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私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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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APP共享用户数据未获有效同意,关联企业应承担连带责任
仅注册一个APP账号,怎么会在其他APP上自动生成本人所属的“克隆”账号?关联APP为用户“克隆”多个账号并自动同步账号信息,是满足用户跨平台分享的需求,还是侵害了用户的合法权益?近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结了一起关联APP共享用户数据引发的人格权侵权纠纷案件,最终认定APP运营方构成侵权需承担相应责任。 -
再论中国法上的隐私权及其与个人信息权益之关系(彭錞)
近年来,隐私权和个人信息权益研究成为我国法学界的“显学”。尽管相关成果汗牛充栋,但一个基础性问题始终存在争议:二者关系究竟为何?为回答此问题,本文首先澄清中国法上的隐私权概念,继而分析隐私权与个人信息权益概念和保护规则之间的关系。 -
在微信群擅自发布他人身份证信息违法吗?
本案争论焦点主要在于,一是阿红在业主聊天群中使用“下三滥”等字眼,是否侵犯了阿兰的名誉权;二是阿红在业主聊天群中公布阿兰的身份证复印件等信息是否侵犯了阿红的隐私权。 -
发布卖淫嫖娼人员的个人信息,侵犯当事人的隐私权和名誉权
某A本身并非公众人物,涉述事件虽非人民网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时间报道,但由于人民网股份有限公司对转载文章未进行合理审查,致使涉案网页及文章在互联网公开发布、公然传播,在该事件发酵过程中起到推波助澜的作用,是导致某A成为社会焦点人物、社会评价降低的重要因素之一。人民网股份有限公司已构成对某A隐私权、名誉权的侵害,且属于法律意义上给某A“造成严重后果”。 -
悄悄举报他人被泄密,侵犯隐私和个人信息
本案通过依法认定直播平台泄露举报信息侵害举报人的隐私权和个人信息权益,判令平台承担侵权责任,以此提示、督促互联网平台规范经营模式,建立合法、正当、必要、诚信处理个人信息的行业规则。 -
私人照片被其照相馆公开发朋友圈宣传,构成利用网络侵害消费者肖像权隐私权
经营者在未经消费者同意的情况下,不得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进行宣传。经营者应自觉诚信经营,主动加强对消费者个人信息的保护,维护网络空间的清朗秩序。同时,消费者也要保护好自己的个人信息,谨慎在社交媒体上分享自己的亲密照,以免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在发现自己的权益被侵害后,要勇敢地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及时取证存证,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
因微视未经许可获取微信或QQ好友信息,用户以隐私权受到侵犯为由起诉被驳回
南山法院认为,王先生所主张的微信好友关系既未包含其不愿为他人所知晓的私密关系,他人也无法通过其微信好友关系对其人格作出判断从而导致其遭受负面或不当评价,故认定王先生所主张的微信好友关系也不属于原告的隐私。据此驳回王先生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