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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宽带质量造成原有用户大量离网,购买方要求结清项目所有款项获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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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从双方提供的数据分析,自2013年8月涉案网络设备及资源交接至2017年3月,虽有部分新用户入网,但原有用户大量离网、卖方预期利益受损也是客观事实。实践中客户退网多由网络质量、资费标准等原因引起,上述原因均可认定为网络原因。故应结清所有款项并承担违约责任。

网络宽带质量造成原有用户大量离网,购买方要求结清项目所有款项获支持

中国某A通信集团河北有限公司廊坊分公司、廊坊市某B通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7)冀10民终2166号
 

  上诉人:中国某A通信集团河北有限公司廊坊分公司。

  被上诉人:廊坊市某B通信有限公司。

  上诉人中国某A通信集团河北有限公司廊坊分公司(下简称某A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廊坊市某B通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2016)冀1003民初52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A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广阳区人民法院(2016)冀1003民初5220号民事判决并依法改判;诉讼费用由廊坊市某B通信有限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1、双方签订的合同尚未到期,上诉人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不存在逾期付款行为。2、合同9.2条款并未对上诉人违约金进行约定,原审法院适用该条款判决上诉人支付违约金是错误的。3、原审法院认定由上诉人支付被上诉人律师费证据不足。

  廊坊市某B通信有限公司辩称,某A公司上诉请求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双方签订的《阳光佳和小区宽带用户侧资源购买合同》、《阳光佳和小区宽带网络侧设备资源购买合同》9.8条约定上诉人最迟应当在三年内向我方结清合同款项,在一审审理过程中被上诉人已提交充分证据证明该条款所约定的结清费用条件出现。合同9.1条约定“因各方原因造成交易逾期的,责任方应当向另一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为日0.5%”,合同9.2条约定合同所称损失包括律师费在内的相关法律费用,因此上诉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被上诉人支付该部分损失,同时请求二审法院判决上诉人承担被上诉人二审期间代理费用17000元。

  廊坊市某B通信有限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称,2013年8月16日我公司与某A公司签订了《阳光佳和小区宽带用户侧资源购买合同》、《阳光佳和小区宽带网络侧设备资源购买合同》,该公司以总价1860005.15元购买我公司位于阳光佳和小区的网络设备及用户资源,支付方式为首付35%,剩余款项用每月收取的宽带用户的全部资金进行偿还。某A公司支付首付款后擅自更改资费标准,导致月收益下降,并由于其所提供的网络出现问题,致使用户大量退网。请求法院判决某A公司给付我公司合同剩余款项445854.2元及违约金,同时赔偿我公司2016年8月15日后所产生的房租租金及人员工资,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3年8月16日、8月19日,廊坊市某B通信有限公司与某A公司分别签订了《阳光佳和小区宽带用户侧资源购买合同》、《阳光佳和小区宽带网络侧设备资源购买合同》,某A公司以总价1860005.15元购买廊坊市某B通信有限公司位于阳光佳和小区的网络设备及用户资源,支付方式为首付35%,剩余款项用每月收取的宽带用户的全部资金进行偿还。该两份合同第9.1款约定“因各方原因造成交易逾期的,责任方应以如下方式向合同另一方交付逾期违约金:(A)每逾期交货一天,支付逾期交货部分价款0.5%的违约金,不满一天按一天计算;(B)上述逾期违约金的支付不影响卖方交货义务的履行”。第9.2款约定“本合同所称之损失包括实际损失和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诉讼或仲裁费以及合理的调查费、律师费等相关法律费用”。第9.8款约定“买方(某A公司)须确保提供的宽带业务符合绝大部分客户需求,当因为买方网络原因造成阳光佳和小区大量客户离网,无法按本协议计划如期完成协议约定的各项费用的支付时,买方应按本协议签署日期为准于3年内向卖方(廊坊市某B通信有限公司)结清此项目的所有款项。”合同签订后至今,廊坊市某B通信有限公司依约定投入人员等进行了设备维护。某A公司支付了首付款后,陆续支付了部分合同款项,截至2016年11月18日,某A公司尚欠廊坊市某B通信有限公司合同款445854.2元。一审过程中廊坊市某B通信有限公司支付律师代理费17000元。一审法院认为:一、廊坊市某B通信有限公司与某A公司签订的《阳光佳和小区宽带用户侧资源购买合同》、《阳光佳和小区宽带网络侧设备资源购买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根据合同内容,履行期限应为三年,现期限届满,上述合同应终止。合同期限内及期限届满后,廊坊市某B通信有限公司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某A公司违约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期限内结清此项目的所有款项,理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为此某A公司应向廊坊市某B通信有限公司支付尚欠的合同款项并支付违约金。二、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计算方式过高,酌定为按尚欠合同款项的30%计算,即133756.26元(445854.2×30%)。三、廊坊市某B通信有限公司所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主张的房租及人员工资损失,该项诉请不予支持。按照合同约定,廊坊市某B通信有限公司主张的律师费用属于其实际损失,某A公司应予赔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某A公司给付廊坊市某B通信有限公司合同剩余款项445854.2元及违约金133756.26元;二、某A公司赔偿廊坊市某B通信有限公司律师费17000元。

  本院二审期间,某A公司提交了2017年1-3月份阳光佳和宽带用户数据,证明该公司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并没有违约行为。廊坊市某B通信有限公司对上述证据的质证意见为:对该证据真实性认可,但合同9.8条所约定的是,如果因买方网络原因造成小区客户离网,上诉人无法按合同约定支付费用时,应当在三年内结清所有款项。该证据虽然能够证明有部分用户入网,但不能否定用户总量的减少,从上诉人每月给被上诉人打款数额可以看出,其数额一直呈下降趋势且幅度较大,因此被上诉人认为一审法院适用9.8条解除合同是正确的。

  二审查明事实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一致。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各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根据《阳光佳和小区宽带用户侧资源购买合同》、《阳光佳和小区宽带网络侧设备资源购买合同》第9.8条约定,当因为买方网络原因造成大量客户离网,无法按本协议计划如期完成协议约定的各项费用的支付时,买方应按本协议签署日期为准于3年内向卖方结清此项目的所有款项。从双方提供的数据分析,自2013年8月涉案网络设备及资源交接至2017年3月,虽有部分新用户入网,但原有用户大量离网、卖方预期利益受损也是客观事实。实践中客户退网多由网络质量、资费标准等原因引起,上述原因均可认定为网络原因。基于上述原因,某A公司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期限内结清涉案项目的所有款项,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故一审法院判决某A公司支付尚欠的合同款项并支付违约金并无不当,某A公司认为其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不存在逾期付款等违约行为,原审法院不应判决上诉人支付违约金,上述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合同9.2款明确约定“本合同所称之损失包括实际损失和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诉讼或仲裁费以及合理的调查费、律师费等相关法律费用”,廊坊市某B通信有限公司为案件审理支出的律师费用应属于其实际损失,按照合同约定理应由某A公司承担,某A公司认为该费用不应由其承担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本院二审期间,廊坊市某B通信有限公司提出应由某A公司承担已支付的二审案件律师代理费17000元,结合本案实际情况,该笔费用不宜再由某A公司承担,该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某A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9766元,由上诉人中国某A通信集团河北有限公司廊坊分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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