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誉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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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网络侵权,监护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北京互联网法院经审理认为,小李的行为导致小王社会评价降低,构成对小王的侮辱,侵害了小王的名誉权。小李是未成年人,其父母作为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责任,应承担侵权责任。据此,判决小李的父母以书面形式向小王赔礼道歉并赔偿小王经济损失,同时明确,如果小李有财产,从其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父母赔偿。 -
网络名誉权侵权及责任承担方式认定
近年来,越来越多人使用微博、微信、抖音等社交平台分享工作、生活想法,在社交平台上信息传播的范围广、速度快,让我们的生活变得丰富多彩,同时,网络名誉侵权的案件纠纷层出不穷。因网络名誉权客体具有网络社交特征,网络名誉权侵权的成立除了要符合名誉权侵权的构成要件,还要考量侵权人与被侵权人的网络人格与现实人格对应问题。 -
网络名誉权遭遇他人侵犯,可否要求承担律师费等赔偿维权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规定,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条规定的财产损失。合理开支包括被侵权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和具体案情,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 -
依法采取行为保全,及时防止企业名誉损害扩大
本案中,人民法院充分考量侵权行为、损害后果以及权利救济的必要性和紧迫性等因素,依法及时适用行为保全制度,有助于及时有效保护企业名誉,避免损害结果进一步扩大,让正义及时抵达。 -
未经实际测评发布不实测评文章,应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人民法院充分考量侵权行为、损害后果以及权利救济的必要性和紧迫性等因素,依法及时适用行为保全制度,有助于及时有效保护企业名誉,避免损害结果进一步扩大,让正义及时抵达。 -
针对企业创始人的贬损性言论构成对企业名誉侵害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本案中,行为人既有针对某科技公司的贬损性言论,又有针对其创始人商业经营行为的贬损性言论,人民法院支持企业就案涉侵权言论提出的诉请,有利于企业更全面、更有力地维护其名誉权。 -
营利性专业自媒体应对其报道内容尽到合理核实及注意义务规则解读
被告在未尽审慎核实义务、未能举证系争表述的客观性和公正性,且在未对留言人的身份、信息来源等加以核实、亦未对该转引内容真实性存疑予以明确提示的情况下直接援引该表述,并将其作为文章主要结论加以论述,足以引起社会公众对原告的负面评价,造成原告社会评价明显降低,故被告的行为构成对原告名誉权的侵害。 -
如通过抖音实名举报,会不会侵犯名誉权吗?
通过抖音“实名举报”,究竟是言论自由还是侵权行为?通过宣扬他人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其他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他人社会评价降低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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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友平台算法误判用户为“杀猪盘”骗子是否名誉侵权?
近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结了首例涉及算法风控系统引发人身权益侵权纠纷的案件,认定被告某征婚交友平台运营者实施算法进行风控,尽到了合理注意义务并采取预防措施,并无主观过错,不构成侵权,驳回了原告李某的诉讼请求。一审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该案判决已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