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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A、上海聚市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等物权保护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法院:广州互联网法院
案号:(2021)粤0192民初14405号之二
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网络侵权责任纠纷>网络侵害虚拟财产纠纷
原告:某A。
被告:上海聚市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上海绿岸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广州赫墨拉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上海触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原告某A与被告上海聚市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聚市公司)、上海绿岸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岸公司)、广州赫墨拉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赫墨拉公司)、上海触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触萌公司)网络侵害虚拟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1年9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A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聚市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绿岸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赫墨拉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触萌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在线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A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聚市公司退还某A充值费用1340039元;2.判令聚市公司赔偿某A的经济损失202000元(包括某A购买游戏账号的90000元和某A委托他人运营游戏账号的费用112000元);3.判令公证费4300元由被告承担;4.判令绿岸公司、赫墨拉公司、触萌公司对上述诉讼请求承担连带责任;5.本案担保费1392元、保全费5000元和案件受理费由四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太古封魔录》是一款由赫墨拉公司开发、绿岸公司出版、触萌公司、聚市公司运营的一款3D仙侠MMORPG(大型多人在线角色扮演)手游。2020年2月23日,某A以9万元的价格从案外人刘宇手中购买了该游戏的账号,并将该账号与自己的手机号绑定,成为该游戏的用户,角色信息为:账号U71×××47,角色名为“某人”,游戏大区为君临630服。购买游戏账号后,某A除自己使用账号外,还每月花费8000元请案外人牟某为某A管理、运营案涉游戏账号,期间某A通过自己以及牟某的支付宝、微信累计向聚市公司充值1340039元,而案涉手游在2021年4月25日之后便关闭了游戏服务器,清空了某A游戏账号的全部数据。被告的行为使得某A充值的款项、购买的道具和游戏装备等无法使用。依据我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网络虚拟财产具有财产性质,受到法律保护,被告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财产权益,因此被告应当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该游戏的登录界面显示该游戏的运营商是触萌公司,但实际收取充值费用的是聚市公司,而赫墨拉公司与绿岸公司是该游戏的开发商与出版方,以上几名被告应当对某A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
庭审中,经本院释明,某A明确在本案中要求各被告承担侵权责任而非违约责任,认为各被告侵害其虚拟财产权益。
聚市公司辩称,案涉游戏平台账号的所有权人为聚市公司,附条件的使用权人为案外人杨上锋。鉴于某A自认其是聚市公司的平台用户,故某A和刘宇均是明知游戏平台账号所有权归属于聚市公司,使用权人为案外人杨上锋,并在明知账号不允许买卖的情况下,仍然进行所谓的账号买卖,因此主观上不具有善意,也不构成表见代理,因而自始至终某A未取得游戏账号所有权及使用权,仅仅是基于掌握了游戏平台账号密码而掌握了登录权限,故某A不享有本案的诉权,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某A第一项诉讼请求并无事实、合同、法律依据,案涉账户关服前仅有67个元宝,即此前的充值消费已经消耗殆尽,鉴于案涉合同行为以及用户协议均为继续性合同,对于过往已发生的行为仍然有效,因此某A主张全额返还充值并无依据。而就剩余元宝,某A亦承认元宝可通过装备、道具等进行兑换,因此所剩元宝不见得是充值兑换而得的。鉴于我方是依照法律规定提前60天公告停服的,如法庭认定所剩67个元宝是通过人民币兑换所得的,依照《关于加强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管理工作的通知》规定,只能在不超过人民币6.7元的范围内判决答辩人返还充值。某A第二项诉讼请求(账号购买90000元,代练花费112000元)并无合同及法律依据,鉴于某A自认其在聚市公司平台拥有另一账号,换言之在案涉游戏平台账户发生交易前某A已经是我方平台用户,因此某A对于《用户注册服务协议》的内容是明确知悉的,《协议》对某A有约束力,其行为已经违反了《用户协议》第二条第七款的相应约定,理应由其自行承担其产生的支出。再者,该两笔费用的支出与案涉游戏并无直接关联,游戏账号本身就是免费注册取得,支付牟某的费用本质是劳务报酬,故某A支出的202000元不能界定为损失,其主张并无合同及法律依据,应驳回该诉讼请求。综上所述,请求驳回某A的全部诉讼请求。
绿岸公司辩称,一、某A不属于游戏账号实名验证绑定的使用人,并且游戏账号不明确,与系争游戏账号没有利害关系,属于原告主体不适格的情形。1.某A与案外人刘宇聊天记录中提及的游戏账号为u71×××47,游戏服务器为君临107,而某A在起诉状中提起的游戏账号所在区服为君临630服,和系争账户虽然账号号码一致但是区服并不一致。在实践中,具体游戏账号的登录需要正确的账号密码和正确的游戏服务区服才可以登录到唯一指定的账号,所以某A该证据中提及的价值90000元的系争账号和起诉书中提及的起诉账户并不是一账户,与本案无关。2.某A与案外人刘宇聊天记录中提及只进行了游戏账号手机的换绑,该手机号和某A在起诉状中的提供的号码也不一致,无法证明手机号码是某A自己的。3.系争账号依旧绑定在案外人杨上锋的名下,根据国家的相关规定,游戏运营企业应当要求用户使用有效身份证件实名注册,保证一个游戏账户对应一个真实个人。鉴于网络账户的特殊性,游戏公司只能根据游戏的账号密码和认证的实名制信息判断账号的使用人为何人,无法确认登录系争账号的人就是某A本人。由于该账户的实名认证绑定人仍然在案外人杨上锋名下,所以该系争账号的使用权人仍旧为案外人杨上锋。依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某A并无原告主体资格。二、绿岸公司并非本案适格被告。1.绿岸公司属于《太古封魔录》游戏的出版方,根据《关于移动游戏出版服务管理的通知》第2条的规定,游戏出版服务单位只负责游戏内容审核、出版申报及游戏出版物号申领工作,网络游戏运营负责提供网络游戏产品和服务并取得收益,系争游戏实际的运营单位是触萌公司,和绿岸公司无关。2.某A和聚市公司之间成立合同关系,属于合同相对方,但是某A和绿岸公司之间并无签订任何协议,绿岸公司并未获取某A在系争游戏中充值的任何款项,所有由于聚市公司实际运营游戏引起的相关事项及纠纷与出版方绿岸公司无关。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属于被告不适格的情形。三、案外人牟某和本案无关,其充值行为和某A提及的损失并无任何关联。1.某A称和案外人牟某之间存在账号委托管理的关系并每个月会支付起诉账户的运营费用,但是某A提供的证据一无法证明某A和案外人牟某之间存在账户委托管理关系,二无法证明某A将钱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支付给案外人牟某,三无法证明该笔费用是用于起诉账户的运营,四无法证明起诉账户的实际价值就是某A起诉的金额。2.某A提供多项其与牟某在微信支付平台和支付宝支付平台向聚市公司的充值记录,由于案外人牟某和本案无关,其充值行为和某A提及的损失并无任何关联;且某A提交的汇总表只是其自己整理收集,里面的数据十分凌乱,并且大部分数据金额依据不明,无法证明某A把对应充值投入起诉账户中使用。3.在《某A向牟某支付管理游戏费用的记录》中支付记录从2020年3月持续到2021年4月,但系争游戏在2021年2月已经宣布停服,而且某A在2021年3月对起诉账户进行公证,明显是已经准备诉讼。一个正常的玩家并不会在一个已经停服的游戏中投入过多的金钱的,有充足的理由怀疑某A一系列转账记录是某A和其他第三人的私人转账记录,与本案无关。四、某A确实存在充值行为,但其充值的相应款项也已经得到游戏运营方等价的服务,某A也已经享受了对应的游戏服务,并不存在损害的情形。某A其提供的证据《展示被告关服后该游戏账号在游戏中的情况录屏》的可以看出某A登录的游戏账号区服是上古,并不是在起诉状中提及的君临630服,也不是在证据中提及的系争账户所在的君临107服,证据《与游戏客服的聊天记录》中也只是说明了游戏关服,并无其他关于游戏数据清除的任何信息,某A并无任何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要求我方承担连带责任。依据《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案为一般类型的侵权纠纷,我方承担相应责任的前提是存在过错。我方作为游戏的出版单位,和系争游戏的运营无关,故不可能产生任何过错,不应该承担任何责任。
赫墨拉公司辩称,我司是游戏《太古封魔录》研发厂商。2017年3月29日我司与海南君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南君海公司)签订了关于手机网络游戏《乾坤劫》的授权许可协议,同日,双方又签订了《补充协议》,约定游戏《乾坤劫》更名为《太古封魔录》。2017年7月28日我司取得《太古封魔录》软件著作权,2017年12月15日触萌公司获得《太古封魔录》游戏版号。2018年3月1日触萌公司将《太古封魔录》游戏版号授权给海南君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至此,《太古封魔录》在中国大陆地区的独家运营方是海南君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我司作为游戏研发方不参与游戏运营,与游戏收款方聚市公司亦没有合同及收款往来,游戏客服由游戏运营方提供,停服导致的玩家争议理应由直接收款方来处理。游戏停服过程按照《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进行,具体过程是:2021年2月24日,由海南君海公司向我方发起关服需求,发布公告明确停充值和停运时间;2021年2月25日我方对外发布关服相关信息,向玩家同步停充值和停运节点;2021年3月29日我方实际在后台操作关充值;2021年4月27日我方实际操作将9130服务器切到停运状态正式停服,未删除服务器和玩家数据;2021年5月5日实际删除服务器和玩家数据,同时备份删除的数据到服务器上,方便后续查询信息。经查询后台数据,停服时涉案账号所剩货币不足以作为玩家主张退款的依据。后台数据显示停服时该账号的剩余货币仅剩元宝67,元宝既可能通过充值也可能通过游戏行为获得,其他的铜钱、道具、装备等都不是充值直接获得的。玩家购买游戏账号及付款给第三人运营游戏账号行为属于个人行为,与本案无关。
触萌公司辩称,触萌公司仅为涉案游戏版号备案的运营方,并未参与涉案游戏的运营,并非本案适格被告,不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触萌公司因受托办理版号获得授权,涉案争议期间触萌公司所受授权早已终止,触萌公司从未参与游戏实际运营。赫墨拉公司于2017年委托触萌公司办理涉案游戏版号,并因版号办理之需向触萌公司出具授权书,触萌公司实际从未参与游戏运营,且该授权书已于2018年8月29日到期终止。本案中,某A于2020年2月23日从案外人手中购得账号并在此后才开始充值消费。因此,涉案争议期间,触萌公司授权已终止,更无可能参与涉案游戏的运营工作,触萌公司未获得涉案游戏的任何充值收益。游戏登录界面所示的运营单位信息,该信息是根据网络游戏主管部门的要求在游戏运营过程中需在登陆界面展示游戏版号相关信息,该版号上的资质信息客观上无法变更,并不表示触萌公司为涉案游戏的实际运营单位。判断游戏实际运营方应以账号提供、充值收入等实际运营行为为准。触萌公司从未向某A提供游戏账号、未收取任何充值款项,未从充值款项中获得分成,也未有任何游戏运营行为。因此,触萌公司并非游戏实际运营方,不是网络服务合同的相对方。本案中,案涉争议系游戏运营过程中产生的玩家争议,案涉法律关系应为网络服务合同关系,根据聚市公司提供《用户协议》,本案网络服务合同的主体为某A与聚市公司、案涉游戏账号由聚市公司提供、充值款款项由聚市公司收取、客服系统由聚市公司提供、关服通知由聚市公司发出。聚市公司为涉案游戏的实际运营方,聚市公司亦在庭审中已确认该事实。触萌公司并非涉案游戏的运营方,也未获得任何充值收入的分成,并非本案适格被告。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本案有关事实,本院认定如下:
一、案涉游戏的基本情况
网络游戏《太古封魔录》的计算机软件由赫墨拉公司开发,著作权人为赫墨拉公司。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2017年12月15日出具的《网络游戏出版物号(ISBN)核发单》显示,该游戏的出版单位为绿岸公司,运营单位为触萌公司,网络游戏出版物号为ISBN978-7-498-03129-7。
经某A申请,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公证处于2021年4月12日出具(2021)粤广南沙第15409号公证书证明:网络游戏《太古封魔录》在该游戏界面中公示:著作权人为赫墨拉公司,出版单位为绿岸公司,运营单位为触萌公司。
用户登录游戏时,需输入账号、密码,在登录页面下方,默认勾选“我已阅读并同意用户协议和隐私政策”,用户虽可点击去掉该勾选,但必须勾选才能登录游戏。某A提交的2021年3月18日的公证录屏显示,其通过聚市公司运营的微信公众号“9130游戏”下载安装《太古封魔录》游戏,该游戏在用户登录时显示的“用户协议”即《用户注册服务协议》载明的内容包括:“本《用户注册服务协议》是由您(以下简称‘您’或‘用户’)与上海聚市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称为‘本平台’)就本平台所提供的游戏产品和服务于广州市天河区所订立的协议,具有合同效力。在用户完全遵守本协议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本平台同意给予用户一项个人的、有限的、不可转让、不可分授权、非排他性、非商业性以依据本协议或相关法律法规可撤销的许可,以使用本平台游戏产品和服务;用户不能利用本平台提供的游戏产品和服务从事任何以营利为目的的活动,包括但不限于充当游戏道具交易中介收取中介费、以营利为目的销售游戏道具等。如用户需要使用本平台提供的游戏产品和服务,应注册成为本平台的注册用户,取得本平台注册用户账号的基于本协议的使用权。本平台账号的名称在注册之后不可变更,而账号对应的密码则可以通过本平台提供的客户服务进行修改。用户对登录后其所持账号产生的行为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责任。用户承诺以其真实身份注册(实名注册),并保证所提供的个人身份资料信息真实、完整、有效,依据法律规定和《文化部网络游戏服务格式化必备条款》约定对所提供的信息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用户以其真实身份注册成为本平台注册用户后,需要修改所提供的个人身份资料信息的,可根据本平台不时公布的途径进行,本平台将及时、有效地为用户提供该项服务。用户应提供与其注册身份信息相一致的个人有效身份信息,本平台根据用户身份核对结果,决定是否采取相应措施。本平台从未授权用户从任何第三方通过购买、接受赠与或者其他方式获得本平台账号,亦未授权用户将本平台账号转让或出借、共享给其他第三方使用(包括但不限于直播、录制、代练等情形),因实施前述行为产生任何法律后果及责任均由用户自行承担,对平台造成任何损失的,用户应当予以赔偿,本平台不对前述未授权的用户行为负责,不受理因前述未授权的用户行为发生纠纷而带来的申诉,且本平台有权对前述未授权的用户行为所涉平台账号采取本协议第六章第6条约定的一种或多种处理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封停账号、删除档案、删除账号),因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用户自行承担。用户理解并同意,其本平台账号的一切资料、数据和记录(包括但不限于个人身份资料、登录记录、登录后行为记录、消费记录、游戏数据等)均以本平台系统记录的数据为准,用户同意以该数据作为判断用户是否违反本协议相关条款的依据。本平台有权根据需要,在游戏产品和服务中发行游戏内虚拟代币,虚拟代币须使用当地流通货币兑换获得,当地流通货币一经兑换成虚拟代币,视为当地流通货币已经使用,用户不得要求本平台将虚拟代币兑换成当地流通货币或其他实物资产。虚拟代币用以购买相关虚拟物品的使用权或者接受相关增值服务。本平台提供的游戏产品和服务中的虚拟代币、各种虚拟物品(包括但不限于角色、皮肤、道具、装备、武器、坐骑、宠物等)及游戏内的增值服务,作为本平台游戏产品和服务的一部分,其所有权归本平台所有,用户只能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根据本协议获得该虚拟物品及增值服务的使用权。用户充分理解和同意,用户一旦成功购买虚拟物品或增值服务的使用权,将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退还,且用户对虚拟物品或增值服务的使用权可能存在一定的使用期限,一旦使用期限届满,本平台有权不另行通知而立即收回使用权,该使用期限不因任何原因而中断、中止。未经本平台事先书面同意,用户不得转让其在本协议项下的权利或义务。本平台有权通过本平台的子公司或其他关联公司行使其在本协议项下的权利或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义务。本平台所有发给用户的通知可通过游戏内、游戏官方网站或游戏官方论坛的重要页面的公告、电子邮件或电话、信件等形式传送。”
诉讼中某A确认在登录游戏过程中有勾选同意用户协议,但认为自己实际未阅读相应条款,且相应格式条款应属无效。
用户在该游戏充值后,可以获得虚拟代用币“元宝”,一元人民币可以换取十个“元宝”,“元宝”可用于购买游戏道具、装备等。除充值行为外,通过游戏中的特定行为也可以获得“元宝”。
案涉游戏账户的有关情况
某A主张权利的游戏账号为u71×××47,名称为“某人”,属聚市公司运营的服务器内的账号,2021年3月18日该角色游戏级别为“巅峰545级”,“战力”为511859138083,该账号有多个“巅峰竞技冠军”等“荣誉记录”,剩余“元宝”5556,其中带“锁”符号的元宝数量为5087,还有大量“装备”“配饰”“宝石”等用于提升该角色战力、形象等的虚拟物品。某A知晓该账号的密码,可以正常登陆该账户,2021年3月18日该账号绑定的手机号码为159××××1123。某A主张该账号系其于2020年2月23日从案外人刘宇处购买得来,为此提交了《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转账凭证》,显示其于当日向刘宇支付90000元,注明的“转账用途”为“购买果玩游戏账号u71×××47”。某A还提交了若干微信聊天记录,显示其于2020年2月23日与“刘宇-浙江绍兴”交谈,向其购买该账号,其向“刘宇-浙江绍兴”发送上述转账凭证后,“刘宇-浙江绍兴”向其告知了该账号的密码,还向其发送了“杨上锋”的身份证正反面照片,告知其这是“原号主身份证,实名的,我去提交换绑”。庭审中,某A和聚市公司均确认杨上锋是案涉账号的注册者和实名认证人,该账号至今未变更过实名认证人。
某A主张,其购买上述账号后,通过其自己的微信、支付宝向聚市公司为该游戏充值850097元,又通过牟某的微信和支付宝向聚市公司为该游戏充值489942元,共充值1340039元,为此提交了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四份《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和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交易流水证明》《电子客户回单》各一份为证,显示某A的微信和支付宝账户于2020年2月至2020年9月向聚市公司支付了若干款项用以购买“元宝”等。
关于某A主张的充值金额,聚市公司不予认可,认为其主张的上述款项并非全部充值于案涉账号,为此提交了该公司后台记录的案涉账户全部登录数据及充值数据,显示2020年2月23日至2021年4月25日,案涉账户共充值1120172元。某A对该证据质证认为,对该证据形式上的真实性予以认可,但主张其根据银行流水统计出的购买账号后的充值金额为1340039元,在剔除掉充值到其他公司以及“全服代点”、交易关闭的金额217811元后,充值总金额仍有1122228元。
关于案涉账号的剩余虚拟物品,赫墨拉公司于诉讼中提交了后台查询截图,显示2021年4月25日关服时该账号累计充值金额为1579196元,等级为915,VIP等级为11(有效期至2031年12月17日),SVIP等级为11(有效期至2021年5月29日),剩余“元宝”67,“铜钱”210983808,“礼券”4538,另有“灵力”“荣誉”“积分”“心晶”等若干。某A对上述数据不予认可,但未提交相反证据反驳。
聚市公司对某A关于其是案涉账号的所有人、使用人的主张和案涉账号转让的行为均不予认可。聚市公司、赫墨拉公司陈述,某A主张权益的虚拟道具、装备仅是聚市公司经营管理的服务器上的数据,仅能在聚市公司经营的服务器上使用,虽然也有其他公司至今仍在运营《太古封魔录》游戏,但除非其他公司同意,否则案涉道具、装备数据无法转移到其他公司的服务器。
某A委托牟某代为管理运营案涉游戏账号,于2020年3月至2021年4月每月均向牟某支付8000元,共支付112000元。
经某A申请,本院经审查后同意证人牟某出庭作证。证人牟某的证言为:我在新疆,某A在福州,这个账号u71×××47是我朋友某A的,因为他上班没有时间打理,我帮他管理账号,他每月给我8000元的报酬,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合同,实际付款的期间是2020年3月至2021年4月。我使用该账号参加游戏的各种活动,每天大约花费7、8个小时,并对这个账号充值,充值款是某A转给我的,目的是提高账号的战力、排名。我只帮他管理这一个账号。这个账号等级和战力很高。游戏中,金币是用来强化装备的,元宝是用来购买装备的。元宝和人民币的兑换比例是1比10。在我操作期间,曾经有游戏服务商合并服务器的事实,该游戏账号所属服务器发生过变动。目前该账号数据已经被清空了。
案涉游戏服务器的关停情况
案涉游戏于2021年2月25日在其游戏界面发布《停服公告》,内容包括:“游戏将于2021年4月25日正式终止游戏运营,同时关闭所有游戏服务器,服务器关闭后玩家将无法登录游戏。……在此发布游戏停服操作流程及时间安排,请各位玩家提前做好准备:1.2021年2月25日发布关服公告,关闭新用户注册通道,至正式关服期间,老玩家可正常登陆游戏;2.2021年3月25日关闭用户充值通道;3.2021年4月25日关闭游戏服务器,玩家将不能登陆游戏,可能会依据实际情况提前关服;4.如有问题可咨询客服:3003701613。游戏服务器关闭后,服务器内有关游戏的所有账号数据及角色资料等信息将被全部清空。对此,我们全体员工献上最诚挚的歉意,并感谢大家的支持和理解。最终解释权归游戏运营团队所有。”某A提交的公证书显示,其于2021年3月18日看到了上述停服公告。
2021年4月25日,赫墨拉公司按照聚市公司的申请对聚市公司经营的《太古封魔录》游戏的服务器予以了停服,后包括案涉虚拟财产在内的数据被从相关服务器清空。
四、案涉游戏的运营主体情况
关于案涉游戏的运营主体情况,赫墨拉公司在诉讼中提交《授权许可协议》和《补充协议》,显示的内容如下:
2017年3月29日赫墨拉公司与海南君海公司签订《授权许可协议》,约定在协议期间内赫墨拉公司将手机游戏《乾坤劫》在授权地区即中国大陆的运营、使用、推广、宣传、发行权利独家授权于海南君海公司,并由赫墨拉公司提供技术支持,协议有效期自2017年6月1日起至2020年5月31日止;后双方又签订了《补充协议》,约定上述《授权许可协议》约定的游戏《乾坤劫》变更为《太古封魔录》,其他约定事项不变。
聚市公司在诉讼中提交四份《授权书》,显示的内容如下:
2018年3月1日,赫墨拉公司向广州君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君海公司)出具《授权书》,授权该公司运营《太古封魔录》游戏,并写明该公司可自行运营该游戏或者授权第三方运营该游戏,在授权期限内海南君海公司对该游戏享有的运营权是独家、不可转让、可分授权的、有限的权利,广州君海公司有权授权第三方为该游戏提供用户系统及收费系统,授权期限为2018年3月1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止。同日,广州君海公司向海南君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南君海公司)出具《授权书》,授权内容与上述《授权书》相同,授权期限为永久授权。
2018年3月1日,触萌公司向海南君海公司出具《授权书》,授权该公司运营《太古封魔录》游戏,并写明该公司可自行运营该游戏或者授权第三方运营该游戏,在授权期限内海南君海公司对该游戏享有的运营权是独家、不可转让、可分授权的、有限的权利,有权授权第三方为该游戏提供用户系统及收费系统,授权期限为永久授权。
2018年8月1日,海南君海公司(甲方)与聚市公司(乙方)签署《联合运营合作协议》,就《太古封魔录》等游戏的合作约定:甲方为合作提供联合运营游戏服务器(专服),联运平台为“9130游戏”,该平台提供游戏的注册系统入口、充值系统入口、官网及论坛服务,甲方授权乙方可撤销的、非独家的、不可转让的、不可转授权的、有限的运营权利,可以对游戏进行推广、运营,可以为用于提供多种渠道的充值服务;甲方负责游戏服务相关硬件设备(包括游戏服务器、数据库服务器等)和宽带资源,乙方负责注册、充值计费、登陆系统、游戏论坛等所需的相关硬件设备和宽带资源并架设相应的服务器。甲方负责并且只有甲方有权完成游戏的更新,甲方可以进入游戏服务器进行其认为需要的管理和维护。乙方就游戏程序不具有任何保留、管理或操作权限,合作期限为自2018年10月10日至2019年12月31日。2019年1月1日,聚市公司与海南君海公司、广州君海公司签署《三方主体变更补充协议》,自当日起海南君海公司在上述《联合运营合作协议》中的权利义务转让给广州君海公司。2019年11月21日,聚市公司与广州君海公司又签订《补充协议》,将上述合作期限延长至2020年12月31日。
2018年10月10日,海南君海公司向聚市公司出具《授权书》,授权该公司运营《太古封魔录》游戏,并写明该公司可自行运营该游戏,在授权期间聚市公司对该游戏享有的运营权是非独家的、不可转让的、不可分授权的权利,有权为该游戏指定或提供用户系统及收费系统等,授权期限为2018年10月10日起至2019年10月9日。
五、其他情况
某A为保全证据,向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公证处支付公证费4300元。某A为在本案诉讼中申请财产保全,向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支付了保险服务费1392元。
诉讼中,某A向本院提交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冻结聚市公司、绿岸公司、赫墨拉公司、触萌公司价值1546339元的财产,并提供了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中心支公司出具的保单保函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后作出(2021)粤0192民初14405号民事裁定予以准许,依法冻结了聚市公司、触萌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546339元。
本院认为,某A因认为其关于网络游戏《太古封魔录》的虚拟财产权益受到侵害而提起本案诉讼,本案属网络侵害虚拟财产纠纷。本案争议焦点为:某A是否为本案适格原告。
某A以案涉游戏服务器停服使其充值的款项、购买的道具和游戏装备等无法使用,认为其网络虚拟财产权益受到被告侵害为由提起本案诉讼。某A向案涉游戏大量充值,其充值的款项已经全部用于享受游戏服务或者转化为案涉游戏账号内的“元宝”“心晶”等虚拟财产,未单独存在,故本院仅针对某A对案涉虚拟财产享有的权益进行分析。
网络游戏是游戏运营商提供的一种网络服务。在游戏运营过程中,用户固然享受了游戏服务,其支付的金钱和人力是其接受服务的对价,但不可否认的是,用户在此过程中获得的虚拟货币、游戏等级、虚拟物品等具有价值性和相对稀缺性,且用户能够在一定条件下进行支配,对于这些虚拟财产,应当肯定其价值,明确其权属,保护相关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
案涉游戏账号的实名注册人为杨上锋,某A是掌握游戏账号、密码等登录凭据并向游戏账号大量充值的民事主体。客观上,某A付出了金钱和人力,使案涉游戏账号内的虚拟财产数量增加、价值增长,其目的并非增加杨上锋的财产而是增加自己的利益,对于与其上述付出相对应的网络虚拟财产,某A享有一定的权益。
某A虽然对案涉虚拟财产享有一定权益,但在其并非案涉游戏账号的实名注册人的情况下,其享有的权益只能是相对的、受限的,其权益主要是相对于实名注册人和其他与案涉账号有关的用户而言的。游戏账号的实名注册人是该账号的合同权利义务和账号内有关权益公示的权利人,对外应由其行使有关权利,包括向游戏服务提供者主张损害赔偿。理由如下:
一方面是基于合同的约定。某A主张受损的虚拟财产均是实名注册人为杨上锋的游戏账号内的财产,这些虚拟财产基于游戏运营商提供的网络服务而产生、存在,相关网络服务实际上是游戏运营商向特定用户即实名注册人履行合同的行为,合同权利义务的享有者和承担者是特定的。游戏账号经实名认证后,网络服务合同中用户一方的真实身份即已确定,游戏账号、密码等登录凭据是游戏运营商用以识别用户真实身份的依据,在游戏账号对应的实名认证人的身份未变更的情况下,其他人凭账号、密码等登录凭据登录游戏账号并从事的相关行为,一般应视为实名认证人的行为,相应合同权利义务应由实名认证人享有和承担。虽然某A从他人处通过购买的方式取得该账号的登录凭据,但该账号的实名认证人仍为杨上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五条关于“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的规定,该账号转让因未经网络服务合同相对方即聚市公司同意而对聚市公司不发生效力,相应网络服务合同的权利义务仍然仅能由杨上锋享有和承担。
另一方面是基于社会公共秩序的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网络游戏是面向社会公众的网络服务,它使众多用户通过网络游戏平台发生社会关系,其中伴有金钱等财产的往来流转,其中可能产生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秩序、金融秩序的行为,为了维护公共秩序,防范可能的违法违规行为,有必要落实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关于网络实名制的要求,使义务、责任的承担者与权利的享有者相一致。另外,网络实名具有权利公示公信的作用和效果,在与游戏账号有关的盗号、代练、私下交易、代为充值等行为导致实名注册人和实际登录人不一致的情况易发多发、游戏账号可能关联多个主体的复杂权益的情况下,明确实名注册人权益的公示公信效力,有利于定分止争、降低社会成本、增强权利的稳定性和可预期性,同时亦有助于引导民事主体规范有关行为,促进网络虚拟财产交易健康有序。
综上所述,参考《文化部、商务部关于加强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管理工作的通知(文市发〔2009〕20号)》中关于“用户在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的使用过程中出现纠纷的,应出示与所注册的身份信息相一致的个人有效身份证件。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在核实用户身份后,应提供虚拟货币充值和转移记录,按照申诉处理程序处理”的规定精神,因某A并非案涉游戏账号的实名注册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关于“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关于“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裁定驳回起诉”的规定,本案应裁定驳回原告某A的起诉。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条、第五百五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某A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O二一年十二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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