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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A、人民网股份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院: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9)辽01民终10302号
案由 :民事>人格权纠纷>人格权纠纷>名誉权纠纷
上诉人(原审原告):某A。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民网股份有限公司。
上诉人某A因与被上诉人人民网股份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2018)辽0103民初101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7月2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A上诉请求:1、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2018)辽0103民初10127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2、本案全部诉讼费由人民网股份有限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1、一审判决认定东方卫视的采访无相关证据支持。一审认定东方卫视曾对某A的母亲张明进行采访,人民网股份有限公司刊登的文章并未超出采访信息内容,但该采访内容双方均未提供,即便有也未经过质证。东方卫视采访的是张明本人,无法认定该视频的客观性和真实性。东方卫视的采访视频与本案有无关联性也无证据支持。2、本案所述事实经北京辽宁两地法院判决,转载涉诉文章已构成侵权。多起诉讼经过判决均认定网站方侵权,需要向某A赔礼道歉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但本案却在同一客观事实下做出相悖的判决不知何意。3、一审判决并未考虑人民网股份有限公司发布文章所造成的严重后果,已经严重扰乱某A的正常生活。人民网股份有限公司所发布的文章内容泄露他人隐私和秘密,未经过某A本人许可,并未严格审查文章的内容,文章标题及内容采用多次贬损他人的言语,侵范了某A的名誉权。4、一审适用法律错误。本案适用《侵权责任法》第六条不当,应依据《民法总则》等予以裁判。
人民网股份有限公司辩称,同意一审判决,请求维持原判。某A的母亲张明在一审法官询问时承认其曾经接受东方卫视就本涉案事件进行相关采访,人民网股份有限公司认为与涉案事件相关的采访与本案具有关联性,作为裁判依据合理合法。某A针对此涉案事件的相关报道多次向北京、沈阳等地法院提起诉讼,其涉案文章内容与本案涉案文章内容并不一致,应具体案件具体分析。人民网股份有限公司对涉诉文章均为系统自动抓取的转载,分别转载自《新华网》、《法制晚报》、《郑州晚报》和《沈阳晚报》。在转载时,人民网股份有限公司未对文章进行任何的修改,不存在任何的侵权故意,且转载自《沈阳晚报》的涉案文章中主要是针对涉案时间的变化采访稿,内容客观。某A作为此案件当事人已进入公共领域,融入公共世界,其肖像权应受到一定的限制,且人民网股份有限公司使用某A的图片均为转载文章的配图,未作修改,属于非盈利性使用。名誉权是指公民和法人就其自身属性和价值所获得的社会评价,享受的保护和维护的人格权,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应当根据受害人确有名誉被侵害的事实,行为人的行为违法,违法行为和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来认定。我方网页上转载的涉诉报道均转自其他网站,报道中文字内容基本反映了当时的情况,并无严重失实报道。同时,涉案文章所提及的公共事件已被各媒体进行报道,某A已经成为公众人物,其隐私权应当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且某A的社会评价并非因人民网股份有限公司转载涉案文章而必然导致下降。所以,我方未侵犯某A的隐私权和名誉权。
某A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人民网股份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对某A的侵权行为,并在其网站上删除某A的名字、照片及某A所有的相关信息;2、请求依法判令人民网股份有限公司在其网站的首页醒目位置为某A赔礼道歉,时间不少于30日;3、请求依法判令人民网股份有限公司赔偿某A财产损失及精神损失抚慰金共计5万元人民币;4、本案诉讼费及公证费用均由人民网股份有限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自2014年5月17日以来,人民网股份有限公司在其经营的人民网网站上多次在未经某A授权及许可的前提下擅自公开某A的真实姓名、籍贯、年龄及照片多张,并配以文字称某A是变性人、是黄海波事件的女主角等。人民网股份有限公司只是考虑其网站的影响力和点击量以获得最大的经济利益,完全不考虑不顾及某A作为一个普通公民的个人感受,其已严重侵害某A的名誉权、隐私权和肖像权。人民网股份有限公司此种行为已经给某A带来了不良影响,也给某A的生活工作造成极大的困扰和无法挽回的社会影响,造成某A原本从事的演艺工作无法开展,母女有家不能回,相处四年多的男友分手等严重后果,在不到三年的时间里搬家达到10次之多,至今仍无安身之处,精神完全崩溃并多次想自杀。某A认为,人民网股份有限公司在未取得某A认可或授权的前提下,擅自刊登某A的照片并披露个人隐私,已然构成侵权,应赔偿某A因此遭受的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某A特起诉恳请人民法院依法支持某A的诉求。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人民网股份有限公司系人民网网站的经营者。2018年3月27日,北京市国立公证处经某A申请,对相关网页进行证据保全公证,该公证处收取公证费1000元,并于2018年4月3日作出(2018)京国立内民证字第771号公证书,对人民网报道的关于某A的文章进行截屏,予以证据保全。上述文章标题分别是:黄海波嫖娼获八成网友谅解,女方被指是变性人(来源《郑州晚报》)。黄海波嫖娼被抓女主角照片曝光,某A真实资料(来源《新华网》)。黄海波嫖娼女主角身体畸形并非人妖,已有交往四年男友(来源《沈阳晚报》)。黄海波案女主角母亲:女儿曾被视为怪胎,险遭活埋(来源《法制晚报》)。黄海波获释,某A整容前后对比照大曝光(来源《新华网》)。黄海波嫖娼获释后道歉,女主角某A照片大曝光等。同时,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某A提供多份租房证明,用于证明因媒体报道,给某A的工作和生活带来很大困扰,产生租金损失及搬迁费用,均应属于财产损失,应由人民网股份有限公司予以赔偿。在一审法院向人民网股份有限公司送达起诉状后,人民网股份有限公司删除某A的报道文章。另查,在后,某A本人及母亲张明曾接受东方卫视采访,本案某A公证证据保全所涉及的文章中有关某A个人情况及生活经历等事实部分的描述,未超出东方卫视采访某A母亲张明时,张明披露的事实范围。庭审中,经询问某A母亲张明,某A母亲张明对东方卫视采访播出的文稿内容未提出过异议。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网页截屏材料、公证书等证据,经开庭质证,并予以采信。
一审法院认为,名誉是指人们对于公民或法人的品德、才干、声望、信誉及形象等各方面的综合评价。名誉权是公民和法人享有的就其自身特性所表现出来的社会价值而获得社会公正评价的权利。肖像权是公民可以同意或不同意他人利用自己肖像的权利,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个人隐私是指公民个人生活中不愿为他人(一定范围以外的人)公开或知悉的秘密。隐私权是自然人享有的对其个人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及私有领域进行支配的一种人格权。2014年5月,后,此事件造成全国范围的重大影响。黄海波作为文化领域的知名人物,属于“绝对新闻人物”,某A作为此事件的当事者,属于“相对新闻人物”,基于报道该特定新闻事件需要,某A的肖像权受到限制,可不经允许使用其肖像。另外,某A母亲张明接受东方卫视采访,对某A的个人情况进行披露,本案涉案文章就事实部分的陈述并未超出某A母亲张明在接受东方卫视采访中披露的信息范围。就名誉权及隐私权的保护问题,他人并不负有高于自然人本人及其近亲属对自然人个人名誉及隐私的注意义务。故某A主张人民网股份有限公司侵犯其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在事实上不成立,对某A的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一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判决如下:驳回某A的诉讼请求。
本院二审期间,人民网股份有限公司未向本院提交新证据,某A向本院提交:2019年6月4日打印的人民网的网页截图两份,证明人民网至今未删除对某A的有关报道,构成侵权。
人民网股份有限公司对此质证称,人民网股份有限公司在收到一审起诉材料后,对某A此事件的相关报道进行了全网查删,涉诉的六篇文章均已删除,某A提交的该两篇文章不在本次诉讼涉诉文章中。但是人民网股份有限公司在庭审结束后立即再次进行全网查删。
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在二审中的争议焦点为:人民网股份有限公司是否对某A构成侵权,应否支持某A的诉讼请求。
公民享有保护私生活与秘密的隐私权。行为人实施了窥探、宣扬、公布、散布、披露他人隐私的行为,即构成对他人隐私权的侵犯,依法应当承担责任。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中,从某A提交的涉案公证书来看,涉案网页的相关文章标题和内容指向的对象为黄海波嫖娼事件的女主角即本案某A,网页标题及文章内容已经暴露了某A的个人信息、与黄海波嫖娼事件之关系、性生理信息等属于某A不愿意公开且受法律保护的隐私问题。另外,网络具有传播速度快、范围广、影响大等特点。某A本身并非公众人物,涉述事件虽非人民网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时间报道,但由于人民网股份有限公司对转载文章未进行合理审查,致使涉案网页及文章在互联网公开发布、公然传播,在该事件发酵过程中起到推波助澜的作用,是导致某A成为社会焦点人物、社会评价降低的重要因素之一。人民网股份有限公司已构成对某A隐私权、名誉权的侵害,且属于法律意义上给某A“造成严重后果”。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某A要求人民网股份有限公司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依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综合考虑侵权行为及损害后果等因素,本院酌定人民网股分有限公司赔偿某A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
关于公证费问题(1000元),公证费系某A维权的合理支出,人民网股份有限公司应予赔偿。
本院审理中,某A表示,因人民网股份有限公司已将涉诉的六篇文章删除,故撤回要求人民网股份有限公司删除涉诉文章及赔理道歉的诉讼请求,对此,本院准予。
另外,人民网股份有限公司主张涉诉六篇文章内容未超出某A母亲接受东方卫视采访时所披露的内容,故其不构成侵权。因人民网股份有限公司对其该项主张未提供证据证明,因此,对其该主张,本院不予采信。
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故对当事人没有提出上诉请求的部分,不再审理。
综上所述,某A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2018)辽0103民初10127号民事判决;
二、人民网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某A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
三、人民网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某A公证费1000元;
四、驳回某A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人民网股份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共计1000元,由人民网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二O一九年九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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