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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A与新民市高杰电脑维修中心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法院:辽宁省新民市人民法院
案号:(2020)辽0181民初4417号
案由:民事>合同、准合同纠纷>不当得利纠纷
原告:杨某A。
被告:新民市高杰电脑维修中心。
原告杨某A诉被告新民市高杰电脑维修中心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原告杨某A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把不当得利19904元人民币返还给原告;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我于2020年8月2日,在网上平台购买被告价值19904元的莱特币。当时,给被告重复支付了19904元人民币。我多次要被告返还我19904元人民币的不当得利未果,特来院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主张其与被告新民市高杰电脑维修中心之间具有买卖莱特币并转账的关系,而根据原、被告提供的证据及陈述,原告提供的微信交易账单中虽标注原告付款给“高杰电脑”,但经查该收款账号系欧阳高杰的个人账号,且欧阳高杰在接受本院询问时也表示案涉的莱特币系其个人出售给原告。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交易或付款关系。因此,对于原告要求被告返还不当得利的诉讼请求,因被告主体不适格,本院对其起诉依法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杨某A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98元,退还原告杨某A。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O二O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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