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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付游戏与协议约定不符,游戏公司被诉退款并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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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0-04-02 22:04:53   查看:
编者按:经审理后,法院判决涉案合同应该解除,游戏开发公司应该返还4万元技术开发费,承担1 8万元的违约金。

交付游戏与协议约定不符,游戏公司被诉退款并赔偿
成都某A游戏开发有限公司、刘某B技术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9)川知民终359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成都某A游戏开发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刘某B。

  上诉人成都某A游戏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都某A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刘某B技术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川01民初4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8月1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9年9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成都某A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川01民初476号民事判决中第一、第二、第三项,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2.本案二审诉讼费由刘某B承担。主要事实及理由:一、刘某B无权解除其与成都某A公司签订的《软件系统-销售协议》(以下简称涉案合同)。成都某A公司根据涉案合同的约定,为刘某B搭建了两个游戏平台,现刘某B单方终止涉案合同,成都某A公司是可以拒绝的。二、一审判决成都某A公司返还刘某B4万元技术研发费错误。成都某A公司应刘某B的要求,搭建了两个游戏平台,并交付给刘某B,这都是有成本的,而且都是在刘某B认同的情况下方才开工执行的。三、一审判决认定成都某A公司违约,还要支付1.8万元违约金不合理。

  刘某B答辩称:一、一审判决查明双方就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达成一致后,确认涉案合同解除,符合法律规定。成都某A公司认为刘某B没有单方解除涉案合同的权利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即便成都某A公司不愿意解除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刘某B有权解除涉案合同。二、一审判决基于公平原则,判决成都某A公司留存2万元后返还4万元技术研发费合理合法。三、一审判决成都某A公司向刘某B支付1.8万元的违约金并无不当。

  刘某B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请求:1.确认刘某B与成都某A公司签订的涉案合同解除;2.判令成都某A公司返还刘某B支付的技术开发费用6万元;3.判令成都某A公司按涉案合同总金额的30%(即1.8万元)赔偿刘某B违约金。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

  一、关于涉案合同的约定

  2017年10月29日,成都某A公司(甲方)与刘某B(乙方)签订涉案合同。该合同1.1条约定:“甲方将按照乙方提供的名称和域名为乙方进行注册、设计、研发、系统维护、升级、使用方法提供全方位技术支持和技术服务。甲方为乙方按照合约搭建好网络游戏平台后将平台的所有权和经营使用权交给乙方,自此乙方将自主管理,独立运营该游戏系统平台,乙方自负盈亏”;5.1条约定:“乙方向甲方购买的网络游戏系统平台软件为4号版本;该版本包含公司约定游戏15款”;5.2条约定:“乙方应向甲方支付游戏软件系统技术开发费用60000元……该费用包含网络游戏平台的研发与搭建和第一年的技术维护与技术支持费用等”;5.4条约定:“自乙方支付完款项后15个工作日之内,甲方需将网络游戏平台建立完毕并交付乙方。若甲方未能及时交付产品,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每拖延一天,应按合约总金额的3%支付违约滞纳金。滞纳金的总额不超过合同总额的百分之五十”;3.2条约定:“甲方为乙方开发制作可以独立运营的网络游戏平台,并负责网络平台的技术维护,保证乙方网络游戏系统平台的正常运行”。

  涉案合同约定交付的游戏为:斗地主、百人牛牛、扎金花、跑胡子、长沙麻将、转转麻将、红中麻将、四川麻将、百人骰宝、李逵劈鱼、摇钱树、疯狂水果、金鲨银鲨、飞禽走兽、豪车俱乐部。

  二、关于涉案合同的履行

  2017年10月29日,刘某B通过中国建设银行向成都某A公司分两次转账6万元,同日成都某A公司出具《收款专用收据》一份。

  一审庭审中双方当事人均一致认可斗地主、百人牛牛、扎金花、红中麻将、百人骰宝、李逵劈鱼、飞禽走兽、豪车俱乐部八款游戏已经交付,还交付了百家乐、水浒传、人鱼奇缘等与涉案合同约定的游戏名称不符的游戏。成都某A公司自认其是为帮刘某B开发赚钱的游戏,其研发的游戏也存在可以解决的问题,其中长沙麻将、转转麻将、四川麻将、跑胡子四款游戏尚未交付。

  一审庭审中,刘某B认可游戏玩家可以通过输入银行卡号及密码的方式进行支付。

  三、关于于涉案合同的解除

  成都某A公司同意涉案合同。

  一审法院认为:

  一、涉案合同是否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本案中,刘某B请求确认涉案合同解除,一审庭审中成都某A公司同意解除,故就合同是否解除双方已经达成一致,涉案合同解除。

  二、合同解除后的责任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九十七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本案中,涉案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对双方构成约束。成都某A公司向刘某B交付了八款游戏,尚有四款游戏没有交付,已经交付的游戏也存在一定问题。成都某A公司关于订合同前已经告知刘某B游戏还在内测,刘某B同意先做部分游戏的主张没有证据证明,一审法院不予采信。成都某A公司自认是为帮刘某B开发赚钱的游戏,这也与涉案合同约定的“运营”目的相符,故成都某A公司为其开发的游戏应该具备与“运营”密切相关的支付功能,但成都某A公司自认其并未开发以支付宝、微信等便捷方式支付的支付功能。虽然玩家可以通过输入银行卡号及密码的方式进行支付,但此种支付方式既不安全也较为繁琐,难免会对玩家玩游戏造成影响,再考虑到成都某A公司仅交付部分游戏、交付游戏也存在可以解决的问题等情况,一审法院确定成都某A公司向刘某B返还技术研发费4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因按照双方约定违约金的计算方式已经超过涉案合同本金的50%,刘某B主张成都某A公司按涉案合同总金额的30%(即1.8万元)赔偿刘某B违约金,一审法院对上述主张予以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九十三条、第九十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川01民初476号民事判决:一、确认解除成都某A公司与刘某B签订的《软件系统-销售协议》;二、成都某A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刘某B技术研发费4万元;三、成都某A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刘某B违约金1.8万元;四、驳回刘某B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均未向本院提交新证据。

  本院确认一审法院查明的案件事实。

  二审庭审中,双方当事人确认刘某B在合同履行期限到期后,曾向成都某A公司发送催告函。

  本院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一、涉案合同是否应该解除。二、成都某A公司是否应该返还4万元技术开发费。三、成都某A公司是否应该承担1.8万元的违约金。

  一、涉案合同是否应该解除

  成都某A公司上诉称,其未同意解除涉案合同。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三项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本案中,成都某A公司当庭认可,刘某B曾对涉案游戏的交付期限等进行了催告,但其仍未在合理期限交付完整的、符合合同约定的涉案游戏,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定,故刘某B有权依法主张解除涉案合同。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根据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刘某B请求确认解除涉案合同,成都某A公司在一审庭审中同意解除,故一审判决解除涉案合同,并无不当。

  二、成都某A公司是否应该返还4万元技术开发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九十七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根据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涉案合同约定应交付的游戏为斗地主、百人牛牛、扎金花、跑胡子、长沙麻将、转转麻将、红中麻将、四川麻将、百人骰宝、李逵劈鱼、摇钱树、疯狂水果、金鲨银鲨、飞禽走兽、豪车俱乐部十五款游戏,但成都某A公司仅交付了涉案合同约定的八款游戏,以及与涉案合同约定的游戏名称不符的其他游戏,且已交付的游戏、支付功能等也存在一定的质量问题,因此,一审法院对于刘某B已支付的涉案游戏开发费6万元,酌情确定退还4万元,并无不当。

  三、成都某A公司是否应该承担1.8万元的违约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本案中,根据涉案合同约定“若甲方未能及时交付产品,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每拖延一天,应按合约总金额的3%支付违约滞纳金。滞纳金的总额不超过合同总额的百分之五十”,并考虑到该违约金的计算方式已经超过涉案合同本金的50%,刘某B在本案主张按涉案合同总金额30%(即1.8万元)赔偿的情况,一审法院判决支持刘某B请求成都某A公司按涉案合同总金额的30%(即1.8万元)赔偿刘某B违约金,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上诉人成都某A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250元,由上诉人成都某A游戏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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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杰律师,法律硕士,执业于北京市炜衡(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为14403201810022100。邓杰律师现(或曾)兼任深圳市人民政府听证员、深圳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法律类),深圳市某区政府系统公职律师、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员、网页设计师、计算机程序员、服务器维护工程师和网站站长多年,在软件程序、网络游戏、电子商务、区块链数字货币、数据合规、网络不正当竞争、人工智能等IT互联网和强制执行领域积累了丰富的专业技术和法律实务经验,可娴熟控制相关法律风险和解决相关争议纠纷,能有效维护委托人各类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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