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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老年代步车”未按约定提供售后服务如何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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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本案涉及老年人网购老年代步车因质量问题引发纠纷。原告陈某购买车辆后出现刹车失灵等故障,要求销售商提供售后服务和车辆合格文件遭拒。法院认定销售商未按约定提供售后服务构成违约,判决解除合同并退货退款,但驳回了三倍赔偿请求,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欺诈行为。此案提醒老年消费者需选购符合国家标准的合法交通工具,注意规避法律风险。

销售“老年代步车”未按约定提供售后服务,销售者构成违约

  售卖“老年代步车”

  有质量问题却不提供售后

  需退货退款

  基本案情

  原告陈某(老年人)在被告一某电子商务公司运营的购物平台下单购买被告二某商贸公司销售的“老年代步车”一辆,后因涉案产品出现刹车失灵等故障问题,陈某要求被告二某商贸公司提供车辆生产许可证、车辆合格证等文件并为其提供售后服务,均遭拒绝。陈某认为商家存在欺诈行为,将被告一某电子商务公司、被告二某商贸公司起诉到法院,要求二被告共同退还货款并给付三倍赔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

  涉案商品存在故障而被告二某商贸公司未依约向陈某提供售后服务,构成违约,致使陈某不能实现合同目的,陈某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并退还货款。关于三倍惩罚性赔偿,鉴于涉案商品系公众所称的“老年代步车”,相关车辆管理制度有待完善,对其特殊性各方当事人应有了解,此种情况下难以认定被告二某商贸公司存在欺诈行为,对于该项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涉案平台已经提供了商家真实名称和联系方式,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其存在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因此对于陈某要求被告一某电子商务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裁判结果

  判决被告二某商贸公司退货退款,驳回原告陈某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在生产和销售、注册登记、驾驶人资质以及上路行驶等环节的监管措施未能及时跟进的情况下,非标三、四轮电动车一度在社会上广泛流行。该类车辆的使用群体以老年人为主,因此常被称为“老年代步车”。由于此类车辆未纳入《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范围,既不符合国家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也无法纳入正规机动车的保障体系。一旦发生交通事故,不仅驾驶人自身安全难以得到有效保障,若造成他人人身或财产损害,相关赔偿纠纷亦往往难以顺利解决。

  因此,特别提醒老年群体,在选购具有特殊用途的商品时,务必提前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自觉摒弃侥幸心理,选择符合国家标准、具备合法资质的交通工具,以切实维护自身与他人合法权益,避免不必要的法律风险与经济纠纷。

  法官简介

销售“老年代步车”未按约定提供售后服务如何维权?

  法官  刘更超

  刘更超,立案庭(诉讼服务中心)四级高级法官。

  供稿:刘更超  来源:北京互联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