才可能构成对他人名誉权的侵害。虚拟偶像并非法律关系主体,当公众发表超越合理边界的言论时,判断其是否构成对现实主体人格权的侵害,关键在于侵权行为的“指向性”。对此,司法实践中通常采用“可对应性”标准加以判断。

  针对虚拟偶像的言论指向性判断可从以下层面递进式审查:首先,结合侵权人发布的言论内容及其主观认知,判断攻击对象是否明确指向“中之人”或其他被侵权主体;其次,结合虚拟偶像的具体类型及表演风格,判断该形象是否呈现了特定现实主体的身份信息或个性化特征。若呈现了特定现实主体的外观形象、招牌动作、语言风格、声音特征等个性化元素,且特定社会群体已将该呈现与真人相关联,即可认定指向该现实主体;最后,当前述两个层面均无法直接确定指向对象时,可以一般公众的生活经验及常识为标准,结合虚拟偶像与“中之人”的稳定关联、身份公开状态及言论语境,判断特定粉丝群体能否将针对虚拟偶像的不当言论与具体现实主体相对应。

  当虚拟偶像与其中之人形成稳定对应关系、足以令社会公众将二者关联时,针对虚拟偶像的侮辱行为,实质指向其背后的真人表演者。

  (二)针对虚拟偶像的舆论监督边界

  虚拟偶像因对公共资源的占用及对公共议题的影响而进入公共领域,作为新型的拟制公众人物,对合理的社会监督负有一定容忍义务,且此种义务会延伸至其背后的法律主体。但容忍义务并非没有边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25条确立了舆论监督的“公共利益”前提和三项除外情形,据此,虚拟偶像舆论监督的边界取决于两个维度。

  监督内容,应与公共利益紧密关联。对“公共利益”的判断应以紧密、必要为原则,对虚拟偶像的舆论监督范围应涵盖以下三类情形:虚拟偶像及其“中之人”的公开场合行为,或公开发表的公共议题言论;与虚拟偶像职业活动相关的理性批评;对虚拟偶像公开商业活动的正当监督。

  表达方式,应以不脱离事实、不侮辱人格为边界。即便监督内容涉及公共利益,若表达方式脱离事实依据,使用明显具有人格侮辱性质的词汇,或捏造事实进行诽谤,此类言论亦超出舆论监督的合法界限。

  随着《虚拟人管理办法》的发布,数字虚拟人领域的权益保护与行为规范正加速走向制度化。公众对数字内容生态的评价及建议有助于推动行业规范自律、向善发展。但是,言论自由亦有边界,针对数字虚拟人的舆论监督,须恪守必要原则、依法文明表达,避免以恶意贬损、侮辱谩骂等方式侵害虚拟形象背后自然人人格权。

  通讯员|逯彩平林北征

  来源:广州互联网法院

专家评析

————知法善用、保护权益————

虚拟偶像虽然是个数字形象,但背后站着活生生的人。骂虚拟偶像不等于没事,只要大家都知道谁在演这个角色,侮辱言论就穿透到了真人身上。网络大V更得管住嘴,粉丝越多责任越大,随口一句侮辱可能赔进去一万五。对普通网民来说,你可以不喜欢某个虚拟偶像,也可以理性批评,但别用“福利ji”“太监”这种人身攻击的词,一出口就输了道理也输了官司。虚拟偶像团队也要注意,“中之人”的身份保护是核心防线,身份一旦泄露,后续连锁反应很麻烦。网络不是法外之地,文明表达是底线。

维权攻略

————类案参考、行动指南————

(以下攻略仅针对特定的情形,若情况不同请咨询邓杰律师)

第一时间全面取证

发现有人发布侮辱虚拟偶像的言论后,立即用录屏软件把侵权微博或帖子的完整页面录下来,包括发布时间、账号昵称和粉丝数、正文内容、配图、点赞量、评论数、转发量。同时截图保存侵权账号的个人主页,证明对方粉丝规模和影响力。注意不要只截图,要录屏展示动态URL地址,证明网页真实存在。所有原始文件存好别删。

固定“可对应性”证据

这是虚拟偶像名誉侵权案最关键的证据。收集能证明虚拟形象跟你这个真人演员已经形成稳定对应关系的材料,比如官方宣传资料里提到你名字和虚拟形象关联的报道、你长期扮演该角色的合同或工作证明、粉丝社群讨论中将你与虚拟形象划等号的聊天记录等。目的就是告诉法官:大家都知道虚拟形象背后是我,骂虚拟形象就是在骂我。

公证保全网络证据

自己截的图和录屏虽然能用,但公证书的证据效力更高。带上手机或电脑去公证处,当着公证员的面重新打开侵权页面,让公证员全程录像并出具公证书。虽然要花几百块公证费,但这份证据在法庭上对方很难否认,值得花这个钱。

平台投诉要求删帖

带着证据去侵权内容所在的平台提交侵权投诉,要求下架相关内容。投诉要写清楚侵权事实、侵权的法律依据、你的身份信息。平台收到有效投诉后如果不处理,后续也要承担连带责任。保留好投诉记录和平台回复。

报警追究开盒者责任

如果同时遭遇了“人肉开盒”个人信息被泄露,这不仅是民事侵权问题,还可能涉及刑事责任。整理好身份信息泄露的证据,到侵权行为发生地或你住所地的公安机关报案,要求追究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刑事责任。

起诉索赔要求道歉

整理全部证据材料(取证录屏、公证书、平台投诉记录、可对应性证明),写好起诉状,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诉讼请求包括:停止侵害、删除全部侵权内容、在侵权账号首页置顶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和律师费等维权开支。管辖权通常选自己住所地法院,起诉方便。

问疑解惑

———提出问题、得到解答————

(以下问答仅针对特定的情形,若情况不同请咨询邓杰律师)

问题1:虚拟偶像被骂了,能告到法院吗?

答:关键看骂的是虚拟形象还是背后的真人。虚拟偶像本身不是法律上的“人”,没有名誉权。但如果这个虚拟形象跟扮演它的真人演员已经形成了固定对应关系,大家都知道是谁演的,那骂虚拟偶像就等于骂那个真人,真人可以起诉维权。

问题2:“中之人”是什么意思,为什么这个案子里中之人能赢?

答:“中之人”就是躲在虚拟形象背后做动作、配音的那个真人演员。本案能赢是因为虚拟偶像“X宝”一直是陈某演的,大家早就把两者划等号了。而且骂人的帖子正好发在陈某身份被曝光之后,法官认定骂的就是陈某这个人,所以构成侵权。

问题3:我在网上骂虚拟主播会被起诉吗?

答:如果虚拟主播背后有固定的真人扮演者,而且你的侮辱性言论能让大家联想到这个真人,那就有可能被起诉。法院判断的标准是“可对应性”——一般粉丝看了你的言论会不会认为你在骂那个真人。用明显侮辱人格的词汇骂,风险很大。

问题4:网络大V骂虚拟偶像和普通人骂,后果有什么不同?

答:大V粉丝多、传播广,造成的社会影响更大。本案被告有50万粉丝,一条微博点赞近万次,传播范围很大,所以法院判了道歉加赔偿。普通人骂几句如果传播范围小、影响有限,赔偿金额会低很多,但道歉消除影响的责任跑不掉。

问题5:虚拟偶像算公众人物吗,能不能随便批评?

答:虚拟偶像确实算新型公众人物,背后的团队和中之人对合理的批评得有一定容忍度,不能一被说就告。但容忍不等于随便骂。批评得基于事实、用语文明,如果直接用“妓女”“太监”这种侮辱性词汇人身攻击,那就超出舆论监督的底线了,法院不支持。

问题6:有人开盒曝光了虚拟偶像的真身信息,我能发帖讨论吗?

答:“开盒”本身就是违法的,曝光他人隐私信息可能涉及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发帖讨论被曝光的内容,如果只是客观陈述事实可能不构成名誉侵权,但如果加上侮辱谩骂、人身攻击,那就踩线了。最好的做法是不传播、不评论被曝光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