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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有限公司与某B,某A等著作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 著作权权属纠纷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渝05民初3828号
原告: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有限公司。
被告:重庆云媒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某A。
被告:某B。
原告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美术电影厂)与被告重庆云媒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媒科技公司)、被告某A、被告某B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上海美术电影厂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云媒科技公司、某A、某B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三被告立即停止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删除涉案平台上发布的葫芦娃配音侵权视频;2、判令三被告共同在省级媒体上刊载侵权致歉声明,赔礼道歉、消除影响;3、判令三被告共同向原告支付侵权赔偿款、合理维权费用(公证费、律师费等),共计人民币20万元;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庭审中,原告明确省级媒体是指《重庆日报》。事实与理由:原告是中国规模最大的美术电影制片厂,亦是中国历史最老的动画制片厂之一,在中国和世界都具有较高知名度。《葫芦兄弟》《葫芦小金刚》电影作品是上世纪出品的系列动画片,至今已经成为中国动画经典,该电影中的角色“葫芦娃”、“蛇精”等人物形象早已家喻户晓,深入人心。原告依法对《葫芦兄弟》《葫芦小金刚》动画片及其角色造型享有著作权。原告经调查发现,被告云媒科技公司作为“果子哥哥工作室”、“果子哥哥”微信公众号、“果子哥哥”新浪微博账号的实际经营主体,为了获取经济利益,通过新浪微博、腾讯视频、搜狐视频、优酷视频、爱奇艺视频、今日头条等媒体长期持续发布由被告云媒科技公司的股东被告某A(网络名“果子哥哥”)和被告某B(网名“邓先森”)配音的题为“HLW1《葫芦娃系列》哈婆娘你有本事进来~HLW17《葫芦娃系列》是不是你踩爆了我的娃娃”等17个葫芦娃配音侵权视频。该侵权视频经大众广泛传播后,给原告造成了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三被告制作、传播侵权视频的行为既未取得原告的任何授权,也不属于著作权法上的合理使用,属于侵犯原告著作权的行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民事侵权责任。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等法律法规,依法提起诉讼,恳请法院判如所请。
被告云媒科技公司、某A、某B共同辩称,不同意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1.被告云媒科技收到起诉状后已经删除了涉案作品的网络链接,原告要求被告停止侵权,没有事实依据。2.原告要求被告云媒科技在省级媒体上刊登致歉声明,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没有事实依据。赔礼道歉、消除影响作为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仅适用于侵犯人身权利的行为,本案中,原告没有任何证据证明被告云媒公司的行为对原告造成了除经济损失之外的其他不良影响。3.原告要求被告云媒科技支付侵权赔偿款、合理维权费用共计20万元,没有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原告请求被告云媒科技赔偿损失,必须提供证据证明其实际损失或者被告云媒科技的违法所得。被告云媒公司在收到起诉状后,已经立即删除了涉案作品的链接,积极主动避免损失的扩大,原告请求赔偿的金额明显过高,请求法院综合考量各种情节,予以调整。原告要求被告云媒科技支付合理维权费用,但原告仅提供了公证费发票,并没有提供其与律师的委托代理合同以及律师费发票证明该笔费用的支出,被告云媒科技对原告律师费的支出不予认可。
本案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双方进行了质证,本院对原告方所举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予认可,至于证据的证明力将结合全案事实综合认定。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部电影事业管理局于一九八八年三月编印的《影片目录(一九八七年)》载明:《葫芦兄弟(10)捕风捉影》《葫芦兄弟(11)巧夺如意》《葫芦兄弟(12)妖迷心穹》《葫芦兄弟(13)七子连心》等八部动画片的出品厂为“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葫芦兄弟》系列的片种为“剪纸”,美术设计为“吴云初、胡进庆、常宝生”。《影片目录(一九八九年)》《影片目录(一九九〇年)》《影片目录(一九九一年)》载明:《葫芦小金刚第一集妖雾重回》《葫芦小金刚第二集斗法比武》《葫芦小金刚第三集迷梦徊旋》《葫芦小金刚第五集花谷脱险》《葫芦小金刚第六集除妖灭怪》等动画片的出品厂为“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片种为“剪纸”,美术设计为“吴云初、胡进庆、常宝生”。动画片《葫芦兄弟》《葫芦小金刚》中葫芦兄弟的造型为七个小麦色肌肤的中国古代男童形象:四方脸,眉毛粗短,大眼睛,黑眼珠,眼尾处有三根长长的睫毛,头顶一个彩色葫芦,颈戴葫芦叶项圈,身穿坎肩短裤,坎肩短裤颜色与头顶葫芦颜色一致,露出胸腹部的皮肤,腰围绿色葫芦叶围裙,脖子短,头部几乎与肩部相连,赤脚,四肢短而粗壮。葫芦小金刚系七个葫芦娃的合体。
胡进庆、吴云初系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工作人员,其与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就“葫芦娃”造型形象的美术作品的著作权权属产生纠纷,并诉至法院,该案经由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作出(2011)沪二中民五(知)终字第62号民事判决,终审认定“葫芦娃”角色造型为美术作品,系由胡进庆、吴云初创作的职务作品,胡进庆、吴云初享有署名权,其他著作权利由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享有。2015年12月30日,原告的企业名称由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变更为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有限公司。
《葫芦兄弟》《葫芦小金刚》曾获优秀美术片奖、儿童少年电影优秀系列美术片奖、电影长片类评审团特别奖、“美猴奖”中国动画长片大奖等荣誉。
2017年11月9日,原告使用用户名为“1881826****”的账户登录浙江省临安市公证处实时保全证据保全平台(网址:http://npp.1010bao.com/?sourceNppCode=ZJLA), 并使用平台上的取证专用电脑进行相关操作,操作完成后由该平台成功记录,编号为“ZJLA3831510230940267”。2018年1月17日,原告的代理人向该公证处申请对储存在该公证处实时保全电子证据保全平台上的“1881826****”账号下证据编号为“ZJLA3831510230940267”所对应的电子发数据文件申请保全证据公证。同日,公证员在公证书使用公证处的计算机进行了相关的操作。打印了上述证据编号所对应的61个图片文件,并将电子数据解压后得到的61个图片文件和一个视频文件刻录成光盘。浙江省临安市公证处对上述公证过程出具了(2018) 浙杭临证民字第913号公证书。该公证书包含所附打印材料共61页,光盘一张。
查看公证书附件打印材料显示:自编页码134页至137页《都市热报 数字报》刊载的文章《这位配音达人“果子哥哥”靠讲重庆话段子成“网红”》记载:“最近,微博大V、微信公众号都在转发一个叫‘果子哥哥’的网友配音的视频。视频中,葫芦娃、蜡笔小新、诸葛亮等人都操着一口流利的重庆话。一时间,果子哥哥的方言段子火爆网络。记者打探到,果子哥哥真名某A,家住五里店。∙∙∙∙∙∙某A回忆,当时配音手机软件开始流行,他制作上传了自己的第一配音作品—《葫芦娃大战蛇精》。” 自编页码142页显示:果子哥哥工作室 爱奇艺号,川渝地区网络配音红人,代表作品《蜡笔小新方言版》《葫芦娃方言版》。自编页码143页显示:在爱奇艺搜索框中搜索“果子哥哥葫芦娃”,搜索结果显示:果子哥哥的美拍《葫芦玩方言版》如意如意 我放尼玛的屁,发布时间2016年7月19日,左边有一段《葫芦娃》视频;四川话搞笑《葫芦娃》配音果子哥哥真的不是这种人,发布时间:2017年3月29日,左边有一段《葫芦娃》视频。
自编页码146页显示:《今日头条》搜索界面搜索“果子哥哥葫芦娃”,搜索结果显示,“四川话搞笑葫芦娃配音 果子哥哥真的不是这种人” “果子哥哥重庆方言搞笑视频:葫芦娃”“果子哥哥〡重庆方言配音动画片葫芦娃,葫芦娃献唱洗脑电音神曲”,并对应有《葫芦娃》三段视频。
自编页码149页显示:在搜狐视频搜索界面搜索“果子哥哥葫芦娃” ,搜索结果出现“果子哥哥的美拍《葫芦娃方言版》 你嗨不起来” “果子哥哥的美拍:《葫芦娃方言版》如意如意 我∙∙∙”并对应有《葫芦娃》二段视频。自编页码151页显示:搜狐视频文件,视频画面为葫芦娃的形象,视频左上角有“微信:GZXSD666 果子哥哥微博”,界面栏目条显示“果子哥哥的美拍《葫芦娃方言版》如意如意”。自编页153页显示:搜狐视频文件,果子哥哥的美拍:《葫芦娃方言版》像我这样屌的 还有酷哥 视频意见联系QQ524752623!视频画面为蛇精的形象,视频左上角有“配音者:果子哥哥 微信公众号 GZXSD666”。界面栏目条显示“果子哥哥的美拍《葫芦娃方言版》像我这 ∙∙∙”。
自编页码156页至160页显示:微博界面,视频文件5个,有“葫芦娃”“蛇精”“蝎子精”形象,视频界面左上角有“配音者:果子哥哥” “配音者:果子哥哥 新浪微博:果子哥哥的微博”。
自编页码163页显示,在腾讯视频搜索界面搜索“果子哥哥葫芦娃”后,搜索结果出现“果子哥哥重庆话版配音的葫芦娃!简直刷洗童年笑疯了!” 、“《葫芦娃系列》黑娃嚼得很(果子哥也嚼)” 、“四川话搞笑《葫芦娃》配音果子哥哥真的不是这种人”、“葫芦娃搞笑配音,果子哥哥真的不是这种人,笑cry”。并对应四段视频。
自编页166页显示:微博视频,视频配文“真的以为我们福禄兄弟会怕你个哈婆娘吗” ,视频画面是葫芦娃的形象,视频左上方显示“配音:果子哥哥”。
自编页码172页显示:YOUKU视频搜索界面显示,“[综艺]重庆方言秀2016:葫芦娃之如意如意我放的屁06”文字,文字下方为一个视频文件,画面为葫芦娃造型,视频左上角有“微信GZXSD666,果子哥哥微博”文字。
2018年3月9日、2018年5月14日,原告使用用户名为“1881826****”的账户登录浙江省临安市公证处实时保全证据保全平台(网址:http://npp.1010bao.com/?sourceNppCode=ZJLA), 并使用平台上的取证专用电脑进行相关操作,操作完成后由该平台成功记录,编号为“E82399152058642752935561562048、E17059152628257260935320567848”。2019年7月24日,原告的代理人向该公证处申请对储存在该公证处实时保全电子证据保全平台上的“1881826****”账号下上述证据编号所对应的电子发数据文件申请保全证据公证。同日,公证员在公证书使用公证处的计算机进行了相关的操作,分别打印了上述证据编号所对应视频文件播放截屏打印材料42页和29页,并将上述证据编号所对应的视频文件刻录光盘1份。浙江省临安市公证处对上述公证过程出具了(2019) 浙杭临证民字第7942号公证书。该公证书包含所附打印材料共71页,光盘一张。
查看该公证书附件打印材料显示,自编页码第193、194、195、197、200、201、204、208、221、222、232、240、247页显示:进入微信界面,关注公众号“果子哥哥”,搜索方言视频界面,进入“GZXSD ”界面,截屏下方显示《葫芦娃系列》列表,分别点击栏目条,显示有《葫芦兄弟》《葫芦小金刚》的动画视频,在上述视频的上方显示有“果子先森邓 笑对生活每一天”、“果子先森邓实力重庆方言”、“果子哥哥&邓先森实力方言”等字样。
2017年9月19日,原告代理人与被告员工现场对话录音文字整理记载,问:那个果子哥哥是你们老总或老板吗?答:对头,是老板。问:邓先森呢?答:也是。男:也是你们老板哈?答:额。问:那个都是他们个人弄的哈?不是你们弄的哈?那微博这些是你们,配音是他们,微博是一起搞,是不是?答:对啊,都是经营的。问:哦,都是你们,你们整个一个所有人都在搞,配音是他们负责哈?答:对头,还有想内容啊这些。问:你们想这个主题哈,然后你们完成这些编辑。答:嗯。
2018年5月29日,2018年5月30日,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就三被告的侵权行为分别向三被告出具了《律师函》,要求三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及合理费用。
另查明,被告云媒科技公司由三个股东某A、某B、深圳市泛愉互动数字技术有限公司共同出资设立,注册资本为100万元,法定代表人为某A。股东出资方式均为货币,某A出资比例为20%,认缴出资额为20万元;某B出资比例为10%,认缴出资额为10万元;深圳市泛愉互动数字技术有限公司出资比例为70%,认缴出资额为70万元;出资时间为2036年12月31日之前。
原告为证明维权支付的合理费用,向法院提交了公证费发票2张,金额共计5500元。
庭审中,原告还提交与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签订的《版权许可合同》、与网易(杭州)网络有限公司签订《授权合作协议》、与北京童梦商贸有限公司签订的《形象衍生产品授权合作协议书》、与掌上纵横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游戏授权开发合同》,用以证明涉案作品具有巨大的商业价值,被告未经原告许可,擅自使用原告享有著作权的美术作品的行为给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
本院认为,本案系著作权侵权纠纷。“葫芦娃”造型是设计者通过绘画设计创作的,具有独特五官、身体比例、服饰色彩及线条,个性独特的拟人化人物形象,具有艺术性、独创性和可复制性,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第四条(八)项对美术作品独创性及艺术美感的要求,属于我国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美术作品。根据原告提交的动画片《葫芦兄弟》《葫芦小金刚》光碟、《影片目录》《电影片公映许可证》,以及(2011)沪二中民五(知)终字第62号《民事判决书》等证据,可以认定原告享有“葫芦娃”造型美术作品除署名权外的其他著作权利。
关于被告侵权行为的认定问题。根据公证保全的相关网站上载内容信息,以及录音对话和被告陈述,可以认定微信公众号“果子哥哥”、新浪微博账号“果子哥哥”和“果子哥哥工作室”均由被告云媒科技公司实际运营。被告云媒科技公司上传发布于爱奇艺、今日头条、新浪微博、微博视频、腾讯视频、YOUKU视频、微信等网站及公众号的涉案视频短片,是以原告享有著作权的动画片《葫芦兄弟》《葫芦小金刚》中七个葫芦娃和葫芦小金刚等人物故事演绎片段为基础,在不改变原著作品视频数据情况下,将原著作品人物在故事中音频数据承载的普通话替换为四川方言或者重庆方言,并更改原著作品人物对话内容,其内容充斥粗俗、消极、晦暗的言词,丑化了原著作品人物形象,与原著作品塑造的机智、勇敢、团结、友爱的人物形象相去甚远,完全改变了原著作品人物角色的思想表达。被告某A和被告某B参与了这些视频短片的配音等制作,并与被告云媒科技公司共同完成网络平台的上传发布。三被告的行为已构成共同对原告原著作品的修改权、复制权、保护作品完整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相关著作权利的侵犯。
四川方言和重庆方言是千百年来深植于巴蜀大地的地方语言,是中国优秀传统文化的组成部分,深受大众喜爱。被告在为原著作品人物配制四川方言或者重庆方言时,刻意夸大使用粗俗、消极、晦暗的不文明用语,并将涉案视频短片上载到网络平台广为传播,不仅损害了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还伤害了喜爱这种语言的人民群众的感情,既给社会造成了负面影响,也与全社会倡导的社会主义文明价值观相冲突。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三被告未经原著作品权利人许可,擅自修改原著作品并在网络平台上传播的行为,共同构成对原告享有的原著作品著作权的侵犯,依法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
庭审中,被告陈述其已经删除了涉案侵权视频短片,但未提交相应证据予以证明。相反,截至目前,在相关网络平台仍然能够搜索到涉案侵权视频短片,故三被告应当立即删除涉案侵权视频短片。
关于赔偿数额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作品类型、合理使用费、侵权行为性质、后果等情节综合确定。有鉴于原告因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和被告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本院综合考虑涉案原著作品的影响力和知名度、被告的主观过错程度、被告侵权行为的性质和后果,以及原告为维权实际支付的合理费用等因素,酌情确定三被告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因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共计10万元。
关于原告要求三被告在《重庆日版》上刊载侵权致歉声明,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被告将原告享有著作权的动画片片段修改配音,配音中充斥着污言秽语,丑化了原著作品人物形象,改变了原著作品思想表达,给原著作品的创作者、著作权人即原告的商誉造成不良社会评价,本院根据被告侵权行为性质、后果和范围,部分支持原告此项诉讼请求,责令被告在《重庆日版》上刊登声明,消除影响。
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请求部分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第四条(八)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重庆云媒科技有限公司、被告某A、被告某B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删除上传发布于爱奇艺、今日头条、新浪微博、微博视频、腾讯视频、YOUKU视频、微信等网站及公众号上的侵权视频短片;
二、被告重庆云媒科技有限公司、被告某A、被告某B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在《重庆日报》上刊登声明(内容须经本院审查),消除影响;
三、被告重庆云媒科技有限公司、被告某A、被告某B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赔偿原告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因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共计10万元;
四、驳回原告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被告重庆云媒科技有限公司、被告某A、被告某B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〇 年 七 月 三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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