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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人盗用肖像贬损产品,该如何起诉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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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短视频同业竞争中,未经许可截取他人视频画面并发布贬损产品言论,同时构成肖像权与名誉权侵权。即使侵权人已删除视频并道歉,仍可能需承担赔礼道歉、精神抚慰金及维权合理开支。权利人维权须及时固定侵权证据,并可主张合理维权费用。

擅自使用别人肖像、发布贬损他人公司产品的视频构成侵权吗?法院判了!

  短视频同业竞争中,

  未经许可截取他人视频画面,

  发布带有贬损倾向的产品质疑内容,

  是否构成侵权?

  近日,桂阳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

  涉短视频平台的人格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

  某农资公司主营肥料研发与销售,该公司员工唐某为某网络平台农业知识类账号运营者,粉丝量数百万,长期通过短视频科普种植技术,同步推广其所在公司两款水溶肥料产品。唐某个人形象与其所在企业产品深度绑定,公众认知重合度高。李某同为上述平台农业类账号运营者,粉丝十余万,其账号商品橱窗内售卖与唐某推广产品功效相近的农资产品。2025年8月,李某未经授权截取唐某的公开视频画面,先后发布两条视频,针对某农资公司的水溶肥料产品发表带有贬损性质的质疑言论,视频发布后形成了一定范围的传播。

  唐某及其所属的某农资公司认为,李某擅自使用唐某肖像,且恶意诋毁产品声誉,既侵犯了唐某的肖像权与名誉权,也损害了公司的商业信誉,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某删除侵权视频、公开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支付唐某精神抚慰金1万元,并承担公证费、律师费等维权费用。

  法院经审理查明,李某已于2025年12月自行删除案涉两条视频,并在其另一账号发布公开道歉视频,但双方就经济赔偿事宜始终未能达成一致。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的侵权行为应拆分为肖像权侵权、侵害唐某自然人名誉权、侵害某农资公司法人名誉权三种侵权行为。自然人的肖像权、名誉权与法人的名誉权均受法律严格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实施侵害。本案中,李某未经唐某本人同意,擅自将其肖像用于自身商业推广类视频,符合肖像权侵权的构成要件;其发布的针对某农资公司产品的贬损性言论,客观上降低了公众对唐某个人及案涉农资公司的社会评价,已构成名誉权侵权,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关于具体责任承担方式,李某虽已主动删除侵权视频并发布道歉内容,但鉴于短视频传播范围广、影响存续时间长的特点,原有道歉不足以完全消除侵权行为造成的负面影响,故判令其在原侵权账号以视频形式发布致歉声明,声明持续保留时间不少于七日,致歉范围与侵权行为的影响范围相匹配。对于原告主张的10万元经济损失,因未能提交充分证据证明销量下滑与侵权行为存在直接因果关系,也无法证明损失的具体数额,法院依法不予支持。被告李某擅自使用唐某个人肖像并发表质疑言论,确对唐某个人声誉造成了一定的影响。结合被告侵权行为的传播范围、过错程度及损害后果,法院判决酌情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对于唐某为固定证据、开展诉讼支出的公证费、律师费,属于维权合理开支,酌情支持共计6000元。该判决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短视频平台的内容创作与商业推广,同样应当恪守人格权保护的法律边界。尤其是同业经营者开展市场竞争,应当秉持公平诚信原则,聚焦自身产品质量与服务提升,不得以擅自使用他人肖像、贬损竞争对手产品的方式博取流量、抢占市场,否则不仅违背商业道德,还将承担人格权侵权的法律责任。需要注意的是,当事人主张侵权损害赔偿,应当就损失数额、侵权行为与损失的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为维权支出的公证费、律师费等合理必要开支,可依法主张由侵权方承担。

  来源:综合自人民法院报、桂阳县人民法院

  作者: 徐见兵、黄进东

专家评析

————知法善用、保护权益————

侵权人往往抱着“先发制人、博取流量”的心态,但法律对人格权的保护边界非常清晰。你在维权时,首先要清楚对方的行为可能同时踩了肖像权和名誉权两条红线,这给了你更多的诉讼请求选择空间。实际维权中,最容易被忽视的是证据形式问题——自行截图的证明力远低于公证保全,所以建议第一步就去公证处固定全部电子证据。另外,法院对经济损失的支持门槛较高,但不代表你拿不到赔偿,精神抚慰金和维权合理开支是相对容易获得支持的请求。遇到类似情况,不必担心侵权人删了视频就没事了,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发函或起诉,往往能争取到主动的和解方案或有利判决。

维权攻略

————类案参考、行动指南————

(以下攻略仅针对特定的情形,若情况不同请咨询邓杰律师)

固定侵权证据

第一时间对侵权视频、账号主页、发布时间、播放量、评论内容进行录屏和截图,保留完整的电子数据。最稳妥的做法是到公证处做网页证据保全公证,确保证据形式符合法庭要求。

梳理损失线索

整理产品销量数据、客户反馈记录、合作方质疑函件等材料,用于证明商业信誉受损。同时保留律师费合同、公证费票据、差旅费凭证等维权开支单据。

发函要求停止侵害

委托律师向侵权人发送律师函,明确要求删除侵权内容、公开道歉并赔偿损失。发函既是表明维权态度,也能为后续诉讼积累沟通证据。

选择管辖法院起诉

此类侵权纠纷可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你可以在自己所在地的法院起诉,降低维权成本。起诉时提交起诉状、证据副本和身份证明文件。

主张多维权项合并审理

诉讼请求可同时列明:删除视频、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支付精神抚慰金、承担维权合理费用。法院会一并审理,节省你的时间和精力。

问疑解惑

———提出问题、得到解答————

(以下问答仅针对特定的情形,若情况不同请咨询邓杰律师)

问题1:发现有人擅自使用我的肖像发视频贬损我的产品,能告他侵权吗?

答:可以。未经你本人同意,擅自使用你的肖像用于商业推广视频,并且发布贬损产品言论的,同时构成肖像权侵权和名誉权侵权,法律上是支持维权的。

问题2:侵权视频发布后对方自己删掉了,还能追究他的责任吗?

答:能追究。删除行为只代表侵权行为停止,不影响侵权事实已经成立。只要在发布时造成了社会评价降低或传播影响,依然可以要求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和精神抚慰金。

问题3:我没有直接的经济损失证据,还能不能要求赔偿?

答:可以要求,但法院会根据侵权传播范围、过错程度、影响大小等因素酌情支持赔偿。比如精神损害抚慰金和合理维权费用,是不需要你证明具体经济损失数额的。

问题4:对方说只是正常评论产品,不算贬损,法院怎么看?

答:法院会结合视频整体内容、用词倾向、发布背景和同业竞争关系综合判断。如果言论带有明显的负面定性,且缺乏客观依据,就可能被认定为贬损性言论,构成名誉侵权。

问题5:我请律师和公证取证花的钱,能不能让对方承担?

答:可以。公证费、律师费这类属于维权合理必要开支,法律上支持由侵权方承担。你只需保留好相关票据和合同,就可以在诉讼中一并主张。

问题6:短视频账号不是侵权人实名注册的,我该告谁?

答:可以先起诉网络平台要求披露账号运营者实名信息,再根据披露的信息追加或变更被告。平台如不配合披露,也可能承担相应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