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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侵他人网站挂链接提高排名 被控判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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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0-01-25 17:00:57   查看:
编者按:违反国务院《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的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数据进行增添非法代码的操作,其行为均已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黄某甲、陈某甲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永安市人民法院

(2014)永刑初字第477号
 

    公诉机关永安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某甲。因涉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犯罪于2013年9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由永安市公安局决定变更为取保候审,同年9月28日由永安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甲。因涉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犯罪于2013年9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由永安市公安局决定变更为取保候审,同年9月28日由永安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永安市人民检察院以闽永检公刑诉(2014)13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甲、陈某甲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于2014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永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3月至9月期间,林文环、陈江斌、陈文发(均已起诉)共同出资成立“百搜网络科技工作室”,雇用被告人黄某甲、陈某甲和苏江东、苏阳生、陈帮锐(均已起诉)通过购买其他网站的FTP账号权限,非法入侵计算机服务器,在他人网站加挂“百搜工作室”字样的非法链接,藉此提高“百搜网络科技工作室”自建网站在搜索引擎中的排名,从而达到吸引赌博网站在“百搜网络科技工作室”自建网站投放广告,获取非法收入的目的。其中,被告人黄某甲于2013年6月至2013年9月期间,被告人陈某甲于2013年8月至2013年9月期间利用FTP账号权限登录江苏仕德伟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臣翊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国网华通科技有限公司等网站,添加“百搜工作室”字样的非法链接。经统计,2013年3月至7月期间,“百搜网络科技工作室”共非法获取各类赌博网站在工作室自建网站投放的广告费用合计人民币1533213元;2013年8月至2013年9月期间,“百搜网络科技工作室”共非法获取各类赌博网站在工作室自建网站投放的广告费用合计人民币25099元。

    对于以上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物证、书证、证人证言、电子证据勘验工作记录、被告人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并认为被告人黄某甲、陈某甲的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应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黄某甲、陈某甲对公诉机关所指控的犯罪事实均无异议。

    辩护人吴先熹认为,被告人陈某甲所犯罪行较轻、主观恶性小、认罪态度好、悔罪表现深、且平时一贯表现良好,系初犯、偶犯,并未给社会他人造成重大的人身及财产损失,建议对陈某甲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2013年3月至9月期间,林文环、陈江斌、陈文发(均已起诉)经预谋分工后,通过“挂外链”、“搜索引擎劫持”、收购点击量较高的网站或者注册较好的且快到期的网站域名自建网站、雇佣他人提高自建网站点击量等手段,搞网络排名优化,专门为一些赌博网站做广告推广谋利,共同出资成立“百搜网络科技工作室”,雇用被告人黄某甲、陈某甲和苏江东、苏阳生、陈帮锐(均已起诉)通过购买其他网站的FTP账号权限,非法入侵计算机服务器,在他人网站加挂“百搜工作室”字样的非法链接,藉此提高“百搜网络科技工作室”自建网站在搜索引擎中的排名,从而达到吸引赌博网站在“百搜网络科技工作室”自建网站投放广告,获取非法收入的目的。其中,被告人黄某甲于2013年6月至2013年9月期间,被告人陈某甲于2013年8月至2013年9月期间利用FTP账号权限登录江苏仕德伟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臣翊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国网华通科技有限公司等网站,添加“百搜工作室”字样的非法链接。经统计,2013年3月至7月期间,“百搜网络科技工作室”共获取各类赌博网站在工作室自建网站投放的广告费用合计人民币1533213元;2013年8月至2013年9月期间,“百搜网络科技工作室”共获取各类赌博网站在工作室自建网站投放的广告费用合计人民币25099元。

    被告人黄某甲、陈某甲于2013年9月4日在永安市新佳洁广场C幢1单元1301室被永安市公安局干警抓获归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黄某甲向本院退出人民币6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甲、陈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法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报案材料、情况说明、网站建设合同,证实江苏仕德伟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报案称,2012年底至报案时,该公司四台服务器(61.155.209.91、61.155.209.109、61.155.209.88、61.155.209.81)都被地址指向为福建省三明市的IP登录篡改过首页代码等信息。这些被篡改信息的网站都是该公司客户,并由该公司代为管理。此种非法登录并篡改服务器内网站信息的行为严重干扰了公司的正常运营,对公司服务器的安全构成严重威胁。该公司被非法登录的服务器网站所加挂的链接代码中包含“百搜工作室、澳门赌场、全讯网、百家乐”等字样。同时还在网站页面中嵌入inc.asp文件,针对搜索引擎收录的信息进行修改。以及公司与几个被修改网站域名的公司存在网站建设合同关系等事实。(附数据光盘两张)

    2、情况说明,证实上海市有孚计算机网络有限公司服务器(IP地址61.151.239.124)内的网站www.lzwer.com于2013年3月17日遭FTP入侵篡改网页页面数据,被添加代码,添加的代码中包含有“百家乐、博彩通、全讯网、澳门赌场”等字样。(附数据光盘一张)

    上海市臣翊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器(IP地址:222.73.37.80)上的网站www.kljking.com于2013年8月18被篡改添加代码。添加的代码中包含“百搜友情链接、百家乐、博彩网、全讯网”等字样的事实。(附数据光盘一张)

    3、情况说明,证实北京国网华通科技有限公司7台服务器、北京新网数码信息科技有限公司3台服务器、河南亿思科技有限公司8台服务器遭部分入侵源IP非法登录上述公司服务器,对服务器上的网站用户文件夹中的网站页面文件进行非法篡改,插入了非法链接,分析相关服务器日志可以发现部分入侵源IP地址指向福建省三明市,这些IP地址对该公司服务器上的FTP进行弱口令扫描,并对获取到密码的FTP目录下的用户网站文件进行篡改,在网站文件中插入了大量的非法链接,非法链接的内容均为一些博彩非法网站,部分网站还被加入针对搜索引擎收录进行重定向的文件Global.asax,导致这些网站在百度等搜索引擎中呈现的内容为博彩非法信息,严重影响客户网站的正常运行等事实。

    4、证明,证实永安市公安局请求安徽炎黄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市臣翊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杭州云集通信科技有限公司、金湖县创联科技有限公司、成都西维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大连互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辽宁捷程伟业网络传媒有限公司协查的相关IP地址均属于公司提供网络空间服务的服务器IP地址,在上述IP地址下,上述公司共架设有服务器24台,以上1个IP地址对应1台服务器等事实。

    5、“百搜网络科技工作室”上网宽带账号的IP地址分配信息,证实“百搜网络科技工作室”上网宽带账号的开户人姓名、身份证号码、开户地址及2013年6月至8月间的IP地址分配信息情况。在其中可以找到2013年6月27日入侵国网华通公司服务器的IP地址、2013年7月1日入侵国网华通公司服务器的IP地址、2013年7月19日入侵仕德伟公司服务器的IP地址等事实。

    6、关于“8UFTP”和“中国菜刀”两款软件使用功能的情况说明,证实8UFTP是一款免费、绿色通用的FTP管理软件,该软件的特点是拥有多线传输及文件续传功能,可随意上传、下载、查看、编辑、删除、移动文件。目前多数网站服务器为方便用户管理网页文件,均为用户配置有FTP管理权限。本案中犯罪嫌疑人使用该软件只需输入服务器域名或IP及FTP用户名和密码,即可登录网站服务器对网站内容进行插入、修改、删除等操作。

    “中国菜刀”是一款网站管理软件,其功能是通过获取的网站服务器WEB目录下网页文件的控制权并对相关的asp或php文件进行修改,然后使用浏览器来访问这些asp或者php后门,得到一个命令执行环境,以实现上传下载文件、查看数据库、执行任意程序命令等管理网站服务器的操作行为。本案中犯罪嫌疑人通过上网购买他人取得的网站webshell(webshell就是以asp、php、jsp或者cgi等网页文件形式存在的一种命令执行环境,也可以将其称作为一种网页后门),使用“中国菜刀”软件即可利用webshell取得的命令执行环境对被植入网页后门的网站内容进行插入、修改、删除等操作的事实。

    7、搜查笔录、扣押清单,证实永安市公安局于2013年9月4日对被告人苏阳生暂住的永安市豪门御景小区2幢2单元1602室进行搜查,于2013年9月4日对被告人陈帮锐暂住的永安市新佳洁广场C幢1-1301室进行搜查,于2014年4月3日对被告人林文环居住的永安市五洲小区三期36幢1单元1102室进行搜查,并对相关涉案物品进行现场扣押的事实。

    8、笔记本四本,证实“百搜网络科技工作室”于自2013年2月21日至2013年7月5日期间的日常收支支情况,由被告人陈江斌记录,根据公安机关干警统计在此期间“百搜网络科技工作室”总共收取赌博网站广告金额为2653322元的事实。

    9、百搜工作室(豪门御景)违法所得计算表及扣押笔记本收支明细复印件,证实经统计从扣押在案的百搜网络科技工作室的四本笔记本所记录的内容,百搜网络科技工作室自2013年2月21日至2013年7月5日期间,总共收入广告金额为人民币2653322元,其中卢兵工商银行账户已查证收入人民币1377713元、卢兵建设银行账户已查证收入人民币155500元,共查证收入人民币1533213元。以上统计结果已由永安市公安局干警在制作讯问笔录中交由被告人陈江斌确认等事实。

    10、个体工商户登记基本信息,证实永安市百搜网络科技工作室于2012年11月15日在永安市工商局登记注册的经营者为“吴历兴”,身份证号码“350600198405103016”;注册的经营场所为“永安市五四商住楼1单元501室”;注册的经营范围为“门面图案设计服务”的事实。

    11、中国工商银行账户交易明细,证实账号为62×××63的户名卢兵的工行账户上款项去向的事实。

    12、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黄某甲、陈某甲的出生日期、家庭住址等个人身份基本情况,均系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的事实。

    13、到案经过,证实被告人黄某甲、陈某甲于2013年9月4日在永安市新佳洁广场C幢1单元1301室被永安市公安局干警抓获归案的事实。

    14、情况说明、提取笔录及扣押清单、福建省行政暂时扣留财物收据,证实根据被告人陈江斌供述,“百搜网络科技工作室”曾使用马某姓名开户的建设银行永安支行账户收取赌博网站支付的广告费,该账户内尚余人民币25099.86元,马某使用身份证注销该账户后,将账户内余额25099.86元悉数上缴永安市公安局。永安市公安局依法对上述钱款扣押的事实。

    15、证人蒋某的证言,证实他是仕德伟科技公司员工,他们公司在2012年底至今都有发现公司的服务器被人非法登录并篡改数据,都是通过FTP登录方式篡改数据。公司每台服务器都是对应唯一的IP地址。服务器内网站被添加的inc.asp文件的作用就是让搜索引擎如谷歌、百度等在搜索被非法添加网站的名称或关键字的时候,显示内容或链接是篡改者所需要的内容。例如:在谷歌或百度中搜索“江苏某公司”,而该公司的网站被非法添加inc.asp文件,搜索引擎会显示“百家乐”、“某某赌场”等内容,点击它会直接链接到“百家乐”、“某某赌场”的网站,这种行为称为“劫持”的事实。

    16、证人费某的证言,证实他是上海市有孚计算机网络有限公司员工,他们公司的服务器登录方式有远程、FTP两种方式,FTP是被动登录方式,只能具体访问某个文件夹。公司的服务器都对应唯一的一个IP地址,公司服务器上的网站www.lzwer.com于2013年3月27被篡改过数据的事实。

    17、证人陈某乙的证言,证实他是上海市臣翊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员工,他们公司的服务器登录方式有远程、FTP两种方式,FTP是被动登录方式,只能具体访问某个文件夹。公司的服务器都对应唯一的一个IP地址,公司服务器有被人通过FTP登录方式修改过数据的事实。

    18、证人官风香的证言及辨认笔某证实她是从2013年3月开始在永安市新佳洁广场C幢2单元1104室工作,2013年8月初的时候搬到燕南豪门御景2幢2单元1602室工作,一直到2013年9月4日被公安干警抓获。她的工作主要是负责二十多个网站的新闻采集更新。她的工资是陈江斌以现金方式发的,工资是每个月2500元,先后一共领了10000元。和她一起在永安市新佳洁广场C幢2单元1104室工作的人有陈江斌、苏江东、苏阳生、黄某甲、陈帮锐、马某等人。但陈帮锐和马某只是有时候会过来,还有一个帮他们煮菜的黄某乙。马某和她做的是一样的工作,苏江东做什么不知道,苏阳生、黄某甲、陈某甲是负责“挂外链”的,陈帮锐负责搞技术的事实。

    19、证人黄某乙的证言,证实她是2013年5、6月份到百搜工作室工作的,负责给员工煮饭,开始时在永安市新佳洁广场向阳坊楼上的11层的一个房子里,大概7.8月份的时候就到永安市豪门御景小区的16层的房子里去做饭了。大概给5、6个人做饭,在工作室吃饭的人有一个姓陈的外号叫“阿衰”、苏江东、苏桂生(苏阳生)、黄某甲、官风香,其他人就不太清楚了,林文环也有在工作室里吃饭。她的工资是姓陈的“阿衰”发的,每个月工资是2000元的事实。

    20、证人马某的证言,证实陈帮锐是她男朋友,2013年7月份中旬她和陈帮锐一起到福建省永安市,住在永安市新佳洁C幢1301室。2013年7月28日陈帮锐安排她到“百搜科技工作室”上班,公司安排一个叫官风香的女子教她,官风香叫她把长江网站上的新闻内容复制,通过“武汉网”的管理账号、密码将内容粘贴到“武汉网”上对应内容里,每天就是干这个事情。和她一起在豪门御景16层上班的有官风香、苏阳生、黄某甲、一个戴眼镜的年轻人,还有一个帮他们煮饭的黄某乙。2013年7月份的时候她在永安市区豪门御景小区附近办理了一张建设银行的储蓄卡,同时还开通了网上银行,办好后陈帮锐就把银行卡交给了苏江东,至案发时还未还给她的事实。

    21、电子证据勘验工作记录,证实永安市公安局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大队民警于2013年10月15日至2013年10月17日期间对涉案电脑硬盘、移动硬盘、U盘进行电子勘验。

    ①在豪门御景2#电脑桌面文件夹中保存的工作记录涉及的9330个网站域名,其中351个网站域名的网页文件被发现仍然存在被插入非法html代码,上述351个网页文件中的非法html代码均可在百搜工作室(豪门御景)工作电脑的硬盘、U盘或移动硬盘中查找到保存有相同内容的html代码的文本文档;

    ②从插入的html代码分析,其内容主要包括“关键词”和被推广优化的网站域名,如:“威尼斯人娱乐城”、www.dg-xyt.com等,均为“关键词+链接”的形式,绝大多数均含有类似“百搜工作室”、“百搜友情链接”等形式的字样,部分代码包含有隐藏代码;

    ③结合豪门御景2#电脑保存的工作记录,可以认定351个域名网站的网页文件中的非法html代码,系百搜工作室(豪门御景)工作人员非法登录该网站并插入网页文件中。

    附勘验侦查员制作的《非法代码回溯情况表》及《苏阳生电脑桌面文件夹已挂外链域名列表》。

    22、视听资料数据光盘,证实①北京新网数码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被非法入侵服务器的网络日志及其他资料(随案移送编号#1)。北京国网华通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器中的网站被“百搜网络科技工作室”非法入侵并加挂黑链接的相关情况(随案移送编号#2)。亿思有限公服务器遭受非法入侵并被加挂黑链接的相关情况等事实(随案移送编号#3)。

    ②由支付宝中国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证实被告人陈帮锐作为买家曾通过淘宝网及外部商家向朱秀莉等商家购买过网站源代码模板以及租用美国服务器。账号周福林(vipvipkang8@126.com)的相关交易记录的事实(随案移送编号#4)。

    ③永安市公安局网安大队干警从扣押的被告人电脑中储存的相关数据回溯被告人非法入侵并加挂黑链接的网站,并将仍挂有“百搜网络科技工作室”黑链接的网站视频截图进行保存的事实。(随案移送编号#5)

    23、同案人林文环供述及辩解,供认2013年2月份,陈江斌和苏江东来到永安找他说要成立一个工作室,做网站网络排名优化推广赚钱,叫他帮忙租房子和办理开通互联网宽带,如果以后工作室会赚钱,到时会给他一些好处。他就通过房屋中介找了地方,陈江斌和苏江东和他一同去看的地点,然后由他租了下来,也办理开通了互联网宽带,后来到工商局办理了“百搜网络科技工作室”的营业执照。2013年2月通过房屋中介租的地点是永安市新佳洁广场C幢2单元1103的房子,大概到2013年6月份的时候,陈江斌、苏江东说永安市新佳洁广场的地点出门不方便,叫他帮忙再找一个地方办公,于是他又通过原来那家中介再找到永安市豪门御景小区1602室的房子。

    他听陈江斌和苏江东说“百搜网络科技工作室”是通过给茶叶店做网络优化排名推广的方式赚钱的。他好几次看到陈文发在工作室玩,具体没有做什么事,应该有点股份。平常他有到“百搜网络科技工作室”去吃饭,看到工作室里有好几个员工,平时都是由陈江斌和苏江东负责管理。他和陈江斌、苏江东,还有百搜工作室的其他人员没有任何经济往来,也没有拿过好处。

    24、同案人陈江斌的供述,供认他是来投案自首的。2012年底他来永安找林文环的侄儿“小雄”玩,林文环(外号七叔)知道他懂一些电脑网络知识,就叫他来永安一起搞网络排名优化,专门为一些赌博网站做推广。林文环说让他入股,帮忙管理业务,并答应除了分红外每个月再付2000元工资,他答应了。2013年年初,他来到永安,以1500元一个点,共投资了15000元,在其中占了10%的股份。租房、购买办公用品、办理工商手续、宽带开户等都是林文环去办的,百搜工作室这个名字也是林文环取的,工作地点是在永安市新佳洁超市向阳坊楼上1104室的一个套房内。林文环当时还找来了苏江东、苏阳生、官风香等人,开始做网络优化排名,为一些赌博网站做推广,赚那些赌博网站付的广告费。大约两个多月后,他还找来了陈帮锐来帮忙做网站。他们在新佳洁超市1104室做到2013年7月左右,林文环又把他们的工作地点换到了永安市豪门御景某幢楼1602室的套房里,在那里一直做到被公安机关查处为止。

    林文环是百搜工作室主要的投资人,占大多数股份;他出资人民币15000元,占其中10%的股份,陈文发有占5%的股份。在工作室中,他主要负责工作室的广告业务、记账、发新闻、发赌博博彩文章;苏江东负责对外收购FTP权限(网站的FTP账号、密码),安排挂外链等工作,大约到2013年6、7月份后,挂外链工作主要交给苏阳生负责;陈帮锐主要负责他们推广网站建站、美化、维护等。林文环没有负责具体业务工作,也没有直接管理,有什么工作要求会跟他和苏江东、苏阳生说,平常基本上每天都会来工作室。工作室的开支要定期向林文环汇报,比较大笔的支出,例如发工资,要经过林文环同意,一般一个月林文环会叫他们开个会,听听工作的情况,说一些鼓励的话。工作室里的人员职责分工都是林文环指定的。林文环对工作室的运作模式、赚钱模式都是知情的。陈文发对百搜工作室利用网上购买来的账号密码登陆别人网站挂外链的情况,以及从事赌博网站推广业务、赚取赌博网站广告的情况也是知情的。百搜工作室除了他和林文环、陈文发、苏江东、苏阳生、陈帮锐外还有官风香、黄某甲、马某等人,另外原来还来过一些人,这些人来的时间比较短,不知道具体叫什么名字。

    对公安机关干警根据进一步侦查后修改统计的《百搜工作室(豪门御景)违法所得计算表(账本总账)》共计八页的统计结果没有异议,账本记录违法所得总额为人民币2653322元,其中卢兵工商银行账户违法所得为人民币1377713元,卢兵建设银行账户违法所得为人民币155500,两项合计总额为人民币1533213元。

    25、同案人陈文发的供述及辨认笔某供认他是来投案自首的。2012年12月份他来永安找朋友玩,碰到苏江东,苏江东说在永安“百搜工作室”为一些赌博网站做推广赚钱并向他介绍百搜工作室运作模式和赚钱模式,说百搜这个公司是林文环投资的。他问苏江东是不是可以入一些股,后经苏江东介绍认识林文环,他这5%的股份是苏江东帮他从林文环这里争取来的,每个点1500元,他投资了7500元人民币,这个钱是用现金交给苏江东,由苏江东转交给林文环的,这个钱没有打收条,也没有签订协议。林文环是工作室的老板,工作室是林文环主要投资的,林文环没有具体负责什么工作,陈江斌收的广告费都要交给林文环,各种开支也要经过林文环同意才可以支付;陈江斌负责管账、广告;苏江东管理挂外链、买网站权限这些事;苏阳生协助苏江东挂外链;陈帮锐是负责管理网站、写网站程序的,其他人他不清楚。他在百搜工作室里没有负责具体工作,一般一个月上来一次,看一看有没有赚钱什么的,当时说好赚20万就开始分红,但至案发百搜工作室没有分红过。

    26、同案人苏江东的供述,供认大约是2013年2、3月份左右,林文环叫他来永安帮忙做事情,到永安市后林文环带他到永安市新佳洁广场的百搜工作室工作,这个工作室是林文环开的公司,林文环叫他负责专门通过网络收购其他网站的FTP权限,按照林文环的指令把“挂外链”的工作任务分配给挂外链的工作人员。林文环在他来的两个多月左右有跟他说通过“挂外链”可以提高他们网站的排名,他们工作室的主要收入是靠收取赌博网站来他们网站做广告的广告费,他才大概知道林文环办的百搜工作室是通过给赌博网站做推广赚广告费。后来他们搬到了豪门御景后,林文环把他分配挂外链工作任务的工作交给苏阳生去做,他专门负责收购FTP权限,购买的FTP权限是全部用来“挂外链”。他在百搜工作室没有投资也没有股份。百搜工作室没有专门对新员工进行培训,只是叫老员工教一下,很快就会熟悉了,黄某甲进来时苏阳生有教怎么“挂外链”,黄某甲很快就会了。大约2013年3、4月份的时候,陈文发来永安后叫他帮忙把林文环约出来谈点事情,后来他就帮陈文发把林文环约了出来,后面具体谈什么事情就不清楚了。陈文发是知道他们百搜工作室是为赌博网站做广告赚钱的。陈文发平常没有到百搜工作室来参与日常管理和工作。

    27、同案人苏阳生的供述,供认他的小名叫“桂生”,在工作室里主要叫他“桂生”。他大约在2013年3月左右经苏江东介绍来到永安市百搜网络科技工作室工作的,每个月工资3000元的。到了工作室后,主要分配他做挂外链的工作,具体就是工作室发放别人网站的FTP账号和密码给他们,让他们登陆上别人的网站,然后在这些网站首页的底部加入他们的代码,或者修改网站的Inc文件进行搜索劫持,这些代码都是一些非法博彩网站的链接,他们就只会这两种方法挂外链,每天会分配一定的工作量,按时完成就可以了。之所以要在别人的网站上加入非法博彩网站的链接是因为这样可以提高这些博彩网站在搜索引擎上的排名,这个博彩网站链接实际是工作室做的博彩网站广告平台,排名上去后老板会在这些广告平台为其他博彩网站做广告赚钱。

    百搜工作室平时工作主要是陈江斌管理,“七叔”(林文环)也有一起管理,苏江东也有管一些工作,他们三个人都是有股份的。还有黄某乙负责煮饭,官风香负责发新闻,陈某甲、黄某甲负责挂外链,苏江东平时负责发别人网站FTP账号和密码资料给他们,并分配工作任务。挂外链用的FTP账号密码都是由苏江东通过互联网购买的。从2013年3月份他到百搜网络科技工作室工作到被公安机关抓获,他每天“挂外链”的个数是150个左右。公安机关干警对他电脑中“桌面”文件夹中已挂外链所记录的TXT文本所统计的已挂外链网站域名共计9330个没有异议。

    28、同案人陈帮锐的供述,供认他是通过QQ与陈江斌联系后,于2013年2月份来到永安帮陈江斌做网站的技术活。开始时陈江斌安排他在永安市新佳洁广场C幢2单元1105室工作,2013年7月底转移到永安市豪门御景小区2号楼2单元1602室工作。他所有的工作都是陈江斌指派的,主要负责建网站、服务器日常维护。陈江斌有去收购一些网站点击量比较高的网站或者注册一些比较好的且快到期的网站域名,然后让他去模仿原来的网站模式再建一个相同的网站,等这些网站做完了以后就把网站的后台权限交给陈江斌,之后的事情就不管了。他的工作除了建设网站,就是负责服务器的日常维护。陈江斌把他建的这些网站交给其他人,让其他人去收集新闻,把新闻挂到网站上,提高点击量,这些网站在百度搜索引擎中认可度的排名就上去了,陈江斌就开始在这些网站上开设一个新的二级目录,而这些二级目录内的网页上都是一些关于赌博的文章。由于主站的权重提高了,百度搜索引擎就会将优化词语在搜索排名上靠前,在移交网站的后台权限的同时,陈江斌再叫人通过“挂链接”、“劫持”等方式将一些要优化的“博彩词”挂到别人的网站上去,提高这些“博彩词”在百度搜索引擎首页的排名。

    他知道陈江斌叫他做好网站后通过“挂链接”、“劫持”等方式将一些要优化的“博彩词”挂到别人网站上去的行为是违法的,但那段时间他实在找不到合适的工作,之前又欠了不少钱,生活所迫,才帮着陈江斌做的。他的工资都是陈江斌支付给的,没有具体的工资数额,每个月月底找陈江斌要钱,大概五六千元,都是通过农业银行银行卡(卡号62×××16)网银转账收取陈江斌转的钱,具体数字记不住。从2013年8月开始,他有把女朋友马某的一个建设银行账户(网银)给陈江斌他们用,陈江斌有用这个账户来收取赌博网站的广告费。

    百搜工作室为赌博网站广告平台做优化这块总负责人是陈江斌,赌博网站广告位的出售是陈江斌负责的。苏江东、“苏桂生”是负责管理挂外链的,下面还有两三个人在做。发新闻这块的人是官风香、马某在做,有关博彩类的文章都是由陈江斌去网上收购来的,由陈江斌安排去发。2013年7月底前他在永安市新佳洁广场C幢2单元1104室时一起工作的有陈江斌、苏江东、苏阳生、官风香,还有两个安溪籍的女孩子“小霞”、“丽玲”,林文环经常过来看看,喝茶聊天,林文环老婆黄某乙在那里负责煮饭,有时候林文环也在那里一起吃饭。当时1104室的负责人是陈江斌,由陈江斌负责安排每天的具体工作。在2013年7月底,“百搜工作室”转移到永安市豪门御景2幢2单元1602室工作后,有陈江斌、苏江东、苏阳生、黄某甲、官风香、马某这些人,都是由陈江斌负责安排具体的工作。

    29、被告人黄某甲的供述及辨认笔某证实他于2013年6月份的时候到“百搜网络科技工作室”位于永安市新佳洁广场C幢2单元1104室的地点工作,这个点是苏江东和“阿衰”负责日常工作管理。和他一起在这个点工作的有“阿衰”、苏江东、苏阳生、官风香、陈帮锐,还有他姑姑黄某乙是帮他们煮饭的,他姑丈林文环每天中午和晚上都会过来吃饭,马某是2013年7月份过来的,没过几天他们就转移到永安市豪门御景小区2幢2单元1602室了。陈某甲是2013年8月份才过来的。

    “阿衰”负责日常管理及给大家发工资,苏江东的职责除了负责日常管理外,还通过网络购买其他网站的FTP账号、密码,有时也会做“挂外链”的工作;苏阳生是负责把存有其他网站FTP账号、密码的TXT文档通过QQ传送给他和陈某甲,然后他们三个人一起做“挂外链”的工作;官风香和马某负责每天对“百搜网络科技工作室”自建的网站更新新闻内容。陈帮锐可能是负责他们自建网站的维护,做技术类的工作。林文环有时会和“阿衰”、苏江东商量一些事情,然后在工作室吃午饭或晚饭,林文环也有召集他们开过会,要求大家好好工作,每天要按时完成工作任务,不要偷工减料,一旦检查工作时发现有谁没有认真完成工作就要扣工资。林文环有时会抽查他们的工作。

    他在百搜工作室的职责是每天由苏江东或苏阳生通过QQ传送存有其他网站FTP账号、密码的TXT文档给他,他把其他网站的FTP账号、密码使用FTP软件登录到相应网站的管理后台,在该网站首页文件代码的底部添加带有“百搜友情链接”关键词的“百家乐”、“博彩网”等链接,每天在完成“挂外链”的工作任务后,再把“挂外链”成功的网站的网址存入以日期命名的TXT文档后再传给苏阳生。他每个月的工资是人民币3000元,由陈江斌以现金方式支付,总共领取了6000元工资。

    30、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及辨认笔某证实2013年7月底,他老乡苏江东叫他来永安,安排到永安市豪门御景小区2幢2单元1602室“百搜网络科技工作室”工作。当时林文环有对他进行的面试,面试后林文环叫他跟着苏阳生学习“挂外链”,并说每个月工资是2500元。他的工作是苏江东安排的,叫他跟着苏阳生学习“挂外链”,学了一天之后,就由苏阳生通过QQ传送存有其他网站FTP账号、密码的TXT文档给他,他用FTP账号、密码登陆到相应网站的管理后台,在该网站首页文件代码的底部添加苏阳生传给他的带有“百搜友情链接”关键词的“百家乐”、“博彩网”等链接。

    和他一起的还有苏江东、苏阳生、陈帮锐、黄某甲、官风香、马某,还有个叫黄某乙的负责给他们买菜做饭。林文环基本上每天都有过来工作室看一看,林文环知道他们在做什么,有时候林文环会把他们挂号外链的网站在浏览器内输入网址进行登录,看一下他们是否真的在该网站挂好了外链,并且会检查他们是否把之前挂过外链的网站网址拿来做当天的工作任务充数。苏江东一般都是在豪门御景小区2幢2单元1602室的客厅使用一台笔记本电脑操作,看他们挂外链是否成功,有时也和他们一起挂外链;苏阳生是负责把存有其他网站FTP账号、密码的TXT文档通过QQ传送给他和黄某甲,然后他们三个人一起做“挂外链”的工作;官风香和马某负责对“百搜网络科技工作室”自建的网站更新新闻内容,陈帮锐具体做什么工作不太清楚。他使用的是一台黑色华硕牌笔记本电脑,是林文环指定给他使用的。他才干了一个多月,还没有拿到工资。

    对于公诉机关提出的关于被告人黄某甲、陈某甲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活动非法获取广告收入人民币25099元,属“后果特别严重”的指控。经查,林文环、陈江斌等人经事先预谋分工后,通过“挂外链”、“搜索引擎劫持”、收购点击量较高的网站或者注册较好的且快到期的网站域名自建网站、雇佣他人提供自建网站点击量等手段,搞网络排名优化,专门为一些赌博网站做广告推广谋利。其中,非法入侵江苏仕德伟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公司运营的计算机服务器45台,在他人网站加挂“百搜工作室”字样的非法链接。以上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相关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林文环、陈江斌等人通过搞网络排名优化谋利,除采取“挂外链”、“搜索引擎劫持”等破坏他人计算机系统的手段提高自建网站在搜索引擎上的排名外,还采取收购点击量较高的网站或者注册较好的且快到期的网站域名自建网站、雇佣他人帮助提高自建网站点击量等手段提高自建网站在搜索引擎上的排名。被告人林文环、陈江斌、陈文发等人利用“百搜网络科技工作室”吸引赌博网站投放广告所取得的广告收入属违法所得,但公诉机关将全部广告收入认定为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犯罪的违法所得,证据不足,且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支持。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陈某甲违反国务院《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的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数据进行增添非法代码的操作,其行为均已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属共同犯罪。被告人黄某甲、陈某甲系受雇佣参与犯罪,时间较短,所得收入较少,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主动退出全部犯罪所得,有较好的悔罪表现,系初犯,犯罪情节较轻,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黄某甲、陈某甲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适用缓刑。辩护人的以上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黄某甲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

    二、被告人陈某甲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长 陈卢杰

    审判员 宋明泉

    人民陪审员 卢元芳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 刘舒宇

     

    附:本案所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八十六条【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后果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概念】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六十七条【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被告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被告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七十二条【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考验期限】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第七十六条【缓刑的考验及其积极后果】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四条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数据或者应用程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的“后果严重”:

    (一)造成十台以上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主要软件或者硬件不能正常运行的;

    (二)对二十台以上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进行删除、修改、增加操作的;

    (三)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或者造成经济损失一万元以上的;

    (四)造成为一百台以上计算机信息系统提供域名解析、身份认证、计费等基础服务或者为一万以上用户提供服务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累计一小时以上的;

    (五)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实施前款规定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后果特别严重”:

    (一)数量或者数额达到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的;

    (二)造成为五百台以上计算机信息系统提供域名解析、身份认证、计费等基础服务或者为五万以上用户提供服务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累计一小时以上的;

    (三)破坏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能源等领域提供公共服务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功能、数据或者应用程序,致使生产、生活受到严重影响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四)造成其他特别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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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杰律师,法律硕士,执业于北京市炜衡(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为14403201810022100。邓杰律师现(或曾)兼任深圳市人民政府听证员、深圳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法律类),深圳市某区政府系统公职律师、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员、网页设计师、计算机程序员、服务器维护工程师和网站站长多年,在软件程序、网络游戏、电子商务、区块链数字货币、数据合规、网络不正当竞争、人工智能等IT互联网和强制执行领域积累了丰富的专业技术和法律实务经验,可娴熟控制相关法律风险和解决相关争议纠纷,能有效维护委托人各类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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