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信网络

首页 > 典型案例 > 电信网络 >

针对企业创始人的贬损性言论构成对企业名誉侵害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点击复制标题网址

——温馨提示——

已复制到剪贴板,可粘贴到下一处。


时间:2025-02-22 18:24:01   查看:
编者按:本案中,行为人既有针对某科技公司的贬损性言论,又有针对其创始人商业经营行为的贬损性言论,人民法院支持企业就案涉侵权言论提出的诉请,有利于企业更全面、更有力地维护其名誉权。

针对企业创始人的贬损性言论构成对企业名誉侵害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某科技公司与李某某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

  【基本案情】

  某科技公司是国内科技行业知名企业,由王某创建并担任法定代表人。李某某是自媒体从业人员,注册运营多个自媒体账号。李某某在其运营的自媒体账号中发布了多篇关于某科技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王某的评论文章,其中包含针对某科技公司及王某的贬损性内容。某科技公司认为李某某的行为侵害了其名誉权。某科技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李某某删除案涉文章、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裁判结果】

  审理法院认为,结合案涉言论的前后具体情境、一般大众的理解等,可以综合判断李某某发布内容指向了某科技公司及其关联企业。评价王某的言论均发布在评价某科技公司及其关联企业商业经营行为的语境中,系对企业经营行为的影射与提炼。王某与上述企业名誉高度关联,当某些针对王某的关乎商业经营的评价出现时,公众一般会直接联想到某科技公司。因此,某科技公司可以就案涉言论,包括针对王某的言论主张权利。案涉言论具有明显贬损意义、缺乏事实依据,已构成对某科技公司名誉权的侵害。最终判决:李某某删除案涉文章、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典型意义】

  企业创始人对企业的经营发展具有重大影响。尤其是对于知名企业,企业创始人名誉与企业名誉高度关联。正常商业经营中,对企业创始人的贬损性言论容易对企业名誉产生影响,可能构成对企业名誉权的侵害。本案中,行为人既有针对某科技公司的贬损性言论,又有针对其创始人商业经营行为的贬损性言论,人民法院支持企业就案涉侵权言论提出的诉请,有利于企业更全面、更有力地维护其名誉权。(来源于最高法2025年2月17日发布的《企业名誉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法律咨询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

深圳互联网律师

邓杰律师

深圳互联网律所

炜衡律所

邓杰律师,法律硕士,执业于北京市炜衡(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为14403201810022100。邓杰律师现(或曾)兼任深圳市人民政府听证员、深圳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法律类),深圳市某区政府系统公职律师、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员、网页设计师、计算机程序员、服务器维护工程师和网站站长多年,在软件程序、网络游戏、电子商务、区块链数字货币、数据合规、网络不正当竞争、人工智能等IT互联网和强制执行领域积累了丰富的专业技术和法律实务经验,可娴熟控制相关法律风险和解决相关争议纠纷,能有效维护委托人各类合法权益。  

专业

深耕厚积聚焦专注

尽责

全力办理委托事项

务实

扎实维护合法权益

实务专题

————千锤百炼、深耕厚积————

elawcn.com 版权所有
Copyright©2029 elawcn.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建站由法脉网提供,点击购买同款网站
粤ICP备2022107168号-2
本站地图

扫一扫,存名片

深圳互联网律师名片

律师名片

QQ扫一扫

深圳互联网律师qq

QQ咨询

微信扫一扫

深圳互联网律师微信

微信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