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 侵权如何界定责任?普通人这样维权止损
编者按:
AI 技术应用存在多重侵权风险,涵盖 AI 复活逝者、名人 AI 带货、自动驾驶事故三大场景。法律明确技术中立、使用者担责,未经授权商用 AI 合成肖像、声音构成人格权侵权,近亲属可依法维权,不同 AI 侵权场景对应清晰的责任划分与维权途径。逝者“开口说话”,谁来为AI越界担责
——从一起AI合成视频案看清楚人格权保护与责任边界
鲁法案例【2026】462
只需一张老照片,AI就能让逝者“开口说话”;只需一段音视频,AI就能给视频“换脸拟声”。技术狂奔之下,侵权与谣言也披上了智能外衣。本文以山东省沂水县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AI合成视频肖像权纠纷案为切入点,剖析“AI复活逝者”“仿冒名人带货”“自动驾驶事故”三类典型侵权场景,依据民法典厘清不同情形下的担责主体,为网民划清行为红线,倡导依法识谣、辨谣、拒谣,共建清朗网络空间。
案情简介
刘某生前系临沂市沂水县一位德高望重的老中医,因义诊善举被多家媒体报道。刘某去世后,某短视频平台一家售卖中医图书的店铺,未经许可将其生前采访视频与AI合成视频拼接,用于店铺图书推广,极易使公众误认为刘某“现身”推荐图书。刘某的子女认为该行为侵害了父亲的肖像权、声音权,协商无果后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自然人人格权始于出生、终于死亡,但公民死亡后,其肖像权仍依法受到保护。以营利为目的擅自使用死者肖像构成侵权的,死者近亲属有权提起诉讼。本案中,涉案店铺以营利为目的,利用AI技术合成虚假视频、误导公众,已超出合理使用范围,侵犯了刘某的肖像权,也给其近亲属造成精神损害。最终,法院判决该店铺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五万元。
法官说法
一张老照片、一段旧视频,在AI的加持下足以以假乱真。如果放任不管,“逝者带货”“名人荐股”之类的谣言还将层出不穷。厘清责任边界,正是斩断这类谣言链条的关键。
一、看清三类典型场景:AI侵权的“隐形坑”
AI技术本身是中性的,侵权的“坑”往往藏在具体应用场景里。结合司法实践,常见的AI侵权主要有三类:
第一类,“AI复活逝者”“AI换脸拟声”。这种侵权形式主要体现在侵权人未经自然人本人或其家属同意,利用AI技术让逝者、明星的肖像、声音、标志性动作“重现”。如果这种行为是出于善意纪念尚属情有可原,但如果行为人超出合理使用范围,擅自将合成形象用于商业宣传、博取流量甚至不当场合,就可能构成侵权。
第二类,AI“仿冒名人带货”。演员温峥嵘曾怒斥用AI仿冒其形象带货者,目前来看这种担忧有扩张之势,比如张柏礼院士、张文宏医生等专业人士的肖像与声音也被深度伪造用于直播带货,很多消费者出于对名人的信任下单,收到的却是劣质甚至 “三无”产品,严重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若行为人未经许可使用可识别特定自然人的肖像与声音构成对肖像权与声音权的侵犯,行为人销售假冒伪劣产品导致被仿冒者社会评价降低构成对消费者知情权的侵害,甚至构成欺诈。
第三类,自动驾驶及辅助驾驶汽车致害。传统交通事故以“自然人驾驶行为”为核心,但在自动驾驶模式或辅助驾驶功能开启时,车辆由系统掌控,若车辆自身存在缺陷或生产者、销售者未尽到充分的警示说明义务,一旦发生事故,侵害的将是自然人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
二、AI侵权发生后,责任由谁承担?
AI技术侵权并非无人负责,而是需要根据具体场景分清担责主体、划分清楚过错。
其一,过错责任是原则。根据传统民法理论,法律没有明确规定适用无过错责任或过错推定原则的,应依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过错责任原则认定侵权责任。AI技术侵权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并不意味着因损害发生就推定技术提供者存在过错,过错的认定应综合考虑AI技术应用的具体场景、自主化程度、技术提供者所采取技术上的可能性、使用者的预见能力与控制能力等因素。
其二,“AI复活逝者”“AI换脸拟声”侵权,行为人担责。行为人利用AI技术进行适当创作,只要不违反法律法规、不违背公序良俗,法律并不禁止。但未经权利人同意,行为人利用AI技术处理自然人的姓名、肖像等生成可识别的虚拟数字形象并公开用于商业经营等,可能承担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侵权责任。尤其需要注意的是,法律上对自然人声音的保护参照适用肖像权保护的有关规定——未经许可克隆他人声音,同样要担责。行为人利用AI技术擅自制作、使用死者虚拟形象,致使死者姓名、肖像、名誉等受到损害的,死者近亲属有权主张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精神抚慰金。前述老中医案正是这一规则的生动体现。
其三,AI“仿冒名人带货”,经营者难辞其咎。经营者利用AI生成名人形象推荐商品,侵害自然人肖像权、声音权、名誉权的,应承担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责任;仿冒名人并销售假冒伪劣产品构成欺诈的,消费者可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主张“退一赔三”的惩罚性赔偿。同时,对委托带货的商家与视频发布者(主播)之间的委托推广关系,商家具备审核能力却未尽审查义务的,也要承担相应责任。
其四,自动驾驶事故,多主体按规则分担。自动驾驶汽车、具备辅助驾驶功能的汽车发生交通事故,优先适用民法典、道路交通安全法的一般规则承担赔偿责任。因车辆存在产品缺陷发生事故的,生产者与销售者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受害人只需证明车辆存在缺陷且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生产者与销售者之间构成不真正连带责任,受害人可择一或一并主张权利。因车辆缺陷和驾驶人过错共同造成事故的,适用混合过错责任,受害人可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二条规定的分别侵权、按份责任规则,同时起诉驾驶人和车辆生产者、销售者。此外,车辆数据控制方负有举证协助义务。
快评
让AI在法治轨道上行稳致远
技术无罪,用者有责。从沂水县人民法院的这起案件可以看出,AI时代的谣言与侵权,不过是给老问题披上了新外衣——盗用的还是肖像,欺骗的还是消费者,损害的还是人格尊严。法律并未给AI设置“免责金牌”,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明确: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对声音的保护,同样参照肖像权保护的有关规定。
对普通网民而言,面对 “复活”的逝者、“开口”的名人,请多一分警惕、多一次核实:是否确为本人授权?内容是否标注“AI合成”?发现利用AI技术炮制虚假信息、仿冒名人带货等违法线索,可通过12377等网络举报平台进行举报。对创作者和经营者而言,使用AI处理他人肖像、声音,务必取得授权、注明来源。商业使用更要守住法律红线,切莫让“科技赋能”变成“侵权工具”。
AI时代,人格权的保护边界不会模糊,只会更加清晰。让我们携手擦亮识谣辨谣的慧眼,共筑清朗有序的网络空间。
供稿:陈维庆 魏代莲
来源:沂水法院 山东高法
专家评析
————知法善用、保护权益————
维权攻略
————类案参考、行动指南————
(以下攻略仅针对特定的情形,若情况不同请咨询邓杰律师)
固定侵权证据
完整截取 AI 侵权视频、图片、音频,保存发布账号、链接、发布时间、商用推广记录,同时留存原始素材、沟通记录,全程录屏存档,防止证据灭失。
发起平台投诉
向侵权内容所在平台提交权属证明、侵权证据,申请下架、删除、屏蔽侵权内容,留存平台投诉回执及处理记录。
行政举报维权
针对商用侵权、虚假带货等行为,向网信、市场监管部门提交举报材料,申请行政查处,固定行政调查证据。
整理损失凭证
收集维权取证费、误工费、精神损害相关佐证材料,有实际经济损失的保留票据,梳理完整损失清单。
协商沟通索赔
主动联系侵权经营者、使用者,提出停止侵权、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的合法诉求,留存协商记录。
提起民事诉讼
协商无果后,以近亲属身份提起人格权纠纷诉讼,主张停止侵权、书面致歉、赔偿各项损失。
问疑解惑
———提出问题、得到解答————
(以下问答仅针对特定的情形,若情况不同请咨询邓杰律师)
问题1:AI 复活逝者商用是否构成侵权?
答:未经逝者近亲属许可,利用 AI 合成逝者肖像、视频用于商业推广,超出合理纪念使用范畴,明确构成肖像权侵权,同时可侵害逝者名誉权益。
问题2:AI 仿冒名人带货需要承担什么责任?
答:擅自 AI 换脸、拟声冒用名人形象带货,需承担赔礼道歉、赔偿损失责任,售卖伪劣产品构成欺诈的,还需承担消费者惩罚性赔偿责任。
问题3:AI 声音侵权是否受法律保护?
答:法律对自然人声音保护参照肖像权规定,未经许可克隆、使用他人声音用于商用或公开传播,属于合法侵权行为,权利人可追责。
问题4:自动驾驶事故该由谁承担责任?
答:车辆存在产品缺陷的由生产者、销售者担责,驾驶人存在过错的自行担责,多方过错则按各自过错比例分担侵权责任。
问题5:逝者人格权被 AI 侵权谁能起诉?
答:逝者近亲属享有起诉权,可依法主张停止侵权、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害抚慰金。
问题6:AI 侵权追责适用什么法律原则?
答:普通 AI 侵权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根据使用者、经营者的过错行为、场景、危害后果判定侵权责任,无过错则无需担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