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信网络

吴某某诽谤案
基本案情
2021年11月,吴某某在某网络平台上以个人账号“飞哥在东莞”编发故事,将其在网上浏览到被害人沈某发布的“与外公的日常”帖文下载,并利用帖文图片在上述网络账号上发布帖文捏造“73岁东莞清溪企业家富豪娶29岁广西大美女,赠送礼金、公寓、豪车”。截至案发时,该帖文阅读量达4.7亿余次,引起网民对沈某谩骂诋毁,严重影响了被害人及家属的正常工作生活。此外,吴某某还捏造并在网上发布诽谤信息侵犯被害人闵某名誉权,相关信息阅读量达4434次。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以诽谤罪对吴某某提起公诉。
裁判结果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认为,吴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在网络平台上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且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其行为已构成诽谤罪,依法应予惩处。以诽谤罪判处吴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没收随案移送的相关作案工具,上缴国库。
典型意义
网络时代的诽谤行为,突出特点是针对不特定群众随意实施,目的是为了吸引关注、博取流量等。此类诽谤行为可以使相关违法、不良信息在网络上快速传播,迅速引发大规模负面评论,严重侵害被害人人格权益,同时产生“人人自危”的群体恐慌,影响社会公众安全感。本案裁判彰显人民法院依法维护人格权益及严惩网络暴力,维护社会公众人格权益的坚定立场。同时,本案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作为判断是否构成诽谤罪的重要考量因素,对细化诽谤罪“严重危害社会秩序”条文具有一定的参考意义。
附录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4年修正版)
第二百四十六条 【侮辱罪、诽谤罪】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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