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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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签下共聚合13条信息――
  • 关于开展“清朗·网络平台算法典型问题治理”专项行动的通知

    2024年11月12日,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秘书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联合发布《关于开展“清朗·网络平台算法典型问题治理”专项行动的通知》,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网信办、通信管理局、公安厅(局)、市场监管局(厅、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网信办、公安局、市场监管局进一步深化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综合治理。
  • 外卖骑手发生交通事故致他人受伤,与网络平台之间的责任应当如何划分?

    当骑手发生交通事故,在认定其是否执行工作任务,进而确定承责主体时,应结合其工作随机性强,自主性强、工作时间地点灵活多变等特点,综合对其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工作原因的内涵和外延进行分析。若认定骑手系因执行工作任务致损,应由用人单位承责,但同时,骑手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情形的,用人单位承责后可向其追偿。
  • 共享单车“调度费”的性质认定及法律适用(何建)

    共享单车计费规则中的“调度费”属于违约责任约定范畴,系具有惩罚性功能的违约金,对用户形成压力与约束,促使用户在骑行时按照规定停放。用户每次扫码骑行系独立分开的合同行为,将共享单车骑行至服务区外上锁停放时即违反了使用规则,违约行为已经实际发生,所产生的违约责任不因用户再次扫码解锁将同一辆单车骑行至服务区内而免除。
  • 对交易款项采取限制措施,网络平台不构成不当得利

    从交易猫公司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性质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营业管理部的答复意见中可知,涉案82000元虽被划扣至交易猫公司在支付宝的担保交易中间户中,但该担保交易中间户与交易猫公司的自有资金严格隔离,且最终并非由交易猫公司收取。一审法院认定交易猫公司的行为不构成不当得利,于法有据,本院予以确认。
  • 鉴于无法提供侵权视频上传者信息,网络平台主张由网络用户上传被驳

    对于被告已提交了上传者手机号码、注册IP地址、注册时间、上传IP地址等相关信息的10个被控侵权素材,可以认定此部分素材由网络用户上传,被告未实施直接提供行为。但对于被告未提供上传者手机号码等相关信息的4个被控侵权素材,以及原告主张的基于被控侵权素材形成的配音视频,由于现有证据无法确认前述视频是否均由真实网络用户上传,故被告仍应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
  • 网络直播平台法律责任的司法认定

    网络技术的飞速发展促使了新兴文化传播方式的出现,网络直播平台正是网络媒体时代应运而生的产物。网络直播平台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其注意义务的设定,一般应当考虑以下因素:1、控制能力。2、直接获得经济利益。3、平台干预。4、合理措施。5、合格通知。6、作品类型和知名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