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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版权侵权成本过低 网络视频业盗播四处横行
5月13日,腾讯向PPS开炮,宣称其盗播自己的五部独家剧,次日,搜狐也加入战局,指责PPS盗播其23部热播剧,PPS也不示弱,负责法务的副总裁王岳称,腾讯盗播PPS的剧目超过200部,搜狐盗播173部,PPS将在沪、深、港三地对二者进行起诉,索赔过亿。 -
制作发布的短视频素材来源于影视作品构成侵权吗?
将影视作品制作成短视频上传发布于爱奇艺、今日头条、新浪微博、微博视频、腾讯视频、YOUKU视频、微信等网站及公众号上的行为构成对原著作品的修改权、复制权、保护作品完整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相关著作权利的侵犯。 -
网络服务商因引诱用户洗稿,构成不正当竞争判赔490万
网络服务商引诱用户洗稿的行为,妨碍、破坏、干扰了内容创作平台的正常经营活动和经营秩序,使其服务质量降低、用户体验下降,违背诚信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该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对于主观恶意重、侵权规模大的洗稿软件提供商,应加重判决其承担的损害赔偿数额。 -
杭州知识产权法庭5周年15件典型案例发布(2017-2022)
此次发布的15件典型案例,涵盖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不正当竞争、垄断纠纷五种类型,多起案例、多项做法被写入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或入选全国性典型案例,体现了人民法院在如何最大程度保护合法权益,推动社会创新创造,回应新发展阶段对知识产权保护的新要求等方面进行的深入研究和大胆探索。 -
图片的著作权人应当如何举证,具有提起民事诉讼的主体资格?
本案中,华风公司向本院提交了涉案图片电子底片及原图数据截图,并提供了华风公司与玛丽公司的作品委托创作协议及玛丽公司出具的声明,明确华风公司为涉案图片的著作权人。故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应当认定华风公司系涉案图片的著作权人,具有提起本案诉讼的主体资格。 -
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
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等十八件知识产权类司法解释的决定》修正。 -
网站内容出现了侵权,平台是否要承担责任?
搜狐公司辩称其仅为信息存储空间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内容由网络用户上传,但在本系列案中,搜狐公司虽然提交了《搜狐号服务协议》,但其提交的用户信息仅包含账号ID、账号名称与创建时间,并没有用户的真实信息,不能证明被诉侵权文章系由网络用户上传,因此不能证明搜狐公司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故法院对其抗辩不予采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查知识产权纠纷行为保全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于2018年11月2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55次会议通过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
第三方网站图片上传时间虽早,但不能推翻其享有著作权认定
凤侠公司主张赵某不具有本案涉案美术作品的著作权,并提交“HD佳音图库”网站上下载的图片及网页截图。该网页截图显示,图片上传时间为2015年1月15日,图片内容与涉案美术作品相同。但凤侠公司并没有提交图片的信息、来源,亦未有著作权权属声明等,该图片上传时间虽早于赵某上传发表时间,但不能推翻其享有著作权的认定。 -
关于放弃音乐版权独家授权权利的声明
据鹅厂黑板报微信公众号消息,腾讯控股有限公司、腾讯音乐娱乐集团于2021年8月31日发布声明,根据《腾讯控股有限公司收购中国音乐集团股权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案行政处罚决定书》(国市监处[2021]67号)要求,决定放弃音乐版权独家授权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