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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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饰企业将“微信”注册为企业字号,法院认定其恶意攀附构成不正当竞争
被告在无合理理由的情况下将其企业字号注册为“微信”二字,主观上具有明显攀附原告商标和知名商品 服务特有名称的商誉的恶意,客观上会导致相关公众误以为被告提供的商品 服务来源于原告,或者误以为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关联关系,构成不正当竞争。 -
微信,能否以反垄断之名杀出一条血路?
近日,微信陷入了一场收费与否的舆论风暴中心。新兴互联网新贵腾讯携亿万草根微信用户,与有亲爹发改委、工信部站台的传统垄断国企就微信免费与收费问题展开了近身肉搏,你方唱罢,我方登场,群雄处于混战胶着状态。这场风雨诡谲,情节曲折的大戏注定了开场易,谢幕难。 -
未经授权使用微信作为服务标识,属于搭便车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未经授权,在其经营活动中擅自使用“微信”作为其提供经营服务的标识,会导致相关公众误以为上诉人提供的服务来源于被上诉人,或者误以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存在着经营上的关联关系,此属于利用被上诉人“微信”知名服务特有名称的商誉搭便车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侵权。 -
利用黑客手段反向编译安全通讯协议,在功能机上运行盗版微信一审被控罪
提供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或者明知他人实施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违法犯罪行为而为其提供程序、工具,情节严重的,应以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追究刑事责任。 -
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管理规定2017
为规范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国务院关于授权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工作的通知》,制定本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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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大运营商不堪重负与腾讯摊牌 传运营商欲向微信等OTT服务收费
在三大运营商已不堪重负决定与腾讯等OTT企业摊牌后,在封杀已不可能的情况下,运营商将对微信等业务如何收费成为双方博弈的阵地,但无论如何,现有的运营商向OTT业务只收取宽带租赁费或包月流量费的模式已被普遍认为“后果严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