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戏玩家充值款项已兑换称元宝并消耗完毕,即便游戏公司关闭服务器终止服务无需退还
编者按:
案涉游戏运营期间,原告的充值款项已兑换成“元宝”用于游戏,原告已享受被告提供的游戏服务,无证据显示原告充值行为违反其真实意思表示。因此,原告诉请两被告退还充值款项及赔偿维权合理开支,缺乏充分依据,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某A、广州四九游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等网络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院:广州互联网法院
案号:(2020)粤0192民初46351号
案由:民事>合同、准合同纠纷>合同纠纷>服务合同纠纷>网络服务合同纠纷
原告某A与被告广州四九游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九游公司)、海南骏比高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骏比高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6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并于2021年3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A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四九游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和被告骏比高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在线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A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向原告返还114351元;2.判令两被告向原告支付因维权产生的公证费4220元;3.判令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0年6月14日,原告通过被告四九游公司的官方微信公众号“大圣轮回官方手游”下载了《大圣轮回》游戏,并通过152××××6988和157××××0306两个手机号,进行了账号注册及充值。截至2020年9月4日,两账号分别充值93343元和21008元,合计114351元,充值金额实际由被告骏比高公司收取。2020年9月1日,被告四九游公司在微信公众号及游戏中发布公告,通知将于2020年10月30日上午12:00整时关闭服务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原被告双方的网络游戏服务合同合法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两被告在收取原告充值的款项后关闭服务器,已经构成违约并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其实际收取的款项应予返还。
四九游公司辩称,一、原告的充值款并未支付至被告四九游公司账户。被告四九游公司与被告骏比高公司之间是授权运营与被授权运营关系,案涉游戏经被告四九游公司授权,由被告骏比高公司独立运营,被告骏比高公司是该游戏的实际运营方,其独立收取充值费用,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被告四九游公司与原告之间不存在网络服务合同关系,非本案适格被告。二、根据用户协议8.14规定,运营方骏比高公司有权在任何时候单方终止合同。因此,被告不存在违约行为,无需返还款项及支付原告公证费。三、原告已经享受被告提供的游戏服务,原告在享受了应有的游戏服务后仍主张返还充值款项是不合理的。据此,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骏比高公司辩称,一、原告起诉时,案涉游戏未正式停服,原告诉求理由不成立。二、案涉游戏由被告骏比高公司实际运营,被告四九游公司取得案涉游戏著作权人广州九淇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授权后授权被告骏比高公司运营,相应游戏充值款均由被告骏比高公司单独收取。因此,被告骏比高公司及原告之间存在网络服务合同关系,被告四九游公司与原告间不存在合同关系。三、自原告注册用户以来,两个账户充值获得的总元宝为1072000元宝(手机尾号0306)及12405000元宝(手机尾号6988);期间原告消费总元宝为9418518元宝(手机尾号0306)及74255168元宝(手机尾号6988)。根据被告后台数据显示,原告名下两个账户自注册以来消费的虚拟货币数额(即上述元宝数额)早已超过了实际充值获得的虚拟货币数额(即上述元宝数额),原告充值所得虚拟货币已使用完毕。本案的虚拟货币元宝与法定货币的比例为100:1,但用户充值的款项并非仅转换为虚拟货币元宝,还可能直接转换为其他的增值服务(比如会员权益等),故用户充值所得元宝并不与充值总金额一一对应。综上,请求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案当事人通过本院诉讼平台提交了证据,双方在本院诉讼平台和庭审过程中对相关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充分发表了意见。对本案有关事实,本院认定如下:
《大圣轮回》著作权人系案外人广州九淇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四九游公司成立于2012年10月22日,经营范围为计算机网络系统工程服务、网络游戏服务等。骏比高公司成立于2017年12月12日,经营范围为网络技术开发、网络游戏开发与运营等。
2018年8月8日,案外人广州九淇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四九游公司签订《运营授权书》,约定广州九淇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授权被告四九游公司运营《大圣轮回》作品,通过官方推广渠道提供作品给手机终端用户等。2018年1月19日,四九游公司授权骏比高公司运营、使用、推广、销售、发行《大圣轮回》手机游戏,授权期限自2019年1月19日至2020年1月19日。
原告某A系《大圣轮回》手机游戏用户。原告提交的(2020)京公明内民证字第808号、809号公证书载明,原告通过微信公众号“大圣轮回官方手游”下载并注册了《大圣轮回》游戏,通过手机号152××××6988和157××××0306注册账号及充值。2020年9月3日,为证实充值过程以及收款方为被告骏比高公司,原告通过微信支付向账号152××××6988充值100元进行公证。账单详情显示,商品:10000元宝;商户全称:海南骏比高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交易单号:4200000760202009036870899086;商户单号:202009031729295310295。
案涉《平台用户协议条款》约定,本《用户服务协议》由用户与“我们”及其关联公司的游戏平台航提供的产品和服务(包括我们的网站以及我们现在正在提供和将来可能向用户提供的游戏服务和其他网站服务)所订立的协议。8.14条约定,“我们”保留随时地、不事先通知地、不需要任何理由地、单方面地中止履行本协议及终止本协议的权利。该等中止、终止,可能是因为我们解散、注销、合并、分立,也可能是因为我们与产品权利方公司关于我们代理运营游戏的合同终止或者被提前解除,还可能是因为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及国家机关的命令或者其他的诸如地震、火灾、海、台风、罢工、战争等不可抗力事件,还可能是上列原因之外的其他原因。8.15条约定,用户充分理解到:除《网络游戏暂行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约定的情形外,用户尚未使用的网络虚拟货币及尚未失效的游戏服务不予折现或退还。
微信公众号“大圣轮回官方手游”由被告四九游公司注册运营,该公众号简介为“《大圣轮回》是四九游戏与六小龄童联合打造的西游回合大作”等,用户可通过该公众号下载安装《大圣轮回》手机游戏,亦可通过该公众号查看游戏资讯、通知公告等。2020年9月1日,四九游公司通过该微信公众号发布“【大圣轮回】游戏停运公告”称《大圣轮回》将在2020年9月30日上午12:00正式停止充值服务和新账号的注册;将在2020年10月30日上午12:00整正式关闭服务器,游戏角色等数据全部清空。公告还包含关服补偿方案内容。
案涉游戏登录界面公告显示,游戏二次发布关服公告及补偿方案,具体为:2020年12月30日10:00正式停止充值服务和新账号的注册;2021年1月30日18:00整正式关闭服务器,游戏角色等数据全部清空。需要转移的玩家联系在线客服QQ:16×××37或者3005630618进行相关转移登记,处理截至日期2021年1月15日。补偿对象为全服玩家,游戏关闭充值至正式停运期间,全服每天发放2万元宝补偿。
另查明,截止2021年1月5日第一次开庭时,案涉游戏账号86×××59剩余元宝16812607个,账号85×××89剩余元宝2602799个。
被告主张原告通过前述账号充值获得的元宝已全部消耗完毕,为此提交了两份取证文件:1.被告骏比高公司委托联合信任时间戳服务中心出具的TSA-05-202101041616572514x87K9可信时间戳认证证书,显示申请人:海南骏比高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取证时间:2021-01-0416:32:23(UTC+80);取证视频说明显示,点击“玩家管理-账号角色信息”,输入玩家游戏账号85×××89,显示某A该帐号充值金额为21008元,且属于VIP等级、战力较高的帐号,游戏体验较高。点击“玩家管理-元宝记录-获取记录-充值”,依次输入月份,逐月显示某A该账号充值获得的元宝数额明细,并下载充值明细,合计充值获得1072000元宝。点击“玩家管理-元宝记录-消耗记录-全部记录”,依次输入月份,逐月显示某A该账号消耗的元宝数额明细,并下载消耗明细,合计-9418518元宝。2.被告骏比高公司委托联合信任时间戳服务中心出具的TSA-05-202101041549548477Mxo83可信时间戳认证证书,显示申请人:海南骏比高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取证时间:2021-01-0416:09:27(UTC+80);取证视频说明显示,点击“玩家管理-基本信息”,输入玩家游戏账号86×××59,进入账号基本信息界面,显示某A该帐号注册时间为2020年6月27日,充值金额为93343元,且属于高级账号,高级装备、宠物一应俱全,游戏体验较高。点击“玩家管理-元宝记录-获取记录-充值”,依次输入月份,逐月显示某A该账号充值获得的元宝数额明细,合计充值获得12405000元宝。点击“玩家管理-元宝记录-消耗记录-全部记录”,依次输入月份,逐月显示某A该账号消耗的元宝数额明细,并下载消耗明细,合计-74255168元宝。本院对此认为,被告作为游戏运营方,依法依约掌握游戏运营相关数据,原告未提交相反证据予以反驳,故本院对前述数据予以采信,认定被告已提供与原告充值款对应的游戏服务。
2020年11月19日,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申请对两被告名下价值115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本院作出(2020)粤0192民初4635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扣押、冻结四九游公司、骏比高公司名下价值115000元的财产。原告为此支出申请费1095元
本院认为,本案系网络服务合同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十条规定:“民法典施行前成立的合同,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该合同的履行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因民法典施行前履行合同发生争议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因民法典施行后履行合同发生争议的,适用民法典第三编第四章和第五章的相关规定。”本案合同成立于民法典施行前且当事人因履行合同所产生的争议发生于民法典施行前,因此,本案应适用民法典施行前的有关规定。根据原告起诉依据的事实、理由和被告的答辩意见,本案争议焦点为:一、被告四九游公司是否案涉网络游戏服务提供者。二、两被告是否应向原告退还充值款项。
关于第一个焦点问题。根据查明的事实,被告四九游公司经授权取得案涉手机游戏运营权利,并开设微信公众号“大圣轮回官方手游”为用户提供游戏下载安装、资讯查询等服务,被告四九游公司虽授权被告骏比高公司运营案涉游戏,但该协议仅约束四九游公司及骏比高公司,无证据显示游戏玩家知晓该授权情况,且《平台用户协议条款》未明确游戏运营方仅为骏比高公司。骏比高公司于2020年1月19日授权到期,案涉游戏2021年1月停止服务。因此,本院认定被告四九游公司与骏比高公司均为案涉手机游戏服务提供者,与原告存在网络服务合同关系,该合同系各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
关于第二个焦点问题。首先,两被告作为游戏运营方,除具有提供游戏服务的义务外,亦享有终止服务的合同权利,被告根据游戏运营情况关闭服务器,属于正常商业行为,符合游戏行业惯例,未违反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其次,被告在游戏停止服务前已向游戏玩家告知停止充值服务时间、停止新账号注册时间、正式关闭服务器时间以及相应补偿方案,未有证据显示被告提供案涉游戏服务存在违约行为。最后,案涉游戏运营期间,原告的充值款项已兑换成“元宝”用于游戏,原告已享受被告提供的游戏服务,无证据显示原告充值行为违反其真实意思表示。因此,原告诉请两被告退还充值款项及赔偿维权合理开支,缺乏充分依据,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某A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672元、保全费1095元,由原告某A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O二一年五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