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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下共聚合 7 条相关信息——
经营者
经营者
拟定的格式条款存在不同解释,应作出有利于消费者的解释
经营者
的误导行为导致消费者未享受促销优惠,应承担相应责任
经营者
不合理排除消费者“七日无理由退货”权利,不应支持
经营者
在直播营销中作出高于法定标准的赔偿承诺,应依约履行
审理法院认为,张某某网络店铺的主播人员在直播营销中宣称所售手串系小叶紫檀,并明确承诺“保真”“假一赔十”,上述承诺构成其与侯某买卖合同的内容,该内容对张某某具有约束力。张某某交付的手串并非小叶紫檀,而是属于黄檀木类的黑酸枝木,即大叶紫檀。张某某交付给侯某的手串不符合约定,而木质首饰的原材料对其价值具有重要影响。“假一赔十”的承诺虽高于法定赔偿标准,但张某某应当履行。最终判决:张某某赔偿侯某1万元。
互联网终端软件
经营者
强制捆绑安装软件造成损害构成对消费者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的侵害
被告并未向消费者提供“仅使用反病毒软件”的选项,亦未事先以合理方式告知及提示,这种情况下,消费者知情权未得到合理保障,也未在此基础上形成其真实意志并作出自主选择。依此逻辑,强制捆绑软件行为亦构成对消费者知情权及自主选择权之侵犯。
网络支付
经营者
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应当对违约行为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
基于双方的网络服务合同关系,被告应当保障原告账号及财产的安全。如不能举证证明自己提供有安全保障的运行环境,也未因违反义务而造成原告的财产损失,则被告应承担本案中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应当对因违约行为造成原告的损失予以赔偿。
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自2015年3月15日起施行)
本网按:2015年1月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长张茅签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第73号令,公布《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自2015年3月15日起施行。该办法宗旨为依法制止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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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人之托、忠人之事————
邓杰律师
炜衡律所
邓杰律师,法律硕士,执业于北京市炜衡(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为14403201810022100。邓杰律师现(或曾)兼任深圳市人民政府听证员、深圳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法律类),深圳市某区政府系统公职律师、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员、网页设计师、计算机程序员、服务器维护工程师和网站站长多年,在软件程序、网络游戏、电子商务、区块链数字货币、数据合规、网络不正当竞争、人工智能等IT互联网和强制执行领域积累了丰富的专业技术和法律实务经验,可娴熟控制相关法律风险和解决相关争议纠纷,能有效维护委托人各类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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