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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内容标识风暴:网信部门重拳整治违规应用
近日网信部门集中查处多款未规范标注AI生成内容的应用程序,主要问题集中在服务方未添加显式标识、文件导出时缺失标识、元数据隐式标识不全三大乱象。传播平台同样因未履行标识核验、未添加传播要素信息被要求整改。国家网信办强调将依据新出台的《人工智能生成合成... -
利用AI批量“测评”引流,法院认定构成不正当竞争!
近日法院对一起新型AI不正当竞争案作出判决。某公司通过AI工具批量生成数万篇含同行企业名称的“测评文章”,在文章内植入自身产品链接实施引流。法院认定该行为虽未直接诋毁同行,但通过系统性利用他人商誉截取流量,损害竞争对手交易机会,造成数据污染,违反诚实... -
未经同意创造自然人的AI形象构成对人格权的侵害
本案明确自然人的人格权及于其虚拟形象,未经许可擅自创设、使用自然人虚拟形象的,构成对自然人人格权的侵害;网络服务提供者通过算法设计实质参与了侵权内容的生成和提供,应按照内容服务提供者承担侵权责任。 -
具有独创性的虚拟数字人形象构成美术作品
本案涉及虚拟数字人形象的法律属性及独创性认定。虚拟数字人由外在表现及技术内核两部分组成,具有数字化外形与类人化功能。在外在表现层面,如体现了制作团队对线条、色彩和具体形象设计的独特的美学选择和判断,具备作品的独创性要求,可以认定为美术作品,受到著... -
利用AI软件恶搞、丑化他人肖像构成人格权侵权
本案中,法院认定行为人未经许可利用AI软件恶搞、丑化他人肖像构成对他人人格权的侵害,强调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的使用者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和伦理道德,尊重他人合法权益,不得危害他人身心健康,明确了普通网络用户使用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的行为... -
网络平台利用算法工具检测AI生成内容但未尽到合理适度说明义务的应承担违约责任
本案是对AI生成合成内容标识的标记、平台识别和治理在司法审查规则方面的有益探索,一方面肯定了网络内容服务平台利用算法工具对AI生成合成内容进行审查和处理,履行信息内容管理主体责任的积极作用;另一方面,认定网络内容服务平台在即时性创作文本场景下对使用算... -
未经授权对包含他人肖像的视频进行“AI换脸”处理构成对他人个人信息权益的侵害
被告收集了包含原告人脸信息的出镜视频,将该视频中的原告面部替换成自己提供的照片中面部,该合成过程需要将新的静态图片中的特征与原视频部分面部特征、表情等通过算法进行融合。上述过程,涉及对原告个人信息的收集、使用、分析等,属于对原告个人信息的处理。被... -
未经权利人许可使用AI合成的名人声音用于“带货”构成侵权委托推广商家应承担连带责任
在商家委托视频发布者带货的法律关系中,作为委托方和实际获益者的平台商家,对其关联达人发布的推广内容负有合理审查义务,商家不能仅以“被动合作”“未参与制作”为由免责,未尽到审核注意义务的,需与带货达人承担连带责任,进而为规范电商推广行为、压实商家主... -
自然人声音权益可及于AI生成声音
本案明确了经人工智能技术处理的声音受声音权保护的认定标准,为新业态、新技术的应用划定了行为界限,有助于规范和引导人工智能技术沿着为民、向善的方向发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