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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确立涉虚拟币委托理财纠纷裁判范式:先依账户控制、决策权限认定委托理财关系;再以规避监管为由否定合同效力;最后按过错比例分摊损失。该逻辑为同类案件提供裁判标尺,强化对非法虚拟币交易的司法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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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A在葡萄科技公司注册成功就视为其同意《Coinnice数字货币交易平台服务协议》,该协议属于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双方均应当按照协议履行义务。某A在没有合法根据情况下,获得41305 34元,给葡萄科技公司造成损失,应当将上述款项返还给葡萄科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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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审理后,一审法院确认原告与被告于2018年11月12日签订的《Uselink上币服务及信息保密协议》(合同编号为SB-20181109-02)无效;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国合区块链(深圳)有限公司返还服务费252900USDT,如不能返还,应折价补偿人民币174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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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并无法律法规明确禁止当事人进行比特币的投资和交易,而是提醒各部门加强对社会公众投资风险的提示,普通民众在自担风险的前提下拥有参与比特币交易的自由,但需理性投资。王某A以比特币不存在为由认为与火币公司之间的合同关系无效,不具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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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郝某甲违反国家规定,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164台,应当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经审理后法院认为,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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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特币交易平台在仅有用户复印件的情况下,就为异常交易提供服务,间接给原告造成了损失,其漠视的态度一定程度上起到了配合犯罪分子转移赃款的效果,造成了受害人款项被挥霍,无法追回,存在过错。法院判决平台应承担40%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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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主张其与被告新民市高杰电脑维修中心之间具有买卖莱特币并转账的关系,经查该收款账号系欧阳高杰的个人账号,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交易或付款关系。因此,对于原告要求被告返还不当得利的诉讼请求,因被告主体不适格,本院对其起诉依法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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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张某A、云矿机公司之间尚未就股权的价格、数量等合同必备条款达成一致意见,故双方之间未成立合同。本院认为,因双方之间未成立合同,故云矿机公司继续占有张某A交付的投资款,没有法律依据,其应当向张某A返还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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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份《服务器托管服务协议》签订后,涉案矿机安置在四川矿场,由龙翔公司进行统一管理和算力维护。因二份《购销合同》已履行完毕,陈某A要求龙翔公司退还合同款311895元及利息的诉请,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