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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A、成都页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法院:广州互联网法院
案号:(2021)粤0192民初35834号
案由 :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网络侵权责任纠纷>网络侵害虚拟财产纠纷
原告:某A。
被告:成都页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某A与被告成都页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页游公司)网络侵害虚拟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2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A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页游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在线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A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解封原告“页游斗破苍穹2”账号ran2417,恢复账号数据,恢复信用,清除封号记录,并在官方网站首页对原告公开赔礼道歉;2.判令被告赔偿经济损失27000元;3.判令被告赔偿精神损失费3000元;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于2020年6月4日花费3万元向微信用户“L!u”购买“页游斗破苍穹2”游戏账号ran2417,并于当日取得该账号使用权。游戏期间,原告未使用任何外挂软件,也不存在其他违规行为。2020年6月6日,被告无故对游戏账号进行了封号处理。原告多次向被告客服反映情况,投入了大量的财力和时间申诉与交涉,但截至起诉之日,被告仍未提供任何封号依据。原告购买账号的行为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原告已支付了全部价款30000元,游戏账号的完整控制权也已经转移,原告是该账号的使用权人。网络服务应当具备连续性与稳定性,该游戏已经成为原告精神生活的一种寄托,也是原告释放高节奏生活压力的虚拟场所,得到精神满足的重要来源,被告无故封号行为使原告的精神遭受创伤。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提起本案诉讼。
被告页游公司辩称,第一,页游公司与页游通行证“ran2417”的初始申请注册人构成网络服务合同关系,某A并非案涉通行证的合法权利人,其原告主体不适格。根据页游平台的《用户注册协议》第5条有关“帐号的所有权归本公司所有,用户完成申请注册手续后,获得帐号的使用权,该使用权仅属于初始申请注册人,禁止赠与、借用、租用、转让或售卖”及《用户服务协议》第4.4条“用户帐号的使用权属于最先注册人,任何用户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让(包括但不限于买卖、赠与、互易、租赁、继承等)用户帐号或密码”的约定,页游平台的通行证为页游公司所有,注册人仅取得通行证使用权且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让,且该买卖行为架空了国家对于网络游戏实名制管理的监管要求,因此,某A从案外人处购买页游通行证“ran2417”的行为依法依约均不能取得案涉通行证的合法使用权,某A无权对案涉通行证及案涉通行证项下游戏角色提出任何权利主张。由此,某A不具备本案的原告主体资格。第二,昵称为“与星座对抗配吗”的游戏角色存在大量使用第三方软件的情况,页游公司对该角色作封禁处理不构成侵权。根据游戏运营系统的设置,若系统检测出玩家存在使用第三方软件的行为,游戏运营系统会自动断开与该玩家链接,后台系统会显示玩家下线原因为“您的网络不稳定,已断开服务器连接/已从服务器断开连接”。若为正常下线,则显示为“正常断线”。案涉游戏角色在2020年6月前后的下线原因大多为“您的网络不稳定,已断开服务器连接/已从服务器断开连接”,表明案涉游戏角色在该时间段经常使用第三方软件而被游戏后台系统自动断开链接。根据《用户服务协议》第4.11条有关“侵害线上游戏公平性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使用异常的方法登陆游戏、使用网络加速器等外挂软件或机器人程序等恶意破坏服务设施、扰乱正常服务秩序的行为”,第4.13条有关“公司对任何侵害在线游戏运营环境和公平性的行为有权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包括但不限于:……(B)立即停止或删除肇事人在线上游戏的一切账号、角色及相关所有资料”,《斗破苍穹2》游戏公告《誓扫第三方软件,最后防线不容侵犯》有关“凡是在游戏中使用非法第三方软件的玩家,一经发现,其游戏角色将立即被封停”以及《针对禁止使用第三方软件的公告》有关“针对近期部分玩家使用第三方软件,包括但不限于加速、按键精灵、同步软件等,利用第三方软件获取游戏资源的玩家,收到举报后,我们会提交技术核实,一经技术查证,视情节严重情况,进行24小时、72小时、一周、一月、永封等不同程度的封禁处理”之约定,页游公司有权对案涉游戏账号作封禁处理。第三,昵称为“与星座对抗配吗”的游戏角色的不绑定“元宝”消费记录与人民币充值记录严重不匹配,页游公司对该角色作封禁处理不构成侵权。在接到其他游戏玩家对案涉游戏角色举报后,页游公司核实发现,案涉游戏角色账户内总充值金额仅70元(对应不绑定“元宝”总数为660左右),但不绑定“元宝”的总消费数量为1364491(价值约13万元),其消费数量远远超出其人民币充值金额对应的不绑定“元宝”数量,案涉通行证数据存在显著异常情况,页游公司对案涉游戏角色进行封禁处理合法有据。第四,某A作为游戏玩家,明知网络实名制管理规定,《斗破苍穹2》游戏禁止账号买卖等规则,经常在游戏交流QQ群中发布账号交易广告,长期从事通行证交易,严重、恶意扰乱《斗破苍穹2》游戏秩序,恶意规避网络游戏实名制管理规定,其不合理诉讼请求不应得到支持。第五,某A诉请的通行证买卖款损失并不是由于页游公司对游戏角色的封禁行为产生,诉请款项与封禁行为之间没有因果关系。首先,页游通行证均由玩家免费注册取得,且页游通行证不得买卖、交易,该通行证不应存在对价。某A与案外人间通行证买卖交易对价也并非页游公司取得。其次,某A自认于2020年6月4日取得案涉通行证,随后于2020年6月6日被封禁,某A实际占有案涉通行证的时间仅2天。在该2天时间内,某A未向案涉通行证项下被封禁的案涉游戏角色内进行充值,且对案涉游戏角色并无任何财产投入。综上,本案原告起诉主体不适格,请求依法驳回原告起诉。
双方通过本院诉讼平台提交了证据,并通过本院诉讼平台和庭审过程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充分发表了意见。对本案有关事实,本院认定如下:
被告系《斗破苍穹2》网络游戏运营方。原告主张其系该网络游戏用户,用户ID:4615939,用户账号:ran2417。案涉游戏账号于2015年3月23日注册,实名注册主体为案外人彭东元。2020年6月6日,被告封禁了案涉游戏账号。
在线庭审中,原告确认其系于2020年6月3日向案外人刘正维购买获得案涉账号,并通过掌握账号登录密码的方式对案涉游戏账号进行实际控制,并确认未告知被告该账号转让情况,也未在平台办理账号的实名注册变更登记。被告对该转让账号的行为不予认可。
原告确认其购买该账号后,未在案涉游戏中进行过充值。被告提供的案涉游戏账号后台数据显示,该账号总充值金额为70元,总充值“元宝”660,剩余不绑定“元宝”3694,剩余绑定“元宝”4726。在线庭审中,被告陈述不绑定“元宝”仅能通过充值取得,充值1元人民币可获得10“元宝”。原告对上述证据真实性不予认可,但未提出合理反驳事由,也未提出相反证据证明,故本院对该证据予以采纳,认定案涉账号总充值金额为70元,总充值“元宝”660,剩余不绑定“元宝”3694,剩余绑定“元宝”4726。
被告与《斗破苍穹2》游戏用户签订的《用户注册协议》第5条约定:“帐号的所有权归本公司所有,用户完成申请注册手续后,获得帐号的使用权,该使用权仅属于初始申请注册人,禁止赠与、借用、租用、转让或售卖……”原告对该协议内容不持异议。
被告在《斗破苍穹2》游戏“客服中心”公示了《用户服务协议》,该协议第4.4条约定:“用户帐号的使用权属于最先注册人,任何用户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让(包括但不限于买卖、赠与、互易、租赁、继承等)用户帐号或密码……”原告对该协议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不予认可,认为该公示位于游戏内隐蔽位置,其并未看到该协议内容。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述条款内容与《用户注册协议》第5条内容基本一致,故本院采信该条款为被告与游戏用户之间网络服务协议的组成部分。
以上事实,有《用户注册协议》《用户服务协议》、案涉游戏账号后台数据、实名注册信息截图、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协助查询复函、网页截图和当事人陈述等证据证明。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系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故适用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处理。
某A以被告无正当理由对案涉游戏账号实施封禁,认为其关于案涉游戏账号的使用权益受到被告侵害为由提起本案诉讼,本案属网络侵害虚拟财产纠纷。本案争议焦点为:某A是否为本案适格原告。
游戏账号的实名注册人是该账号的合同权利义务和账号内有关权益公示的权利人,对外应由其行使有关权利,包括向游戏服务提供者主张损害赔偿。理由如下:
一方面是基于合同的约定。某A主张受损的虚拟财产是实名注册人为彭东元的游戏账号内的财产,这些虚拟财产基于游戏运营商提供的网络服务而产生、存在,相关网络服务实际上是游戏运营商向特定用户即实名注册人履行合同的行为,合同权利义务的享有者和承担者是特定的。游戏账号经实名认证后,网络服务合同中用户一方的真实身份即已确定,游戏账号、密码等登录凭据是游戏运营商用以识别用户真实身份的依据,在游戏账号对应的实名认证人的身份未变更的情况下,其他人凭账号、密码等登录凭据登录游戏账号并从事的相关行为,一般应视为实名认证人的行为,相应合同权利义务应由实名认证人享有和承担。虽然某A从他人处通过购买的方式取得该账号的登录凭据,但该账号的实名认证人仍为彭东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八条关于“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的规定,该账号转让因未经网络服务合同相对方即页游公司同意而对页游公司不发生效力,相应网络服务合同的权利义务仍然仅能由彭东元享有和承担。
另一方面是基于社会公共秩序的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八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网络游戏是面向社会公众的网络服务,它使众多用户通过网络游戏平台发生社会关系,其中伴有金钱等财产的往来流转,其中可能产生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秩序、金融秩序的行为,为了维护公共秩序,防范可能的违法违规行为,有必要落实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关于网络实名制的要求,使义务、责任的承担者与权利的享有者相一致。另外,网络实名具有权利公示公信的作用和效果,在与游戏账号有关的盗号、代练、私下交易、代为充值等行为导致实名注册人和实际登录人不一致的情况易发多发、游戏账号可能关联多个主体的复杂权益的情况下,明确实名注册人权益的公示公信效力,有利于定分止争、降低社会成本、增强权利的稳定性和可预期性,同时亦有助于引导民事主体规范有关行为,促进网络虚拟财产交易健康有序。
综上所述,参考《文化部、商务部关于加强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管理工作的通知(文市发〔2009〕20号)》中关于“用户在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的使用过程中出现纠纷的,应出示与所注册的身份信息相一致的个人有效身份证件。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在核实用户身份后,应提供虚拟货币充值和转移记录,按照申诉处理程序处理”的规定精神,因某A并非案涉游戏账号的实名注册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关于“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关于“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裁定驳回起诉”的规定,本案应裁定驳回原告某A的起诉。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某A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符合条件的二审案件,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提起上诉的一方当事人如不同意适用独任制,请于上诉状中明确提出,未提出的,视为同意;被上诉人如不同意适用独任制,请于上诉答辩期间内书面向本院提出,未提出的,视为同意。
二O二二年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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