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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网络侵权,监护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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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5-11-21 20:58:40   查看:
编者按:北京互联网法院经审理认为,小李的行为导致小王社会评价降低,构成对小王的侮辱,侵害了小王的名誉权。小李是未成年人,其父母作为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责任,应承担侵权责任。据此,判决小李的父母以书面形式向小王赔礼道歉并赔偿小王经济损失,同时明确,如果小李有财产,从其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父母赔偿。

未成年人网络侵权

监护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小王诉小李及父母侵权责任纠纷案

未成年人网络侵权,监护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承办法官:潘昌

  基本案情

  小王与小李是小学同班同学。因与小王发生矛盾,小李将自己在班级群中的昵称设置为“小王你好可怜”,个性签名设置为“小王你散架了”,其他人@小李时,群成员均能看到该昵称。小李还在其他平台账号个人主页简介中标注“主挂小王,你好棒”,在有班级同学的群聊中以贬损、嘲讽的口吻发布有关双方校园矛盾的信息。小王因此在班级群、其他平台等网络环境以及校园中受到他人的嘲笑,遭受极大心理压力。小王认为小李的行为侵害了其名誉权,遂将小李及其父母诉至法院,要求小李及其父母赔礼道歉和赔偿损失。

  裁判结果

  北京互联网法院经审理认为,小李的行为导致小王社会评价降低,构成对小王的侮辱,侵害了小王的名誉权。小李是未成年人,其父母作为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责任,应承担侵权责任。据此,判决小李的父母以书面形式向小王赔礼道歉并赔偿小王经济损失,同时明确,如果小李有财产,从其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父母赔偿。

  典型意义

  未成年人的心智发育尚不成熟,处理与同龄人之间发生的摩擦,有时不够冷静客观,甚至通过班级群、社交账号等网络渠道发泄情绪,严重时还可能升级为网络欺凌,严重损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本案明确了网络不是法外之地,未成年人在网上发表言论受法律约束,未成年人侮辱、诽谤他人的,同样构成名誉权侵权。未成年人的父母作为监护人,应当切实履行监护职责,引导未成年人妥善处理成长中遇到的问题,未成年子女侵权的,父母作为监护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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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杰律师,法律硕士,执业于北京市炜衡(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为14403201810022100。邓杰律师现(或曾)兼任深圳市人民政府听证员、深圳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法律类),深圳市某区政府系统公职律师、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员、网页设计师、计算机程序员、服务器维护工程师和网站站长多年,在软件程序、网络游戏、电子商务、区块链数字货币、数据合规、网络不正当竞争、人工智能等IT互联网和强制执行领域积累了丰富的专业技术和法律实务经验,可娴熟控制相关法律风险和解决相关争议纠纷,能有效维护委托人各类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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