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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公众号


——标签下共聚合 7 条相关信息——
  • 微信公众号违法发布广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

    微信公众号违法发布广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
    当事人在其运营的“上海吃货团”微信公众号上发布软文广告,宣传“冬枣···有防癌、防心脑血管疾病之功效,备受广大消费者青睐。 ”等内容。冬枣属于水果初级农产品,但当事人发布的上述广告中含有涉及疾病治疗功能的宣传内容。违反了《广告法》第十七条之规定。当事人发布纪念币广告宣传“约到就赚到”的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
  • 一当事人利用微信公众号诽谤法官被重罚

    一当事人利用微信公众号诽谤法官被重罚
    本案中,作为微信公众号运营者的黄某为发泄不满情绪,利用其公众号拥有大量粉丝的优势,发布恶意中伤、抹黑法官的文章,制造舆论向法院施压对抗执行,不仅侵害了法官的名誉权,也严重挑衅了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影响极其恶劣。人民法院依法处罚黄某,切实保障了依法履职法官的合法权益,增强了法官的职业尊荣感,有力地捍卫了司法权威。
  • 替人刷微信公众号数据谋取利益,构成不正当竞争被判赔两千余万

    替人刷微信公众号数据谋取利益,构成不正当竞争被判赔两千余万
    被告通过为他人提供刷阅读数、评论量、点赞量、粉丝量、投票数有偿服务,主观上明知该服务后果是帮助他人虚高了公开展示的阅读数、评论量、点赞量、粉丝量、投票数等数据,并以此获利,侵害了原告对于微信软件平台正常运营管理并为平台用户和服务商等正常提供网络产品的权利,构成不正当竞争。
  • 微信公众号传播盗版影视链接,法院判决其承担帮助侵权责任

    微信公众号传播盗版影视链接,法院判决其承担帮助侵权责任
    被告好美贸易公司对其设置链接的行为具有过错,其行为间接侵犯了原告捷成华视公司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当承担帮助侵权的民事责任。本院确定被告好美贸易公司赔偿原告捷成华视公司经济损失以及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开支共计8000元。被告马某A承担连带责任。
  • 状告微信公众号文章构成不正当竞争,法院以未证明存在编造虚假事实驳回

    状告微信公众号文章构成不正当竞争,法院以未证明存在编造虚假事实驳回
    在原告未举证证明被告某B公司在涉案《某A吉他凭什么卖这么贵?》文章中存在编造虚假事实的情况下,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认定被告某B公司通过该文章提出并论述某A吉他价格偏贵的行为系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 转载《让客户爱上你的五条神奇魔法!》,用存证云保全微信公众号侵权证据获认可

    转载《让客户爱上你的五条神奇魔法!》,用存证云保全微信公众号侵权证据获认可
    原告提交的[存证云]保全的证据显示,微信公众号“建材营销研究院”公众号于2017年9月19日转载了涉案文章,标题为《如何让客户对自己产生好感的销售技巧?》。经法院核实后认定构成实质性相似。
  • 微信公众号涉嫌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被侵权人住所地人民法院拥有管辖权

    微信公众号涉嫌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被侵权人住所地人民法院拥有管辖权
    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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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杰律师,法律硕士,执业于北京市炜衡(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为14403201810022100。邓杰律师现(或曾)兼任深圳市人民政府听证员、深圳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法律类),深圳市某区政府系统公职律师、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员、网页设计师、计算机程序员、服务器维护工程师和网站站长多年,在软件程序、网络游戏、电子商务、区块链数字货币、数据合规、网络不正当竞争、人工智能等IT互联网和强制执行领域积累了丰富的专业技术和法律实务经验,可娴熟控制相关法律风险和解决相关争议纠纷,能有效维护委托人各类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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