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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游玩家继续充值抽取行为应视为放弃撤销权,事后又以构成欺诈为由要求撤销合同于法无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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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2-07-03 08:00:20   查看:
编者按:即使某A主张掌跃公司、乾游公司构成欺诈行为的理由成立,某A在知道“不动二”获取概率并未公示后仍继续充值及抽取行为,应视为其知道撤销事由后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其事后又以掌跃公司、乾游公司构成欺诈行为为由,要求撤销合同,于法无据。

网游玩家继续充值抽取行为应视为放弃撤销权,事后又以构成欺诈为由要求撤销合同于法无据
某A、广州掌跃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等网络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院:广州互联网法院

  案号:(2021)粤0192民初25167号   

  案由:民事>合同、准合同纠纷>合同纠纷>服务合同纠纷>网络服务合同纠纷

  原告:某A。

  被告:广州掌跃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广州乾游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原告某A与被告广州掌跃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掌跃公司)、广州乾游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乾游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日立案后,根据《中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10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A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掌跃公司、乾游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在线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A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撤销原、被告之间的网络服务合同;2.判令被告退回原告游戏充值费用9660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0年8月,原告下载了两被告运营的《三国仙侠志》手游,账号所在服务器为“640服-远虑深谋区”,昵称为“神域灬随便搞搞”。原告账号VIP等级为20级,合计充值96600元。2020年11月,该游戏推出了一个新的游戏模式“群雄逐鹿”。原告为能获得更好的游戏体验,购买了该游戏模式中的游戏装备“藏品”,共计19个。藏品技能需通过“升级”+“突破”+“淬炼”获取,每次“淬炼”需要消耗玩家充值的元宝和石头。原告为获取藏品中的一款名为“不动二”的道具(每淬炼一次花费500元宝及5个石头),连续抽了400多次(相当于2万多元)后,仍未获取该道具,遂向被告的官方客服了解该藏品的抽取概率,客服答复被告没有公布过抽取概率。原告认为被告违反《文化部关于规范网络游戏运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通知》的相关规定,未公示案涉游戏道具的抽取概率,导致原告在游戏中进行了非理性消费,且案涉游戏的道具“先发制人”“一鼓作气”,并未产生被告所描述的增加战斗力的效果,游戏体验感极差。因此原告认为被告在运营该游戏时,存在欺诈行为。原告特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如所请。

  被告掌跃公司、乾游公司辩称:一、案涉合同当事人系原告与掌跃公司,乾游公司非本案适格原告。掌跃公司才是游戏实际运营方,乾游公司仅为案涉游戏提供客服服务,不参与案涉游戏运营,亦未收取案涉游戏的充值款项,依据合同相对性原则,乾游公司非合同当事人,不是本案适格被告。二、涉案游戏账号经过多次转让,在原告受让使用涉案游戏账号前,涉案游戏账号已有部分元宝,涉案游戏账号内的元宝并非全部由原告充值获得,因此,涉案游戏账号内的元宝数量不能直接换算为原告的充值金额。此外,原告提供的支付宝、微信支付截图不足以证明原告就是实际支付人,且部分月份金额与被告游戏后台统计存在差异,经合理推算原告实际充值金额可能为56224.65元。三、原告主张两被告存在欺诈消费者的行为无事实依据。2020年5月24日乾游公司于官网公示了案涉游戏各玩法的概率,只因公示时间较早,对接原告的游戏客服不了解实际情况,才向原告作出了错误回复。原告作为成年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对是否进行游戏、是否选择进行充值享有自主选择权。两被告未向原告实施过任何诱导消费的行为,更不存在欺诈消费者的行为。原告主张抽取400多次才抽取到“不动二”技能,没有相关证据予以证明,也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四、原告不能以主观上的游戏体验差为由要求掌跃公司退还其全部充值款项。且从原告使用涉案游戏账号的时间跨度来看,原告自2020年9月开始使用涉案游戏账号,至今已使用了1年多,使用时间较长,期间充值次数较多,原告对涉案游戏账号投入了大量时间与精力,可见原告在涉案游戏中的体验感并未降低。五、即使法院支持解除原告与掌跃公司之间的合同,掌跃公司仅需向原告退还未消耗的充值款项。对于原告已消耗使用的充值款,因掌跃公司已为原告的充值提供对价服务,原告已享受相应游戏服务,无权要求掌跃公司返还已消耗的充值款。综上,请求法院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双方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通过本院诉讼平台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掌跃公司经营范围包括游戏软件设计制作,网络游戏服务,其自认系手游《三国仙侠志》的运营主体,官方网站为“www.gzzy128.com”。

  乾游公司经营范围包括计算机技术开发、技术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等,官方网站为“www.2y9y.com”。庭审中,乾游公司称其仅为手游《三国仙侠志》提供客服服务。

  某A在手游《三国仙侠志》中游戏账号为“sp14×××83”,所在服务器为“640服远虑深谋”,账号昵称为“神域灬随便搞搞”。某A陈述:该游戏账号系其于2020年9月从其朋友处购买,于2021年10月进行了实名认证。

  某A与掌跃公司、乾游公司均确认:自2020年9月至2021年6月,案涉游戏账号sp14×××83充值金额共计56224.65元,收款方包括掌跃公司以及案外人广州市义耀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市凡点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广州飞拓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案涉游戏充值1元即可获得10个游戏元宝,某A可充值享受6.9折的优惠;截止庭审时,案涉游戏账号内未消耗元宝为145250,折价为10022.25元。

  庭审中,某A当庭展示其与游戏客服的聊天记录显示,2021年4月28日,某A向案涉游戏客服“七七”提出反馈:“藏品不动二淬炼概率太低”“我大概花了20多万元宝,2千多个高级石头,还没淬炼到。”;客服回应:“这个概率就跟新区酒馆抽奖一样的”;某A回复:“后经反应,概率明显提高”“之后我又花了6万多元宝,600多个高级石头,总算淬炼到不动二技能,之后的概率,好多了,我们群里好多人淬炼到了”。

  2021年6月9日,某A就游戏道具“不动二”获取概率在微信咨询乾游公司客服:“这个概率有公布过吗”“官网上有吗”;客服答复:“亲,一般是没有的呢”。

  2020年5月24日,乾游公司在其官网上公示了《三国仙侠志》各玩法概率,包括“夺宝转盘”“幸运寻宝”“积分夺宝”“秘境探宝”“新服寻宝”“星辰探秘”等,未包含案涉游戏道具“不动二”的玩法概率。

  另查,“不动二”系案涉游戏中藏品的一个技能,需要通过“淬炼”获得,即在多个技能中随机抽取。“淬炼”一次需要花费500个元宝与5个石头。庭审中,某A确认其于2021年4月份已获得了“不动二”道具,但无法提供证据证明为了抽取该道具所花费的元宝。

  再查,某A提交其在案涉游戏中的“战斗报告”显示,其所操控的游戏角色“黄忠”开始施放“先发制人”,“黄忠”士兵攻速+1,“黄忠”所有技能速度+1,“黄忠”技能释放概率已增加+5%。

  本院认为,本案为网络服务合同纠纷。根据原告诉请的事实和理由,以及被告的答辩意见,本案争议焦点为:涉案网络服务合同应否被撤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本案中,某A主张案涉游戏未公布“不动二”道具的抽取概率,构成欺诈。根据法庭查明的事实,案涉游戏道具“不动二”玩法概率并不在乾游公司在其官网上公示的《三国仙侠志》各玩法概率内容中,掌跃公司、乾游公司亦未就此作出合理解释,故可认定案涉“不动二”道具的玩法概率并未公示。但是,从某A与案涉游戏客服的聊天记录“藏品不动二淬炼概率太低”“后经反应,概率明显提高”“之后我又花了6万多元宝,600多个高级石头,总算淬炼到不动二技能”等内容,可知某A对“不动二”道具淬炼概率不明的情况是明知的,并未受到误导,且某A事实上已经获取了“不动二”道具,因此掌跃公司、乾游公司不存在故意隐瞒真实情况从而导致某A陷入错误认识的欺诈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即使某A主张掌跃公司、乾游公司构成欺诈行为的理由成立,某A在知道“不动二”获取概率并未公示后仍继续充值及抽取行为,应视为其知道撤销事由后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其事后又以掌跃公司、乾游公司构成欺诈行为为由,要求撤销合同,于法无据。

  关于游戏技能“先发制人”实际效果与描述不符的问题。某A主张其购买的案涉游戏道具“先发制人”实际效果与描述不符,但某A所提交的“战斗报告”已明确显示,其所操控的游戏角色在释放“先发制人”技能后,便产生了攻速加成的效果,故某A该主张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所述,某A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全部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某A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108元,由原告某A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O二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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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杰律师,法律硕士,执业于北京市炜衡(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为14403201810022100。邓杰律师现(或曾)兼任深圳市人民政府听证员、深圳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法律类),深圳市某区政府系统公职律师、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员、网页设计师、计算机程序员、服务器维护工程师和网站站长多年,在软件程序、网络游戏、电子商务、区块链数字货币、数据合规、网络不正当竞争、人工智能等IT互联网和强制执行领域积累了丰富的专业技术和法律实务经验,可娴熟控制相关法律风险和解决相关争议纠纷,能有效维护委托人各类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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