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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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仿他人网店商品详情图,构成侵犯著作权被判赔偿
被诉侵权图片从整体的选择、编排到“图”“文”各部分内容均与案涉作品构成实质性相似。即使被诉侵权图片中的照片由天某公司自行拍摄,整张图片由其自行制作完成,付出了一定的智力投入,但该投入明显模仿自案涉作品,不具有独创性。案涉权利作品先于天某公司通过天猫店铺对外公开,天某公司具有接触的可能性。故天某公司构成著作权侵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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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同意不得随意使用他人肖像,即使享有著作权的主体也不例外
本院认为,在京华时报的采访报道中使用涉案照片的确经过了肖像权人朱某A的许可,但当涉案照片被单独截取并以商业目的展示在某B公司网站上时,在未经朱某A本人同意的情况下,某B公司在其网站中以对外授权许可为目的对涉案照片进行展示,构成对朱某A肖像权的侵犯。 -
平台卖“进口食品”违反食品安全法 法院判淘宝店主赔偿购买人10倍货款
某A在中国网络购物平台开设店铺,售卖宣称具有保健作用的食品,获利方式直接来源于销售所得而非代购,所以,他的身份是食品经营者而非代购。 -
网络支付经营者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应当对违约行为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
基于双方的网络服务合同关系,被告应当保障原告账号及财产的安全。如不能举证证明自己提供有安全保障的运行环境,也未因违反义务而造成原告的财产损失,则被告应承担本案中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应当对因违约行为造成原告的损失予以赔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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