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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利性专业自媒体应对其报道内容尽到合理核实及注意义务规则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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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5-15 19:49:41   查看:
编者按:被告在未尽审慎核实义务、未能举证系争表述的客观性和公正性,且在未对留言人的身份、信息来源等加以核实、亦未对该转引内容真实性存疑予以明确提示的情况下直接援引该表述,并将其作为文章主要结论加以论述,足以引起社会公众对原告的负面评价,造成原告社会评价明显降低,故被告的行为构成对原告名誉权的侵害。

营利性专业自媒体应对其报道内容尽到合理核实及注意义务规则解读
营利性专业自媒体应对其报道内容尽到合理核实及注意义务规则解读

  自媒体为公共利益实施舆论监督行为,在所发表文章或评论中,对转引他人提供的内容时应尽到合理审核义务以及与其自身定位、规模、影响力范围、文章所涉事项对相关方权益的重要性等相适应的注意义务,核实范围应包括内容来源真实性、客观性,自媒体性质、核实内容来源的能力及成本、受害人名誉受损的可能性等等。

  基本案情

  原告系某知名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被告系某自媒体运营主体。2019年5月26日,被告分别在微信公众号、天天快报、今日头条及新浪微博等平台发布文章《XX平台店铺沦为博彩网站洗钱平台,单店日洗钱50万!》,其中引言部分转引案外人陈述“预估洗钱业务在XX平台的日成交额达5亿元”。原告认为该文章侵害其名誉权,遂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法人享有名誉权,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法人的名誉。被告作为专业自媒体,应对其利用互联网平台所发布的文章的受众范围、社会关注度及影响力具有清楚的认知,亦应对其文章中涉及的内容的表述、评价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被告在未尽审慎核实义务、未能举证系争表述的客观性和公正性,且在未对留言人的身份、信息来源等加以核实、亦未对该转引内容真实性存疑予以明确提示的情况下直接援引该表述,并将其作为文章主要结论加以论述,足以引起社会公众对原告的负面评价,造成原告社会评价明显降低,故被告的行为构成对原告名誉权的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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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杰律师,法律硕士,执业于北京市炜衡(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为14403201810022100。邓杰律师现(或曾)兼任深圳市人民政府听证员、深圳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法律类),深圳市某区政府系统公职律师、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员、网页设计师、计算机程序员、服务器维护工程师和网站站长多年,在软件程序、网络游戏、电子商务、区块链数字货币、数据合规、网络不正当竞争、人工智能等IT互联网和强制执行领域积累了丰富的专业技术和法律实务经验,可娴熟控制相关法律风险和解决相关争议纠纷,能有效维护委托人各类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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