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诽谤
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
诽谤
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21号)
2013年9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89次会议、2013年9月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9次会议通过《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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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严格依法办理
诽谤
刑事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高检发侦监字〔2010〕18号)
贬损评论具有事实依据,消费者不构成名誉侵权
对于其他网络侵权,尤其是名誉权,因涉及言论自由以及复杂的人格权益,非常不直观、不容易判断,往往需要对事实陈述与意见表达进行区分判断,从
诽谤
的本质出发,围绕言论是基于行为人自身认知作出还是无中生有,考究其是否存在故意捏造虚假事实或引用虚假事实不当评论的主观故意,进行分析方能认定侵权与否。
网站现侵权言论 域名注册商该埋单?
2014年11月,典乐公司发现“钢琴曝光台”网站有对其经营的“斯坦伯格”钢琴的不良言论,其认为,冠搜科技运营维护的该网站恶意
诽谤
,广泛散布,损害其商誉且造成巨大损失,遂将冠搜科技诉至法院。法院一审判决,冠搜科技向典乐公司公开道歉,并支付经济损失1万元。双方不服,提起上诉。冠搜科技是否是侵权主体,是否存在侵权行为?如果存在侵权行为,本案侵权责任应如何承担?
关于名誉权的那些事儿
名誉是一个人的脸面,会影响他人的印象判断。正因为如此,每个人对事关自己形象的这张名片都是非常重视的,除了锻造自己提升外在的名誉形象之外,也要严防他人对自己名誉权的侵害。
网络名誉侵权,找准构成要件
被告刊登的文章使用了原告真实姓名,且存在报道不实,因没有及时进行更正声明,以致使原告名誉损失扩大。故法院判决:被告删除刊登的侵犯原告名誉权的文章,并在侵权文章的媒体上刊登原告事实的更正和致歉声明;被告一次性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五千元。
浅谈网络型寻衅滋事罪“情节恶劣”的认定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网上辱骂他人(即网络型寻衅滋事罪)“情节恶劣”的认定,也存在着争议,在本文中,笔者将结合自己的司法工作实践,对网络辱骂、恐吓他人型即网络型寻衅滋事罪“情节恶劣”的认定进行浅析。
一篇“软文”指责多家机构 企业遭“套路”维权难
日前,一家教育企业发现网上有指责自己的文章,搜索来源时却发现,同样的文章内容只是换了个品牌名称便又指责另一家同行,这才感觉深陷“诋毁软文”的“套路”。
发帖求证3名女教师作风不正 一网民被以
诽谤
他人为由拘留
他人利用Wi-Fi发帖
诽谤
受害者 受害女子欲告涉事酒店侵权
近期,南昌刘女士发现有人利用开放式的Wi-Fi网络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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帖,由于找不到具体发帖人,她准备将提供Wi-Fi的酒店告上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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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咨询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
邓杰律师
炜衡律所
邓杰律师,法律硕士,执业于北京市炜衡(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为14403201810022100。邓杰律师现(或曾)兼任深圳市人民政府听证员、深圳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法律类),深圳市某区政府系统公职律师、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员、网页设计师、计算机程序员、服务器维护工程师和网站站长多年,在软件程序、网络游戏、电子商务、区块链数字货币、数据合规、网络不正当竞争、人工智能等IT互联网和强制执行领域积累了丰富的专业技术和法律实务经验,可娴熟控制相关法律风险和解决相关争议纠纷,能有效维护委托人各类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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