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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开“批评”员工被判侵权,合法管理边界在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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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公司有权对员工进行管理批评,但公开使用侮辱性言辞、组织“批斗大会”等方式已超出合法边界,构成名誉权侵权。法院判决公司及高管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企业行使管理权必须坚守合法合理底线,尊重员工人格尊严。

公司公开“批评”员工,合法吗?

  用人单位对员工的不当行为可进行批评。

  但如在公司“视频号”全网公开、

  组织“批斗大会”等,

  是否侵犯员工的合法权益?

  近日,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长宁区法院)审理了一起因企业对员工管理批评方式不当引发的名誉权纠纷。

  案情回顾

  小周担任某信息公司项目经理期间,该公司高管吴某认为小周作为团队领导,春节不仅截留公司项目经费不给团队人员发红包,还在工作群里抢别人发的红包。小周则表示,已经给团队人员发了红包,其他经费要用于项目开支等,双方发生争议。

  不久,该公司的微信公众号公开发布多段视频,视频标题包括“白眼狼”“骗子”“无赖”“禽兽不如”等侮辱性字眼,视频中小周边被“怼脸”拍摄,边在向拍摄者解释已经给团队成员发了红包,视频字幕中穿插了“说谎微表情”“贼嘴”等解读文字。此外,吴某还组织公司员工20余人召开线上会议,对小周进行批评,要求“全公司人都发朋友圈,把他这小气的嘴脸无赖的嘴脸曝光起来”。

  小周认为,吴某组织公司员工对其进行侮辱,侵犯了其名誉权,影响其正常生活、工作,对其造成精神伤害,遂诉至法院,要求公司和高管吴某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并承担维权支出的律师费。

  高管吴某未到庭应诉。某信息公司到庭辩称,公众号发布的是对员工工作的评价,系公司的管理行为,不针对其人格。且公司的公众号视频流量极低,未造成影响。

  人民法院裁判

  长宁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核心争议为公司及高管的行为是否构成对小周名誉权的侵害。

  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用侮辱、诽谤、捏造或歪曲事实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名誉权的侵权行为。侮辱是指故意以暴力或其他方式贬损他人人格,毁损他人名誉。诽谤通常指捏造虚假事实丑化他人人格,损害他人的名誉。

  某信息公司通过公司微信视频号公开发布侮辱言论,公司高管通过视频会议批评小周并号召大家曝光,势必令公司员工、社会公众对小周的品格、信誉等产生不良印象,造成对其社会评价降低的不利后果。公司经营应秉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塑造良好的企业文化和职场氛围,合法、合规解决争议,不得侵害员工的名誉权。

  综上,长宁区法院判决某信息公司、吴某在报纸上向小周公开赔礼道歉,并向小周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赔偿律师费共计16,000元。

  法官说法

  公司经营过程中对员工的管理与约束应在法律的框架内进行,特别在上下级职务之间,上级领导更应尊重每一个下属的人格尊严,培育良善友爱的企业文化。企业或其高级管理人员以管理为名侵害员工人格权的,依法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一、劳动者职场中的名誉权受法律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对民事主体享有的名誉权作了规定。劳动者的名誉受损,不仅会困扰其在本企业工作,还可能对其再次就业产生不利影响。本案中,因小周在工作群内“发红包”“抢红包”事宜引发公司高管不满,公司即选择采取网络公开发布侮辱视频、组织员工集体“批斗”等极端方式处理。其影响范围及行为方式已明显超出劳动者作为非公众人物的一般容忍义务,构成对员工名誉权的侵害。

  二、公司对员工管理应在法律框架内进行

  用人单位对员工有经营管理自主权,可对劳动者的工作内容等进行安排和监督,也可依法依规实施奖惩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劳动者与公司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从属性关系,劳动者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采取批评、教育直至解除劳动合同等措施。但用人单位行使管理权时,需坚守“合法合理”的边界,不得滥用管理权,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三、公司及管理人员需共同创建文明平等的职场环境

  本案中,公司及其高管在与员工出现分歧时,选择的不是坦诚沟通、依规处理,而是利用其地位优势,采取简单粗暴的管理方式,不仅严重伤害员工的尊严和声誉,也会破坏团队的信任基础,扭曲企业文化。“爱人者,人恒爱之;敬人者,人恒敬之。”企业管理应当有理有节,尊重和平等是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基石。公司应秉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塑造良好的职场氛围和企业文化,让每个劳动者无需“为五斗米折腰”,都能在有尊严、有保障的环境中创造价值。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九十一条 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

  第九百九十八条 认定行为人承担侵害除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外的人格权的民事责任,应当考虑行为人和受害人的职业、影响范围、过错程度,以及行为的目的、方式、后果等因素。

  第一千条 行为人因侵害人格权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的,应当与行为的具体方式和造成的影响范围相当。

  行为人拒不承担前款规定的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在报刊、网络等媒体上发布公告或者公布生效裁判文书等方式执行,产生的费用由行为人负担。

  第一千零二十四条 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条 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公司公开“批评”员工被判侵权,合法管理边界在哪?

  汪露

  商事审判庭(互联网案件审判庭)法官

  供稿 | 商事审判庭(互联网案件审判庭)

  文字 | 汪露 帅金

  来源: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专家评析

————知法善用、保护权益————

公司有管理权,但管理权不是无限度的。把员工拉到镜头前“怼脸”拍、配上“白眼狼”“禽兽不如”的字幕发到网上,这已经跟管理没什么关系了,就是在公开羞辱人。法院判得清楚:管理归管理,侮辱归侮辱,不能打着管理的旗号践踏员工人格权。对普通员工来说,遇到这种事别忍气吞声——截图、录屏、公证,把证据留好。公司再大,也没权利把员工当众游街。法律给了你维权的武器,关键是你得敢用、会用。

维权攻略

————类案参考、行动指南————

(以下攻略仅针对特定的情形,若情况不同请咨询邓杰律师)

保存侵权证据

第一时间对侮辱性视频、文章、聊天记录等进行截图或录屏,最好做公证保全。保留会议通知、会议录音、群聊记录等能证明侵权事实的材料。

固定劳动关系证明

收集劳动合同、工资银行转账记录、社保缴纳证明、工作证等,证明你与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这是后续维权的基础。

整理证据清单

按时间顺序整理所有证据,制作证据目录,写明每份证据的名称、来源、证明目的,方便提交给仲裁委或法院。

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举报

携带证据向公司所在地的劳动监察大队投诉,要求行政机关介入调查处理,这是成本较低的维权途径之一。

申请劳动仲裁

如果公司行为同时违反劳动规章制度,可以就违法管理行为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确认公司管理行为违法。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名誉权侵权案件可直接向法院起诉。诉讼请求包括:停止侵害、删除内容、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及维权合理费用。

注意诉讼时效

名誉权侵权诉讼时效为三年,从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务必及时维权,避免超过时效导致无法获得救济。

问疑解惑

———提出问题、得到解答————

(以下问答仅针对特定的情形,若情况不同请咨询邓杰律师)

问题1:公司能不能在内部会议上当众批评员工?

答:可以,但批评应当基于事实、方式恰当,不能使用侮辱、诽谤等贬损人格的言辞。如果批评方式过激、带有侮辱性质,可能构成对员工名誉权的侵害。

问题2:公司把员工视频发到网上算不算侵权?

答:如果视频内容带有侮辱性标题或字幕,且未经员工同意公开发布,导致社会公众对员工产生负面评价,就构成对名誉权的侵害。公司不能以“管理行为”为由免责。

问题3:领导在微信群里骂员工违法吗?

答:在工作群等公开或半公开场合使用侮辱性语言贬损员工,同样可能侵犯名誉权。微信群具有传播性,造成一定影响的,员工可以依法维权。

问题4:公司搞“批斗大会”让全员发朋友圈曝光员工合法吗?

答:不合法。组织员工集体批评、要求全员发朋友圈曝光,是利用管理优势对员工进行人格羞辱,超出正常管理范畴,构成名誉权侵权。

问题5:员工被公司公开侮辱能要求赔多少钱?

答:可以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和维权合理开支,如律师费。具体金额由法院根据侵权情节、影响范围、过错程度等因素酌定,本案中法院判决赔偿共计16000元。

问题6:被公司公开侮辱后怎么收集证据?

答:及时保存视频、截图、会议录音录像、聊天记录等电子证据,对公众号内容进行公证保全,保留工资单、劳动合同等证明劳动关系的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