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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多技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某A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院 : 杭州互联网法院
案号 : (2021)浙0192民初5219号
案由 : 民事>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原告:杭州多技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某A。
原告杭州多技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多技公司)与被告某A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于2021年8月18日、9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杭州多技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某A的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杭州多技公司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某A停止销售侵犯杭州多技公司著作权的侵权作品《唯美古风插画cg角色网络教程高清课程古风视频资源二次元网络课》的行为;2.某A在其经营的淘宝店铺“梳子教程屋”首页显著位置连续15日刊登声明,向杭州多技公司赔礼道歉;3.某A赔偿杭州多技公司经济损失及因制止侵权产生的合理费用共计20万元。庭审中,杭州多技公司申请撤回第1、2项诉讼请求,将第3项诉讼请求变更为“某A赔偿杭州多技公司经济损失及因制止侵权产生的合理费用共计10万元。”事实和理由:杭州多技公司成立于2011年8月18日,曾用名为“杭州蓝铅笔文化创意有限公司”。2019年12月13日企业名称变更为“杭州多技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杭州多技公司经营在线教育平台“蓝铅笔”,域名为lanqb.com,网站地址为www.lanqb.com,网站备案/许可证号:浙ICP备11056181号-4。2018年7月6日,杭州多技公司与主讲老师朱瑜达成合作并签署《蓝铅笔教育项目合作协议》,朱瑜以花名“黑沢芥子”进行在线课程《唯美古风插画班》的创作与讲授。杭州多技公司以3800元的价格通过“蓝铅笔”平台招收学员,并提供各项技术用于在线授课服务(包括课程视频录制及回放)。2018年10月至12月期间,杭州多技公司与朱瑜共同创作形成了16个视频构成的《蓝铅笔一黑沢芥子唯美古风插画班-1期》课程。依据《蓝铅笔教育项目合作协议》第三条第四款及朱瑜出具的《声明书》,杭州多技公司对前述课程视频享有独立完整的著作权。2021年,杭州多技公司申请对《蓝铅笔-黑沢芥子唯美古风插画班-1期》进行版权登记,并依法取得了16份《版权登记证书》。因画师“黑沢芥子”个人知名度高,杭州多技公司运营能力强,前述课程受到众多学员喜爱和追捧,在行业内具有极高美誉度。杭州多技公司因此获得了“金芒奖”最具创新价值企业、“新浪中国”2020年度影响力艺术教育品牌、“回响中国”2020年度口碑影响力职业教育品牌等荣誉称号。现杭州多技公司发现某A在淘宝网以“杜梳子”的ID账号注册经营“梳子教程屋”店铺,并在该店铺中销售商品《唯美古风插画cg角色网络教程高清课程古风视频资源二次元网络课》。前述商品包含杭州多技公司享有完整著作权的《蓝铅笔-黑沢芥子唯美古风插画班-1期》课程视频。杭州多技公司认为,《蓝铅笔-黑沢芥子唯美古风插画班-1期》保护的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杭州多技公司对该作品享有完整的著作权。某A擅自销售前述作品,使得公众能在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通过在线交易方式获得该作品,侵犯了杭州多技公司对前述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特提起诉讼。
某A答辩称,一、某A无主观侵犯杭州多技公司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恶意,不具备侵权的主观要件。首先,该视频是某A从另一个淘宝卖家处购买。涉案作品并无相关权利人署名以及不得转载相关提示。涉案作品属于教学课程,某A将相关作品投放于网上只是基于一个学生对教学视频分享的初衷,并无侵权的主观故意。其次,在商品信息栏中,某A明确告知:看后有条件的建议报班去。从该提示和某A出售该商品的价格综合来看,是出于学习传播的角度而分享,非销售营利的目的。二、某A使用涉案作品时间较短,在接到侵权告知函后迅速关闭了淘宝店铺。在销售涉案作品过程当中,某A积极为杭州多技公司进行推广宣传。杭州多技公司的销售业绩并不会因为某A的行为受到影响。三、某A仅仅出于“个人学习”的目的进行使用,故可不支付报酬。即使构成侵权,杭州多技公司主张20万元赔偿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经审理查明,杭州多技公司在在本案中主张权利作品为《蓝铅笔-黑沢芥子唯美古风插画班-1期》,主张该课程系视听作品,主张的权利为信息网络传播权。
杭州多技公司成立于2011年8月18日,曾用名为“杭州蓝铅笔文化创意有限公司”。2019年12月13日,企业名称变更为“杭州多技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根据ICP信息备案管理系统查询显示,网站“蓝铅笔”(网址为www.lanqb.com)系由杭州多技公司主办的在线教育平台,网站备案/许可证号为浙ICP备11056181号-4。
2018年7月3日,杭州蓝铅笔文化创意有限公司(甲方)与朱瑜(乙方)(落款日期2018年7月6日)签署《蓝铅笔教育项目合作协议》,约定:“二.合作范围:1.艺术、设计、绘画相关在线课程及教程开发业务;2.设计师个人品牌独家运营业务(主要是指教学相关方面的对于合作设计师的个人包装,不涉及设计师个人作品等其他领域);三.合作方式及条件:1.乙方独家授予甲方在中国大陆及海外地区以在线课程形式发布、销售与推广乙方设计师个人品牌及所开发的全部课程(包括双方合作开发的教程、教材及上课的课件录像等)的专有使用权和版权。……4.根据需求所开发的视频等教程(包括双方合作开发的教程、教材及上课的课件录像等)版权归蓝铅笔平台所有。合同失效或终止合作的情况下,乙方所开发的其他视频版权与蓝铅笔无关。七.本协议书有效期为2018年7月5日至2020年7月4日。”2021年3月9日,朱榆出具一份声明书,内容为:“声明人:朱榆,花名:黑沢芥子,……本人与杭州多技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6日签署《蓝铅笔教育项目合作协议》,该协议有效期至2018年7月5日至2020年7月4日。《合作协议》履行期间,本人以花名【黑沢芥子】创作了【日系古风插画班】等系列课程,并“在蓝铅笔•快乐学”平台(https:∥www.lanqb.com/)推广销售,本人在此确认该视频课程的著作权归杭州多技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所有。”2021年5月25日,朱榆又出具一份声明书,内容为:“声明人:朱榆,花名:黑沢芥子,……本人与杭州多技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6日签署《蓝铅笔教育项目合作协议》,该协议有效期至2018年7月5日至2020年7月4日。《合作协议》履行期间,本人以花名【黑沢芥子】创作了【日系古风插画班、唯美古风插画班】等系列课程,并“在蓝铅笔•快乐学”平台(https:∥www.lanqb.com/)推广销售,本人在此确认该视频课程的著作权归杭州多技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所有。”
贵州省版权局分别于2021年3月18日、8月31日出具了16份《作品登记证书》,证书载明作品/制品名称:蓝铅笔-黑沢芥子唯美古风插画班-1期;登记号为黔作登字-2021-I-00215147(20181016)、00214839(20181021)、00215150(20181023)、00215152(20181027)、00215272(20181030)、00215273(20181103)、00215153(20181106)00214838(20181110)、00214836(20181113)、00307923(20181117)、00215149(20181120)、00214840(20181124)、00215274(20181127)、00215151(20181201)、00215148(20181204)、00214841(20181211),作品类型为类似摄制电影方法创作的作品,作者与著作权人均为杭州多技公司。
2020年11月24日,杭州多技公司与杭州燃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签订《著作权授权书》,约定杭州多技公司将包括主讲老师为朱渝(黑沢芥子)的课程日系古风插画班、唯美古风插画班在内的多部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排他性许可给杭州燃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并授权被授权人自行就侵犯授权作品著作权之行为进行维权活动;授权期限自授权人出具本授权书之日起三年。2021年9月3日,杭州多技公司与杭州燃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出具撤回授权说明,共同确认前述《著作权授权书》所载授权均已撤回,除已实施的维权行为外,杭州燃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不再享有相关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进行其他维权活动;杭州多技公司对相关作品享有完整的著作权,且有权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2021年3月31日,杭州燃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通过浙江省杭州互联网公证处对淘宝店铺“梳子教程屋”出售被诉侵权作品的情形进行取证。证据显示登录淘宝网,在搜索栏输入“梳子教程屋”,选择店铺,点击进入掌柜名为“杜梳子”开设的“梳子教程屋”淘宝店铺内,添加名称为“唯美古风插画cg角色网络教程高清课程古风视频资源二次元网络课”等商品,在线支付83元,其中“唯美古风插画cg角色网络教程高清课程古风视频资源二次元网络课”售价为4元。后买家通过阿里旺旺与“杜梳子”联系,被告知可通过百度网盘相关链接及密码获取上述商品内容。买家通过百度网盘提取名为“ghhdssRFID黑dsf迟ddd介ds11子1期20d18”的文件包,文件包内包含“第1节板绘精画常见问题普及2018-10-16”、“第2节人物结构基础-五官2018-11-21”……、“第16节完成一幅完整的创作-上色2018-12-8”等16个视频课程,查看并下载其内容。
庭审中,某A认可淘宝店铺“梳子教程屋”系其注册运营,其销售的名称为“唯美古风插画cg角色网络教程高清课程古风视频资源二次元网络课”的视频与杭州多技公司主张权利的《蓝铅笔-黑沢芥子唯美古风插画班-1期》课程视频内容一致,课程销售68件。被诉侵权课程现已删除。
另外,杭州多技公司提供了一份2018年10月31日赵林杰(甲方)与杭州蓝铅笔文化创意有限公司(乙方)签订的蓝铅笔在线教学服务合同,内容显示:“一、定义条款蓝铅笔在线教育【唯美古风插画班】课程,是乙方所拥有的【蓝铅笔在线教育】品牌推出的面向广大数字艺术爱好者提供专业教学与服务的高端在线课程。报名学员一旦完成注册、缴费和签订教学协议,即视为蓝铅笔正式学员,正式学员将享受蓝铅笔为期【二个月】的高端系统在线教学服务,同时学员承诺遵守蓝铅笔教学管理规定,教学管理规定随合同一同生效。二、教学科目、费用及相关标准课程套餐大咖直播课【唯美古风插画班】直播【二个月】,大咖直播课每周两次辅导服务周期半年,甲方支付乙方学费课程套餐合计3800元,……三、学习服务条款1、关于学习服务:甲方在按照本合同的规定交纳全部学习费用后,有权利享受乙方为其提供的为期【二个月】的高端系统在线直播课程教学服务。自本合同签署之日起,半年内,可免费享受所购课程产品的大咖直播录像课服务。2.关于课程辅导:自本合同签署之日起,半年内,甲方可享受所购课程每周二次的个性化作业辅导服务,每次作业辅导时长不超过60分钟。3.关于资源共享:甲方在学期间可享受到乙方教学网站上甲方已购买课程套餐内的所有原创付费资源。”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本法所称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包括……(六)视听作品。”涉案课程教学视频凝聚了制作者的创造性劳动,在课程内容撰写与编排、格式设计、多媒体材料搭配、相关技术应用等方面体现出了制作者的选择和判断,具有一定独创性,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关于作品要件的规定,属于受著作权法保护的视听作品。《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七条规定:“视听作品中的电影作品、电视剧作品的著作权由制作者享有,但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并有权按照与制作者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前款规定以外的视听作品的著作权归属由当事人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制作者享有,但作者享有署名权和获得报酬的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证据。”涉案课程视频的作品登记证书载明作者和著作权人均为杭州多技公司,结合杭州多技公司提交的《蓝铅笔教育项目合作协议》、《声明书》等证据,在无相反证据推翻的前提下,可以认定杭州多技公司系涉案作品的著作权人,其有权针对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提起诉讼,具有提起本案诉讼的主体资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未经许可,通过信息网络提供权利人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构成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行为。通过上传到网络服务器、设置共享文件或者利用文件分享软件等方式,将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置于信息网络中,使公众能够在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以下载、浏览或者其他方式获得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实施了前款规定的提供行为。”本案中,某A未经杭州多技公司许可,擅自在其开设的淘宝店铺上出售被诉侵权视频,使得公众能在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通过在线交易方式获得该视频,侵犯了杭州多技公司的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因被诉侵权视频已删除,杭州多技公司撤回某A停止侵权、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准许并不再予以评判。
关于赔偿数额。杭州多技公司主张涉案课程许可价格为3800元。因该价格是杭州多技公司自行定价,且从杭州多技公司提供的在线教学服务合同来看,该3800元是学习套餐服务的定价,包括在线直播课程教学服务、作业辅导服务等。某A在淘宝店铺出售被诉侵权视频的的售价是4元,4元售价的授课视频与杭州多技公司定价的3800元学习套餐服务费内容及受众面均不一样。故杭州多技公司受到的实际损失或某A的违法所得以及杭州多技公司主张的权利使用费均无法判断及参考,故本院将综合考虑涉案作品的类型、独创性程序、某A的侵权情节以及杭州多技公司维权合理支出等因素,酌情确定某A赔偿杭州多技公司经济损失(含制止侵权的合理支出)3000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七条、第五十三条第一项、第五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某A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杭州多技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共计3000元;
二、驳回原告杭州多技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杭州多技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负担558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某A负担592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账号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收到《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户名、开户行、指定账号详见《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
二O二一年九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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