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
――本标签下共聚合20条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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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仅作为双方订立合同沟通工具,应按普通买卖合同确定合同履行地
本案中,原告杨某霞在起诉时提供了被告王某玲的身份证复印件,从双方微信聊天记录看,双方相互熟悉,微信主要作为双方交流沟通的工具,双方交易与传统买卖方式无实质查差别,故应按照普通买卖合同确定合同履行地。 -
以微信订立购物合同,管辖法院应如何确定?
本案中,某A与某B通过微信交流,订购熔喷布,约定通过货运配送,收货地为安徽省安庆市××工业园××道,故案涉买卖合同属于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某A与某B明确约定收货地在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安徽市怀宁县人民法院作为合同履行地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将有管辖权的案件,裁定移送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处理不当,本院予以纠正。 -
以微信订立的买卖协议,并非信息网络买卖合同
微信只是双方传达合同信息、确定合同内容的一种载体和方式,相关交易并未在特定的电子商务平台上进行。据此,双方达成的内容属于传统普通合同范畴,并不属于信息网络买卖合同,本案不应适用《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二十条规定确定管辖法院。 -
微信聊天记录可以作为变更合同条款的依据吗?
甲、乙两公司相关负责人的聊天内容应当视为达成了新的合同或是对原合同条款的变更。现原、被告双方均已在新的合同项下履行了各自义务,合同已经履行完毕,故对原告提出解除合同并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的请求不予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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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淀区检察院要求拟对微信“青少年模式”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单位反馈情况及微信回应
据正义网报道,2021年8月6日,北京市海淀区检察院发布公告,称其在履行职责中发现,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的微信产品“青少年模式”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相关规定,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涉及公共利益,要求拟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单位反馈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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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微视未经许可获取微信或QQ好友信息,用户以隐私权受到侵犯为由起诉被驳回
南山法院认为,王先生所主张的微信好友关系既未包含其不愿为他人所知晓的私密关系,他人也无法通过其微信好友关系对其人格作出判断从而导致其遭受负面或不当评价,故认定王先生所主张的微信好友关系也不属于原告的隐私。据此驳回王先生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