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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葡萄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某A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院: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案号:(2017)京0101民初12527号
案由 :民事>合同、准合同纠纷>合同纠纷>中介合同纠纷【居间合同纠纷】
原告:北京葡萄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某A。
原告北京葡萄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葡萄科技公司)与被告某A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葡萄科技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某A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葡萄科技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某A返还葡萄科技公司5个比特币款项41305.34元;2、某A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7年3月8日,某A在葡萄科技公司经营的www.coinnice.com的平台上进行注册并实名认证和绑定银行卡,后通过区块链在其平台充值比特币并进行交易,提现人民币。2017年3月10日,葡萄科技公司因工作失误,给某A多充值了5个比特币,之后被告按照市价卖出,获利41471.23元,扣除手续费0.4%,某A实际获得41305.34元,经与某A多次协商退款事宜未果,故诉至法院。
被告某A未出庭应诉,但向本院邮寄书面答辩状辩称:1、葡萄科技公司通过区块链进行充值比特币进行交易兑换人民币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并涉嫌刑事犯罪;2、葡萄科技公司提供的居间服务,促成某A与其他用户按照约定的价格达成协议并进行交易。即使因错误交易产生的债,也仅存于买卖合同双方之间,葡萄科技公司已经扣除了手续费,因此,葡萄科技公司无主体资格,无权代表买卖合同双方主张权利。
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8日,某A在葡萄科技公司经营的www.coinnice.com的平台上进行注册并实名认证和绑定银行卡进行比特币交易。葡萄科技公司在BTC.com上给某A分配的区块链地址为1Mh3FWmCffDDsNHAPTmPEFWFTPBQvc3zsm,某A在平台注册的ID号为cn116908。BTC.com上某A共计购买6.9195个比特币。根据某A在平台交易记录显示,2017年3月10日至2017年5月11日的共卖出BTC13.029个。2017年3月9日,葡萄科技公司决定对网站进行升级更新并发布公告,系统出现了问题,葡萄科技公司决定在2017年3月10号16点41开始至2017年3月10日16点50期间的交易的用户数据回滚至2017年3月10日16点41分之前。2017年3月10日16点41分,某ABTC资产1.35个,期间卖出1.11个BTC,剩余0.24个,回滚资产后恢复1.35个比特币,卖出的1.11个BTC包括在13.029个的交易记录中,实际上给某A多充值的比特币共计5个(13.029—1.11—6.9195=4.9995,再加上账户剩余的0.0005,共计5个)。根据某A的交易记录,2017年3月11日13点44分某A提现41471.23元,扣除0.4%的手续费后还剩余41305.34元。2017年3月11日,葡萄科技公司员工余靖给某A汇款41305.34元。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提交的平台服务协议、BTC.com网站区块链地址、某A交易记录、汇款凭证及当事人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被告某A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及质证,本院视为其放弃答辩和质证的权利并依法缺席判决。某A在葡萄科技公司注册成功就视为其同意《Coinnice数字货币交易平台服务协议》,该协议属于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双方均应当按照协议履行义务。某A在没有合法根据情况下,获得41305.34元,给葡萄科技公司造成损失,应当将上述款项返还给葡萄科技公司。现葡萄科技公司主张某A返还41305.34元有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某A向北京葡萄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返还41305.34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16元由某A负担(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二O一八年三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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