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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网络平台发布不当视频是否构成名誉权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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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5-11-19 18:23:58   查看:
编者按: 本案中,张某在抖音平台多次公开发布有关王某的不实视频,并配以侮辱性文字,引发社会不特定对象评论和点赞,降低了王某的社会评价。张某的行为构成诋毁及污蔑,侵害了王某的名誉权,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赔礼道歉的侵权责任。

  在网络平台发布不当视频,是否构成名誉权侵权?

  案情简介

  2024年5月,张某因情感纠纷使用其抖音账号,将其所拍摄的王某与赵某对话的视频公开发布,并在视频描述及评论区配以辱骂性言论。该视频首次发布后,收到点赞26条、评论22条,被转发12次。后张某又两次发布该视频。2024年6月,王某向派出所报警。

  2024年7月,王某诉至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张某立即停止侵害其名誉,立即删除在抖音等平台发布的相关视频;2.张某立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在抖音等平台置顶发布并推送赔礼道歉声明,至少保留六个月以上;3.张某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名誉权是自然人或者法人就其自身特性所表现出来的社会价值而获得社会公正评价的权利。自然人的名誉权受法律保护;网络用户利用网络侵害他人名誉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张某、赵某于2018年已经办理了离婚手续。张某将带有王某形象的视频配以未经证实的辱骂性语言,多次发布到抖音平台,影响了王某的正常社会评价。张某明知可能对王某产生社会公众降低对其社会评价的后果,仍然在抖音中多次发布可能损害王某声誉的视频,其主观上存在过错。现张某虽已删除案涉视频,但侵害了王某的名誉权,给王某造成了不良社会影响,王某作为被侵权人有权向张某主张其赔礼道歉并在抖音平台上发布道歉视频。对王某主张的10000元精神抚慰金,本院认为,张某实施的上述侵权行为虽致王某精神上出现痛苦,但王某未提交证据证实其因上述侵权行为产生了严重精神损害,故对王某要求张某赔偿精神抚慰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法院依法判决:一、被告张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抖音短视频平台发表道歉声明且保持道歉声明为发布状态持续十日,向原告王某公开赔礼道歉(声明内容需经法院审核);二、驳回原告王某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宣判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说法

  任颖 周村法院文昌湖法庭法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法律保护名誉权的目的在于维护民事主体的社会评价不被侵害,保护民事主体社会交往能够正常进行。

  司法实践中,侵害名誉权的认定条件为:一是行为人实施了侮辱、诽谤等毁损他人名誉的过错行为。这种过错既表现为故意,也表现为过失。“侮辱”是指以书面或口头等方式公然贬低他人人格、毁损他人名誉的行为。“诽谤”则指捏造有损他人名誉的不实情况,并加以张扬、散布的行为。即如果行为人发布的信息或者所作的陈述真实客观,即使受害人认为自己的名誉受到了损害,也不构成名誉权侵权。二是侵害名誉的行为特定指向受害人。名誉权的主体具有普遍性。侵害名誉权的行为必须是在针对特定人时才损害特定主体的名誉权,如果行为人的行为指向不特定的主体,则不能认为该行为侵犯了他人的名誉权。三是侵害名誉权的行为需为第三人所知悉。法律意义上的“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社会评价,因此如果行为人的侵害行为没有被受害人以外的第三人所知悉,受害人的社会评价也就不存在降低或者受损的问题,也就不存在名誉权受到侵害的情形。四是受害人的社会评价因此而降低。不以受害人的主观感受为标准,而以社会一般人的评价为判断标准。本案中,张某在抖音平台多次公开发布有关王某的不实视频,并配以侮辱性文字,引发社会不特定对象评论和点赞,降低了王某的社会评价。张某的行为构成诋毁及污蔑,侵害了王某的名誉权,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赔礼道歉的侵权责任。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公民的人格权在网络空间同样受法律保护。我们在享有言论自由的同时,不能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尊重他人,理性表达,谨言慎行,遇到纠纷时也要采取合理合法方式处理,切勿动辄通过公共平台宣泄个人不良情绪。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条 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

  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和荣誉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 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修理、重作、更换;

  (七)继续履行;

  (八)赔偿损失;

  (九)支付违约金;

  (十)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十一)赔礼道歉。

  法律规定惩罚性赔偿的,依照其规定。

  本条规定的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 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来源:山东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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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杰律师,法律硕士,执业于北京市炜衡(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为14403201810022100。邓杰律师现(或曾)兼任深圳市人民政府听证员、深圳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法律类),深圳市某区政府系统公职律师、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员、网页设计师、计算机程序员、服务器维护工程师和网站站长多年,在软件程序、网络游戏、电子商务、区块链数字货币、数据合规、网络不正当竞争、人工智能等IT互联网和强制执行领域积累了丰富的专业技术和法律实务经验,可娴熟控制相关法律风险和解决相关争议纠纷,能有效维护委托人各类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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