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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信息被网站公布并且抹黑,当事人如何正当维护自己权利?
伴随移动互联网快速发展,个人的信息收集处理问题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话题。为实现对个人信息的保护,需在界定个人信息内涵的基础上,明确个人信息的收集和处理以知情同意为原则,并对个人信息处理者设定一定的义务。 -
转载国家机关发布的公示信息,未篡改内容不构成侵犯姓名权
从本案已经查明的事实来看,易图公司转载了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在其官网发布的《聚龙花园一期等三个公共租赁住房项目选房结果公示》,在该公示结果中,公布了某A身份证号(隐藏后四位)、选定项目、面积。易图公司网站内查询内容与该公示结果一致。易图公司转载国家机... -
微博、朋友圈“盗图”用以冒充他人人设,被判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本案中,敏敏的名誉权受到侵害,有权请求侵权人小李承担侵权责任。敏敏要求小李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但具体方式应与侵权的具体方式和所造成的影响范围相当。 -
网站转载人民法院公开的裁判文书,不侵犯当事人个人隐私权、名誉权
被上诉人转载的案涉裁判文书来源于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该网站系本市人民法院对外发布审判信息的权威性网站,被上诉人在转载过程中未对原裁判文书进行增删、改动,不存在不当行为。被上诉人转载案涉文书不存在过错,不需要为其转载行为承担侵权责任,一审判决结果正... -
业主微信群吐槽车位卖太贵,开发商索赔50万被法院驳回
网络用户是否构成利用信息网络侵害法人名誉权,应当从网络用户是否采取诽谤、诋毁等手段,是否造成法人名誉被损害,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以及网络用户主观上是否存在过错四个方面予以认定。高飞公司主张陈力、张天、郑永丰在“佳园团结群”发表... -
消费者所购衣服有瑕疵遭遇不退货,发抖音曝光被商家起诉侵犯名誉权
随着权利意识逐渐加强,越来越多的人在权益受到侵害时,勇敢地站出来,通过各种渠道和方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但是,大家一定要理性对待,适度维权,注意方式方法。就像本案中的郝翠花,如果她一时气不过,使用了过激性言辞,就可能会侵犯到他人的名誉权,得不偿失。 -
业主微信群中发表言论应控制自己情绪,房地产开发企业亦应承担更多社会责任
原告作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承担起更多的社会责任,接受更多的社会舆论监督。对于负面评价或者批评,应当拥有更大的包容度,不能因被告所表达的看法和意见属于负面评价,就认为侵犯了自身名誉权。被告因涉及自身利益,发表言论情有可原,但亦应控制管理自己的情绪,... -
网络言论不当贬低商业信誉,游戏直播平台诉主播赔50万
某A在微博上发布关于“某鱼”文章中提到“没收到任何来自某鱼的工资、礼物及广告费用”,以及称某鱼“几乎所有的主播都有欠薪情况出现”等言论,明显指向某B公司,且言语过于绝对,所述内容与客观事实不符,贬低了斗鱼公司商业信誉,存在明显的侵权故意,已对斗鱼公... -
收集提供公开个人信息未获二次授权同意,仍然有可能被定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如若该个人信息是个人信息主体自行向社会公众公开的,那么此时未经授权同意而收集或提供该个人信息的行为是否会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