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智能裁判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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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深入实施“人工智能+”行动的意见(国发〔2025〕11号 )
国务院“人工智能+”行动意见明确六大重点领域和八项支撑体系,企业应重点关注模型、数据、算力、安全合规边界。政策鼓励创新同时强化分类分级监管与安全评估,合规经营是享受... -
AI生成的答辩状能直接拿来打官司吗?
AI生成的答辩状不能直接拿来打官司。张某因店铺门头使用知名白酒商标被诉侵权,AI给出的 "必胜攻略 "漏洞百出,最终仍需承担侵权责任。法律问题不能依赖AI一键生成,必须结... -
仅输几个提示词,生成的AI图片算作品吗?
本案明确,使用AI模型生成图片时,若模型使用者仅输入少量提示词,其智力投入属于思想层面,未决定图片的具体表达,因此该AI图片不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使用者不享有版权。 -
AI内容标识风暴:网信部门重拳整治违规应用
近日网信部门集中查处多款未规范标注AI生成内容的应用程序,主要问题集中在服务方未添加显式标识、文件导出时缺失标识、元数据隐式标识不全三大乱象。传播平台同样因未履行标... -
利用AI批量“测评”引流,法院认定构成不正当竞争!
近日法院对一起新型AI不正当竞争案作出判决。某公司通过AI工具批量生成数万篇含同行企业名称的“测评文章”,在文章内植入自身产品链接实施引流。法院认定该行为虽未直接诋毁... -
未经同意创造自然人的AI形象构成对人格权的侵害
本案明确自然人的人格权及于其虚拟形象,未经许可擅自创设、使用自然人虚拟形象的,构成对自然人人格权的侵害;网络服务提供者通过算法设计实质参与了侵权内容的生成和提供,... -
具有独创性的虚拟数字人形象构成美术作品
本案涉及虚拟数字人形象的法律属性及独创性认定。虚拟数字人由外在表现及技术内核两部分组成,具有数字化外形与类人化功能。在外在表现层面,如体现了制作团队对线条、色彩和... -
利用AI软件恶搞、丑化他人肖像构成人格权侵权
本案中,法院认定行为人未经许可利用AI软件恶搞、丑化他人肖像构成对他人人格权的侵害,强调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的使用者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和伦理道德,尊... -
网络平台利用算法工具检测AI生成内容但未尽到合理适度说明义务的应承担违约责任
本案是对AI生成合成内容标识的标记、平台识别和治理在司法审查规则方面的有益探索,一方面肯定了网络内容服务平台利用算法工具对AI生成合成内容进行审查和处理,履行信息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