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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名誉侵权,找准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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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1-09-19 10:47:02   查看:
编者按:被告刊登的文章使用了原告真实姓名,且存在报道不实,因没有及时进行更正声明,以致使原告名誉损失扩大。故法院判决:被告删除刊登的侵犯原告名誉权的文章,并在侵权文章的媒体上刊登原告事实的更正和致歉声明;被告一次性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五千元。

  案件回放:

  2008年3月,孙先生在某网站浏览到一篇文章,他发现该文所报道的事实直指其本人,而且使用了孙先生的真实姓名。孙先生认为自己的名誉权受到了侵害,将网站经营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判令被告立即删除在其经营的媒体上刊登的侵犯其名誉权的文章,且在其发布侵权文章的媒体上刊登原告案件事实的更正声明和致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要求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及承担原告制止侵权行为造成的交通费及复印费200元。

  经审理,法院认为:被告刊登的文章使用了原告真实姓名,且存在报道不实,因没有及时进行更正声明,以致使原告名誉损失扩大。故法院判决:被告删除刊登的侵犯原告名誉权的文章,并在侵权文章的媒体上刊登原告事实的更正和致歉声明;被告一次性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五千元。

  法官说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中对侵害名誉权责任的构成进行了规定:“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的责任,应当根据受害人确有名誉权被侵害的事实、行为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来认定。”

  本案中,被告网站刊登的文章,使用了原告真实姓名,且存在指向性的细节描写和不实报道,文章具有贬低他人名誉的性质。该文在网络媒体上刊登,具有损害原告人格尊严和社会评价的实质与广度,因此法院判决被告删除侵权文章、刊登针对原告事实的更正和致歉声明,并对原告的精神损害给予一定赔偿。(作者:尹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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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杰律师,法律硕士,执业于北京市炜衡(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为14403201810022100。邓杰律师现(或曾)兼任深圳市人民政府听证员、深圳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法律类),深圳市某区政府系统公职律师、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员、网页设计师、计算机程序员、服务器维护工程师和网站站长多年,在软件程序、网络游戏、电子商务、区块链数字货币、数据合规、网络不正当竞争、人工智能等IT互联网和强制执行领域积累了丰富的专业技术和法律实务经验,可娴熟控制相关法律风险和解决相关争议纠纷,能有效维护委托人各类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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