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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誉侵权


——标签下共聚合 22 条相关信息——
  • 微信群互怼14个月,最后没人是赢家

    微信群互怼14个月,最后没人是赢家
    近日,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对这起人格权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互怼的双方不仅要在业主群道歉,更要赔偿打伤对方的相关损失。
  • 业主微信群里骂人惹纠纷,法官释法明理以调解结案

    业主微信群里骂人惹纠纷,法官释法明理以调解结案
    案件受理后,夏涛法官认真梳理分析案情,多次主动积极为原被告双方做调解工作,通过法官释法明理,最终,唐某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当庭向叶某赔礼道歉,双方当庭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唐某在业主群内连续道歉三天,并在其微信朋友圈澄清事实一次,不得屏蔽任何人,澄清跟道歉内容需经法院核准,并不得删除。原告叶某也愿意放弃要求唐某赔偿精神损失费的诉讼请求。
  • 微博言论构成名誉侵权,测评博主被判赔偿八万

    微博言论构成名誉侵权,测评博主被判赔偿八万
    在吃穿住行均可测评的网络环境下,测评博主在发表关于某种产品或服务的评论时,应秉持实事求是的测评态度,应当基于自身的消费体验,或者基于真实可靠的数据,所发布的内容应当基本客观,不得借机诽谤、诋毁,损害生产者及经营者的名誉、商誉,如逾越法律界限侵害企业名誉权,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贬损评论具有事实依据,消费者不构成名誉侵权

    贬损评论具有事实依据,消费者不构成名誉侵权
    对于其他网络侵权,尤其是名誉权,因涉及言论自由以及复杂的人格权益,非常不直观、不容易判断,往往需要对事实陈述与意见表达进行区分判断,从诽谤的本质出发,围绕言论是基于行为人自身认知作出还是无中生有,考究其是否存在故意捏造虚假事实或引用虚假事实不当评论的主观故意,进行分析方能认定侵权与否。
  • 网站现侵权言论 域名注册商该埋单?

    网站现侵权言论 域名注册商该埋单?
    2014年11月,典乐公司发现“钢琴曝光台”网站有对其经营的“斯坦伯格”钢琴的不良言论,其认为,冠搜科技运营维护的该网站恶意诽谤,广泛散布,损害其商誉且造成巨大损失,遂将冠搜科技诉至法院。法院一审判决,冠搜科技向典乐公司公开道歉,并支付经济损失1万元。双方不服,提起上诉。冠搜科技是否是侵权主体,是否存在侵权行为?如果存在侵权行为,本案侵权责任应如何承担?
  • “高铁霸座案”判央视报道不侵权 法律为正当舆论监督“撑腰”

    “高铁霸座案”判央视报道不侵权 法律为正当舆论监督“撑腰”
    罗某在火车上无故霸座,拒绝配合列车工作人员开展检查,并现场发生争执。中央电视台对该事件进行了报道,罗某认为央视的报道行为侵犯了其名誉权。一审法院以央视报道客观、真实,不存在过错为由驳回罗某的诉讼请求。罗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2021年12月6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终审驳回了罗某的全部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 业主微信群吐槽车位卖太贵,开发商索赔50万被法院驳回

    业主微信群吐槽车位卖太贵,开发商索赔50万被法院驳回
    网络用户是否构成利用信息网络侵害法人名誉权,应当从网络用户是否采取诽谤、诋毁等手段,是否造成法人名誉被损害,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以及网络用户主观上是否存在过错四个方面予以认定。高飞公司主张陈力、张天、郑永丰在“佳园团结群”发表案涉言论的行为侵犯其名誉权,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
  • 关于名誉权的那些事儿

    名誉是一个人的脸面,会影响他人的印象判断。正因为如此,每个人对事关自己形象的这张名片都是非常重视的,除了锻造自己提升外在的名誉形象之外,也要严防他人对自己名誉权的侵害。
  • 网络名誉侵权,找准构成要件

    被告刊登的文章使用了原告真实姓名,且存在报道不实,因没有及时进行更正声明,以致使原告名誉损失扩大。故法院判决:被告删除刊登的侵犯原告名誉权的文章,并在侵权文章的媒体上刊登原告事实的更正和致歉声明;被告一次性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五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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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杰律师,法律硕士,执业于北京市炜衡(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为14403201810022100。邓杰律师现(或曾)兼任深圳市人民政府听证员、深圳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法律类),深圳市某区政府系统公职律师、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员、网页设计师、计算机程序员、服务器维护工程师和网站站长多年,在软件程序、网络游戏、电子商务、区块链数字货币、数据合规、网络不正当竞争、人工智能等IT互联网和强制执行领域积累了丰富的专业技术和法律实务经验,可娴熟控制相关法律风险和解决相关争议纠纷,能有效维护委托人各类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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