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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法律法规明确禁止进行比特币的投资交易,在自担风险的前提下有参与比特币交易自由
当前并无法律法规明确禁止当事人进行比特币的投资和交易,而是提醒各部门加强对社会公众投资风险的提示,普通民众在自担风险的前提下拥有参与比特币交易的自由,但需理性投资。王某A以比特币不存在为由认为与火币公司之间的合同关系无效,不具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
利用自己和他人的支付宝账号帮收黑钱,一审认定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A、张某B、杨某C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而提供帮助,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
暴力破解他人电脑系统植入木马挖矿,一审定其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郝某甲违反国家规定,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164台,应当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经审理后法院认为,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
要求返还多付莱特币款项,因被告主体不适格被驳回
原告主张其与被告新民市高杰电脑维修中心之间具有买卖莱特币并转账的关系,经查该收款账号系欧阳高杰的个人账号,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交易或付款关系。因此,对于原告要求被告返还不当得利的诉讼请求,因被告主体不适格,本院对其起诉依法予... -
购买矿机公司股权合同未成立,法院判决公司应返还投资款项
本院认为,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张某A、云矿机公司之间尚未就股权的价格、数量等合同必备条款达成一致意见,故双方之间未成立合同。本院认为,因双方之间未成立合同,故云矿机公司继续占有张某A交付的投资款,没有法律依据,其应当向张某A返还款项。 -
矿机已按约交付并安置矿场,主张解除合同退款没有依据
二份《服务器托管服务协议》签订后,涉案矿机安置在四川矿场,由龙翔公司进行统一管理和算力维护。因二份《购销合同》已履行完毕,陈某A要求龙翔公司退还合同款311895元及利息的诉请,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
搭建Plus Token平台开展传销,首犯被判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备受关注的PlusToken传销案11月19日由江苏省盐城市中级法院终审宣判。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第一被告陈波获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百万元。丁赞清等十四人分别被判八年八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可信时间戳固定侵权图片证据,一审法院判支持被告索赔请求
本院认为,涉案图片经可信时间戳认证服务固定,其在构图、光线的选择与运用等方面均体现出作者的选择与安排,具有独创性,符合我国著作权法关于作品要件的规定,属于受著作权法保护的摄影作品,构成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 -
买卖比特币挖矿机不违法,案涉合同依法成立受保护
本案交易标的物“挖矿机”,是专门用于运算生成比特币的机器设备,本身具有财产属性,我国法律、行政法规并未禁止比特币的生产、持有和合法流转,也未禁止买卖比特币挖矿机。故原告陈某主张买卖作为比特币挖矿专用设备的挖矿机违法的理由不能成立,案涉合同依法成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