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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终端软件经营者强制捆绑安装软件造成损害构成对消费者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的侵害

判断互联网终端软件是否构成捆绑安装,应当从客观形式和实质功能两个方面进行考量。具体而言,在客观形式方面,主要审查捆绑软件对应功能是否存在独立软件产品、是否可以独立下载安装及卸载等。实质功能方面,主要审查“内置功能”的核心功能是否与主软件功能紧密相关,是否系实现主软件功能所必需。经营者提供软件捆绑下载服务时,如未尽到显著的提示和告知义务,未赋予消费者选择下载的权利和独立卸载的功能,则构成对消费者知情权及自主选择权的侵害。
基本案情
被告系某反病毒软件产品的开发及运营主体,通过其官方网站向消费者提供相关软件产品的下载服务。2018年底左右,原告登录其官网下载涉案杀毒软件产品。下载成功后,原告在其电脑桌面发现“软件管家”快捷方式,在“软件管家”中发现“护眼大师”软件,原告据此认为被告存在捆绑安装软件行为,遂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消费者在选择下载该杀毒软件时,必须同步下载及安装“护眼模式”及“软件管家”,但无论是从外观表现,还是产品实质功能来看,“护眼模式”及“软件管家”均具备作为终端软件的独立性,而非该杀毒软件必要组成部分,构成捆绑安装软件行为。被告并未向消费者提供“仅使用反病毒软件”的选项,亦未事先以合理方式告知及提示,这种情况下,消费者知情权未得到合理保障,也未在此基础上形成其真实意志并作出自主选择。依此逻辑,强制捆绑软件行为亦构成对消费者知情权及自主选择权之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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