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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总局发布携程垄断案行政处罚决定书(国市监处罚〔2026〕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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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市场监管总局于2026年1月对携程集团有限公司涉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实施垄断行为立案调查。2026年7月,市场监管总局对本案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现将《行政处罚决定书》予以公告。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国市监处罚〔2026〕29号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

  当事人:携程集团有限公司

  住  所:开曼群岛KY1-1104号大开曼岛Ugland House(309信箱)

  基本情况:携程集团有限公司前身为携程国际有限公司,2000年3月在开曼群岛完成法律注册,2015年10月收购去哪儿开曼群岛有限公司,使其成为控股子公司。2019年10月携程国际有限公司更名为携程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称当事人)。当事人运营携程旅行网、去哪儿网等平台,主营业务包括酒店预订、交通票务、旅游度假等。

  二、案件来源及调查经过

  根据举报,2026年1月起,本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反垄断法》)对当事人涉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实施垄断行为立案并开展调查。期间,本机关对当事人进行了现场调查,提取了相关证据材料;对其他竞争性平台和大量酒店经营者开展广泛调查;全面分析梳理证据材料,深入开展大数据分析和算法解析;组织专家开展研究论证;多次听取当事人陈述意见,保障其合法权利。

  2026年7月19日,本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其涉嫌违反《反垄断法》的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理由和依据,以及其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放弃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三、本案相关市场

  根据《反垄断法》规定,依照《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相关市场界定的指南》《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明确的界定相关市场原则和方法,同时考虑平台经济特点,结合具体情况,本案相关市场界定为中国境内在线酒店预订平台服务市场。

  (一)相关商品市场为在线酒店预订平台服务市场。根据预订方式不同,酒店预订服务可分为线下预订服务和线上预订服务。线上预订服务包括在线酒店预订平台服务、酒店经营者自营在线预订服务、在线酒店预订聚合平台服务等类型。在线酒店预订平台服务主要是平台经营者为酒店经营者和消费者提供交易的数字化网络服务,具体包括信息发布、交易撮合、营销推广、搜索比价、订单处理、支付结算、服务评价、售后支持等。

  在线酒店预订平台服务市场属于多边市场,主要服务酒店经营者和消费者两端,具有典型的跨边网络效应,各边用户对在线酒店预订平台服务的需求紧密关联。因此,界定本案相关商品市场,主要从酒店经营者和消费者两个角度进行需求替代分析,同时进行供给替代分析。

  1.在线酒店预订平台服务与线下酒店预订服务不属于同一相关商品市场。线下酒店预订服务主要是酒店前台、旅行社等渠道提供的预订服务。酒店前台预订由酒店经营者与消费者直接进行交易,旅行社等第三方机构依托线下实体经营场所,为酒店经营者和消费者之间的房源预订提供信息发布、推广等交易撮合服务,上述线下酒店预订服务与在线酒店预订平台服务不具有紧密替代关系。

  (1)从需求替代分析,两者不具有紧密替代关系。

  一是服务方式不同。线下酒店预订服务通常需要消费者直接到实体经营场所或者通过电话渠道进行预订交易。在线酒店预订平台服务主要通过互联网实现对酒店经营者和消费者交易的线上撮合。

  二是覆盖地域和服务时间不同。线下酒店预订服务通常存在服务时间和地域空间限制,消费者需要在营业时间内到相应的场所进行预订。在线酒店预订平台服务不受时间和空间限制,消费者可以通过互联网实现随时随地预订,比线下酒店预订服务更加便捷。

  三是交易撮合效率不同。线下酒店预订服务通常仅能提供有限数量的房源,难以满足大量酒店经营者和消费者的交易撮合需求。在线酒店预订平台拥有丰富的酒店房源信息和消费者数据,可以借助大数据、算法等帮助消费者快速找到目标酒店,降低交易匹配成本,具有比线下酒店预订服务更高的交易效率。

  (2)从供给替代分析,两者不具有紧密替代关系。

  进入在线酒店预订平台服务市场,不仅需要提供服务所必需的平台基础设施、技术支撑等,还需要积累足够的用户规模。线下酒店预订服务转为在线酒店预订平台服务的成本较高、难度较大。

  2.在线酒店预订平台服务与酒店经营者自营在线预订服务不属于同一相关商品市场。酒店经营者自营在线预订服务主要是通过自有网络渠道(官方网站、App、小程序、公众号等)向消费者直接销售房源,与在线酒店预订平台服务不具有紧密替代关系。

  (1)从需求替代分析,两者不具有紧密替代关系。

  一是服务性质不同。酒店经营者通过自营在线预订渠道直接向消费者销售房源,并提供从门店选择、预订支付到售后保障的全链条服务,自身获取全部交易收入并掌握客户资源。在线酒店预订平台连接酒店经营者和消费者,其提供的搜索比价、预订支付等属于第三方撮合服务。

  二是服务范围不同。酒店经营者自营在线预订一般仅向消费者提供品牌体系内房源的预订服务。在线酒店预订平台具有开放性,能够为众多不同品牌的酒店经营者与消费者的交易提供线上撮合服务。

  三是服务内容不同。酒店经营者自营在线预订服务覆盖酒店和消费者数量有限,难以满足广大消费者多样化的选择和比价需求。在线酒店预订平台具有丰富的酒店资源和海量的消费者数据,可以帮助酒店经营者触达更多消费者,并提供经营分析、流量推广、消费者评价等多样化服务,同时可以为消费者提供更加广泛的酒店预订服务选择。

  (2)从供给替代分析,两者不具有紧密替代关系。

  在线酒店预订平台运营需要建立涵盖用户数据、算法规则、酒店房源、技术系统、客户服务的完整体系,并持续投入大量资金、技术等资源,进入门槛较高。酒店经营者自营在线预订服务主要依赖自有流量和渠道,在服务用户数量、技术支撑等方面与在线酒店预订平台服务存在较大差异,难以对在线酒店预订平台服务形成有效替代,目前提供自营在线预订服务的酒店经营者一般同时使用第三方在线酒店预订平台服务。

  3.在线酒店预订平台服务与在线酒店预订聚合平台服务不属于同一相关商品市场。在线酒店预订聚合平台主要通过汇集多家在线酒店预订平台房源信息提供服务,与在线酒店预订平台不具有紧密替代关系。

  (1)从需求替代分析,两者不具有紧密替代关系。

  一是主要功能不同。在线酒店预订聚合平台一端向消费者提供展示,另一端通过应用程序接口连接在线酒店预订平台获取酒店房源信息,是在线酒店预订平台的流量入口,依赖在线酒店预订平台完成服务。在线酒店预订平台可以向酒店经营者和消费者提供在线酒店预订交易的全链条服务,通过在线酒店预订聚合平台获得更多流量,两者功能明显不同,主要是合作关系。

  二是服务对象不同。在线酒店预订聚合平台不直接与酒店经营者合作,主要通过与在线酒店预订平台签订协议,为其提供房源发布、信息展示、交易达成等服务并收取费用,服务对象主要是在线酒店预订平台和消费者。在线酒店预订平台直接与酒店经营者签订合作协议获取房源,撮合酒店经营者与消费者完成交易并收取佣金,服务对象主要是酒店经营者和消费者。

  三是服务内容不同。在线酒店预订聚合平台虽然能够为消费者预订酒店,但主要是提供跨平台比价、位置查询等服务,消费者下单后预订服务仍由在线酒店预订平台提供。在线酒店预订平台则直接向消费者提供搜索、比价、下单、支付、售后等一站式服务,消费者可通过在线酒店预订平台直接完成全部交易环节。

  (2)从供给替代分析,两者不具有紧密替代关系。

  在线酒店预订聚合平台通过聚合展示、算法比价、数据对接等开展酒店预订信息聚合服务。在线酒店预订平台需要酒店签约、房源管理、技术研发、售后支持等长时间、大量资金投入,在线酒店预订聚合平台进入在线酒店预订平台服务市场门槛高、难度大,近年来在线酒店预订聚合平台实际发展为在线酒店预订平台的情况较少。

  4.在线酒店预订平台服务构成独立的相关商品市场。

  随着酒店消费需求日益多样,酒店行业参与主体日益多元。根据房源类型不同,可以分为标准酒店、民宿、公寓等;根据服务和价格水平不同,可以分为高端、中端、低端等。鉴于目前包括当事人平台在内的在线酒店预订平台普遍为不同类型、不同档次的酒店经营者提供信息发布、交易撮合、营销推广等服务,可以满足消费者在线搜索比价、预订房源等需求。因此,本案中无需对在线酒店预订平台服务市场进一步细分。

  (二)相关地域市场为中国境内。

  1.中国境内在线酒店预订平台服务与境外在线酒店预订平台服务不具有紧密替代关系。中国消费者受语言、消费习惯和支付方式等影响,倾向通过中国境内在线酒店预订平台进行酒店预订。中国酒店经营者主要通过中国境内在线酒店预订平台向消费者提供房源。同时,在线酒店预订平台服务属于互联网增值电信业务,境外在线酒店预订平台在中国境内开展业务必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申请许可,需要与海量酒店经营者合作对接并搭建所需的数据和支付系统等配套设施,短期内无法进入中国境内市场,难以对中国境内在线酒店预订平台形成有效的竞争约束。

  2.为中国境内不同地域提供的在线酒店预订平台服务属于同一相关地域市场。在线酒店预订平台向酒店经营者和消费者提供的信息匹配、交易撮合等服务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且不受地域限制。中国境内各地域间不存在显著的法律政策壁垒或者用户偏好差异等进入障碍,在线酒店预订平台一般在全国范围内提供服务。

  综上,本案相关市场为中国境内在线酒店预订平台服务市场。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书面材料、工作人员调查询问笔录,平台内酒店经营者工作人员调查询问笔录,竞争性平台书面材料等证据证明。

  四、当事人在相关市场具有支配地位

  根据《反垄断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本机关认定当事人在中国境内在线酒店预订平台服务市场具有支配地位。

  (一)当事人的市场份额超过50%。平台交易额(GMV)和营业收入是反映在线酒店预订平台市场力量的核心指标。一是根据交易额计算,2020—2025年当事人在相关市场的份额分别为53.5%、54.0%、53.3%、59.1%、58.3%、58.7%。二是根据营业收入计算,2020—2025年当事人在相关市场的份额分别为53.4%、51.5%、51.1%、58.9%、58.5%、56.8%。

  (二)相关市场高度集中。根据平台交易额,2020—2025年,中国境内在线酒店预订平台服务市场HHI指数(赫芬达尔—赫希曼指数)分别为4108、4175、4222、4575、4482、4446,CR3指数(市场集中度指数)分别为94、94、94、95、95、95,显示该市场保持高度集中,竞争者数量较少。2020年以来,当事人市场份额较为稳定,长期保持较强竞争优势。

  (三)当事人具有较强的市场控制能力。一是当事人具有控制服务价格的能力。当事人在与酒店经营者合作过程中,具有很强的定价能力,酒店经营者对佣金等服务收费标准基本没有议价空间。同时,当事人能够影响甚至控制平台内酒店价格。二是当事人具有控制流量的能力。流量对于酒店经营者开展线上经营至关重要。当事人掌握海量的消费者与优质的酒店资源,对相关市场中的整体流量具有较强影响力。同时,当事人对平台内的流量分配直接影响排序展示及搜索曝光,对酒店经营者的经营具有决定性影响。三是当事人具有控制平台内酒店经营者销售渠道的能力。当事人在中国境内在线酒店预订平台服务市场交易额占比超过50%,是酒店经营者开展在线经营最主要的销售渠道,特别是部分酒店只在当事人平台经营。四是当事人具有控制房源的能力。房源是在线酒店预订平台在相关市场开展竞争的关键要素。当事人拥有规模庞大的房源采购团队,凭借强大的线下推广能力,控制了市场中的大量优质房源。

  (四)当事人具有较强的财力和技术能力。一是当事人具有较强的财力。2020—2025年,当事人在中国境内销售额从159.81亿元增长至469.57亿元;净利润从-32.69亿元增长至333.86亿元;市值从1319.66亿元增长至3283.28亿元。截至2025年底,当事人资产总额为2673.87亿元,其中流动资产总额1210.50亿元,强大的财力为当事人在相关市场及关联市场的业务扩展提供了有力支撑。二是当事人具有较强的技术能力。当事人具有先进的算法和丰富的数据资源,能够为酒店经营者和消费者提供个性化服务,实现精准营销。同时,当事人持续进行数字化建设,拥有较为先进的房源预订、数据分析等系统,实现高效的业务运营和管理。

  (五)其他经营者在交易上对当事人平台高度依赖。一是当事人平台对平台内酒店经营者具有较强的锁定效应。酒店经营者通过当事人平台获得了众多用户资源,积累了难以迁移的大量交易数据。当事人平台拥有数量庞大的活跃用户,且用户黏性较强,平台内酒店经营者难以放弃当事人平台的庞大消费者群体。二是当事人平台是平台内酒店经营者主要的获客路径。当事人平台凭借庞大的用户数量和流量优势,成为大多数酒店经营者的主要获客渠道。调查中,大量的平台内酒店经营者表示,与其他竞争性平台相比当事人平台在相关市场的影响力更大,是其开展经营的主要线上销售渠道。

  (六)在线酒店预订平台服务市场进入难度大。一是相关市场进入的资金成本较高。提供在线酒店预订平台服务需要在房源采购、技术研发、客户服务等方面投入大量资金,市场进入成本较高。近年来,相关市场竞争格局较为稳定,新进入者数量较少。二是相关市场进入的资源壁垒较高。进入在线酒店预订平台服务市场,需在用户拓展、采购渠道、品牌信用与营销推广等方面持续积累相关资源,并实现双边用户规模效应,新进入者难以在短时间内对当事人平台形成有效的竞争约束。三是相关市场进入的数据壁垒较高。开展在线酒店预订平台服务需要积累海量用户信息、房价房态、交易订单以及酒店运营等基础性数据,以实现高效的平台运营,新进入者难以在短时间内快速积累运营所需的数据资源。

  (七)当事人对关联市场具有较强影响力。交通票务、旅游度假等服务与酒店预订具有较强关联性,消费者群体高度重合。当事人在交通票务、旅游度假等关联市场进行生态化布局并具有较强市场力量,凭借其带来的稳定客源和营业收入,不断强化用户黏性与生态依赖。当事人在上述关联市场的优势力量能够有效传导至酒店预订平台服务市场,增强了平台内酒店经营者对当事人的依赖,进一步巩固和强化其在相关市场的市场力量。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财务报告、工作总结、经营数据、工作人员调查询问笔录、与平台内酒店经营者签订的协议,平台内酒店经营者工作人员调查询问笔录,竞争性平台经营数据等证据证明。

  五、当事人实施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事实和依据

  经查,当事人将其与酒店经营者的委托分销合作划分为一级、二级等不同类型,并对酒店分别挂牌展示为“特牌”“金牌”“无牌”。2020年以来,当事人滥用在中国境内在线酒店预订平台服务市场的支配地位,实施独家合作和“全网最低价”行为。

  (一)要求“特牌”酒店经营者开展独家合作。

  “特牌”酒店多为中高端酒店,在服务品质、品牌形象、获客能力等方面具有明显优势,是行业竞争的核心资源。经查,当事人为吸引更多消费者,巩固自身市场支配地位,削弱竞争性平台力量,以给予更多流量曝光、权益支持等为激励,诱导酒店经营者选择“特牌”并签订合作协议,要求“特牌”酒店经营者进行独家合作,并采取限制流量、“摘牌”等惩罚性措施,保障独家合作实施。

  1.采取激励方式诱导酒店经营者选择“特牌”。当事人通过官方网站展示、线下推广等方式,诱导交易额高、服务品质好、用户吸引力强的酒店经营者成为“特牌”,并给予激励:一是流量倾斜,将挂牌类型作为排序算法中的优先权重,形成“特牌>金牌>无牌”的流量分配机制,保证“特牌”优先展示,流量明显向“特牌”倾斜;二是权益支持,向“特牌”酒店提供“双商圈推荐、营销优惠券、自选优质点评”等多种形式的激励性扶持,支持“特牌”酒店获取更多交易机会。经查,大量酒店经营者在当事人诱导下成为“特牌”并持续在当事人平台经营。

  2.要求“特牌”酒店经营者签订独家合作协议。经查,当事人在诱导酒店经营者选择“特牌”的同时,将独家合作作为条件,通过与“特牌”酒店经营者签订合作协议,要求其线上“全部房间库存”在当事人平台分销,开展独家合作。在违法行为实施过程中,当事人删除合作协议相关条款中“全部”的表述,实际仍要求“特牌”酒店经营者实施独家合作,不得在竞争性平台经营。经查,当事人平台超过90%的“特牌”酒店经营者长期稳定执行了独家合作要求,在线酒店预订平台服务市场的核心竞争资源被当事人锁定。

  3.通过多种手段保障独家合作实施。对于未执行独家合作要求的“特牌”酒店经营者,当事人采取相关措施保障该行为实施:一是通过人工比对、技术手段等多种方式监测独家合作执行情况,一旦发现“特牌”酒店经营者在竞争性平台经营,当事人会通过口头通知、系统提醒等方式对酒店经营者进行警告,要求其在竞争性平台下架房源;二是采取惩罚性措施,如“特牌”酒店与竞争性平台开展合作,特别是未按当事人要求从竞争性平台下架房源,当事人会采取流量限制、取消权益、“摘牌”等递进式惩罚措施,导致相关“特牌”酒店流量下降,交易机会减少,收入降低。当事人通过上述措施,迫使“特牌”酒店经营者执行独家合作要求。

  4.实施该行为没有正当理由。调查过程中,当事人提出独家合作具有商业合理性,“特牌”酒店经营者自愿选择独家合作。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提出的上述理由不成立,实施独家合作行为没有正当理由:当事人制定不合理的流量分配机制,对酒店经营者实施差异化流量分配,品质较好、服务优质、用户认可的酒店经营者仅通过自然流量难以获得靠前排序,为了获得更多交易机会、增加经营收入,不得不选择成为“特牌”并进行独家合作。为吸引潜在用户、拓宽获客渠道、提升营业收入,酒店经营者普遍有在多平台经营的意愿,调查证据显示,大量的平台内酒店经营者因违反独家合作要求而被当事人惩罚,证明其并非自愿开展独家合作。同时,在当事人采取流量倾斜等激励性措施的情况下,酒店经营者是否自愿不影响该行为的违法性认定。

  (二)强制“金牌”“无牌”酒店经营者给予“全网最低价”。

  酒店价格是在线酒店预订平台开展竞争的关键要素,更低的价格能够吸引更多的消费者。经查,当事人为了获取更大竞争优势,持续巩固和强化市场支配地位,要求与其合作的“金牌”“无牌”酒店经营者给予“全网最低价”,通过技术和人工手段,强制将酒店经营者在当事人平台上的价格调整为全网最低,并采取限制流量、“摘牌”等惩罚性措施保障行为实施。

  1.要求酒店经营者给予“全网最低价”。当事人在合作协议中要求,“金牌”酒店经营者要确保在其平台的价格“不高于其他公开渠道同等条件的价格”,“无牌”酒店经营者不得使其“处于任何形式的价格劣势”。在违法行为实施过程中,当事人将合作协议中的相关条款修改为对其“无价格歧视”。经查,在实际执行中,当事人一直要求“金牌”酒店经营者相对于竞争性平台给予20元或者销售价格5%以上的价格优势,部分区域甚至要求给予更大幅度的价格优势;要求“无牌”酒店经营者给予的价格不高于竞争性平台,保持在当事人平台销售价格为“全网最低价”。

  2.通过技术和人工手段调整酒店价格为全网最低。当事人在合作协议中要求酒店经营者允许其“依据市场竞争状况直接调整价格等确保产品具有竞争力”,使酒店经营者向其让渡定价权。同时,当事人利用技术手段监测主要竞争性平台的酒店价格信息,比较同一酒店经营者在不同平台的价格,对不符合“全网最低价”要求的酒店,当事人会直接调价:一是利用“调价助手”“AI生意助手”调价,该技术工具根据“金牌”“无牌”酒店经营者在不同平台的价差,自动触发调价机制,将当事人平台的酒店价格调至全网最低;二是利用“挂牌通”调价,该技术工具强制“金牌”酒店经营者使用,一旦发现其价格未满足20元或者销售价格5%以上的价格优势要求,即触发自动调价机制;三是人工调价,如当事人发现酒店经营者未满足“全网最低价”要求,会人工通知其调价,甚至不经酒店经营者同意,直接在后台系统调价,确保在当事人平台价格为全网最低。经查,当事人调整酒店价格成交订单的佣金收入合计1,658,058,958元。

  3.采取多种措施保障“全网最低价”实施。当事人除利用上述手段直接调整酒店价格外,对于多次未执行“全网最低价”要求的酒店经营者,采取多种惩罚性措施保障行为实施:一是降低酒店排序和曝光,对于“金牌”酒店经营者,当事人还会实施阶梯式降低流量惩罚、取消挂牌流量倾斜,直至强制“摘牌”,导致流量下降,收入减少;二是强制扣除订单储备金,当事人要求部分“金牌”酒店经营者预存订单储备金,如其未满足“全网最低价”要求,当事人会扣除酒店经营者的订单储备金。经查,当事人扣除酒店经营者的订单储备金共计122,781,078元。

  4.实施该行为没有正当理由。调查过程中,当事人提出“全网最低价”行为具有合理性:一是“全网最低价”有利于消费者,并防止酒店经营者在当事人平台宣传推广而在其他竞争性平台低价销售的“搭便车”行为。二是“调价助手”遵循自愿原则,酒店经营者可自主开通和退出,仅在酒店经营者无订单、转化率及售卖进度不达标时调价,可以提升酒店经营者经营效率、优化价格管理。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提出的上述理由不成立,实施“全网最低价”行为没有正当理由:一是不能将价格作为衡量消费者利益的唯一标准,酒店品质、服务水平等同样直接关系消费者利益,当事人要求酒店经营者给予“全网最低价”,扭曲价格机制,加剧行业“内卷”,导致逐底竞争、低价低质,损害消费者利益。特别是从长远看,“全网最低价”影响酒店行业提升品质、优化服务,不利于提升消费者福祉。同时,当事人为谋求自身利益最大化实施“全网最低价”行为,不当干预了酒店经营者的自主定价,排除、限制了市场竞争,防止酒店经营者“搭便车”不能成为实施该行为的理由。二是调查证据显示“调价助手”存在大量强制开通、不知情被开通、退出困难及退出后自动重新开通等情形,并非酒店经营者自愿使用。“调价助手”主要功能是比较竞争性平台价格后自动调价,侵害了酒店经营者的自主定价权,是否提升酒店经营者经营效率不能成为实施该行为的理由。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工作人员调查询问笔录、技术文档、算法代码、与平台内酒店经营者签订的协议,平台内酒店经营者工作人员调查询问笔录、与当事人工作人员沟通记录,竞争性平台书面材料等证据证明。

  六、当事人行为排除、限制了市场竞争

  当事人滥用在中国境内在线酒店预订平台服务市场支配地位实施独家合作和“全网最低价”行为,不当巩固和强化自身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相关市场竞争,损害酒店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利益,加剧行业“内卷式”竞争,影响行业规范健康发展。

  (一)排除、限制了市场竞争。

  一是排除、限制了在线酒店预订平台服务市场公平竞争。当事人通过独家合作控制核心房源、封锁优质供给,限制“特牌”酒店经营者在竞争性平台开展经营,削弱了其他竞争性平台的竞争能力;通过要求酒店经营者给予“全网最低价”,并以人工和技术手段强制调低酒店价格,不当增强了当事人平台用户的黏性,使其他竞争性平台难以与当事人开展有效竞争,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二是排除、限制了平台内酒店经营者之间的公平竞争。当事人要求“特牌”酒店经营者独家合作,限制了其开展多平台经营,影响了平台内酒店经营者有效参与市场竞争,同时非独家合作的酒店经营者无法获得流量倾斜和曝光支持,损害了平台内酒店经营者的公平竞争环境;通过要求“金牌”“无牌”酒店经营者“全网最低价”,限制了酒店经营者在其他平台内有效开展竞争。

  三是提高了市场进入壁垒,削弱潜在竞争约束。当事人要求“特牌”酒店经营者实施独家合作,使行业潜在竞争者难以与大量优质酒店开展合作,提高了市场进入壁垒,削弱了市场潜在竞争约束;通过强制酒店经营者给予“全网最低价”,使潜在竞争者难以获得更具有竞争力的价格,不当提升了吸引和获取消费者的难度,影响潜在竞争者有效进入在线酒店预订平台服务市场。

  (二)损害了酒店经营者的合法利益。

  一是损害了酒店经营者经营自主权。酒店经营者为获得更多交易机会,普遍希望多平台经营。当事人限制“特牌”酒店经营者开展多平台经营,剥夺了其自主选择权。“特牌”酒店经营者为了获得更多的流量曝光,不得不放弃在其他竞争性平台经营,只能选择与当事人独家合作,无法触达更大范围消费者,损失了可能在其他竞争性平台获得的交易机会。

  二是损害了酒店经营者自主定价权。酒店价格应由酒店经营者根据供需关系、成本情况等自行决定,在线酒店预订平台无权干预。当事人利用具有的市场支配地位,要求酒店经营者允许其通过多种手段调低酒店价格,并采取限制流量等惩罚性措施保障行为实施,严重侵害了酒店经营者的合法利益。

  (三)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利益。

  一是限制了消费者选择权。当事人要求“特牌”酒店经营者独家合作的行为锁定了优质酒店资源,显著减少了其他竞争性平台上可选择的酒店品牌及房源,不当限制了消费者的选择范围,损害了消费者自主选择权。

  二是损害了消费者整体利益。当事人要求酒店经营者给予“全网最低价”,酒店经营者会更难在竞争性平台降低酒店价格,甚至提高竞争性平台价格,导致其他竞争性平台的消费者面临更高的价格。从长期看,“全网最低价”行为严重挤压酒店经营利润,不利于提升酒店品质、服务水平和消费者体验,最终损害消费者利益。

  (四)阻碍了行业创新和健康发展。

  一是扭曲市场竞争机制,加剧行业低价内卷。良性竞争是在线酒店预订平台服务市场健康发展的基础。当事人实施独家合作和“全网最低价”行为,导致行业“向下竞争”,扰乱市场秩序,加剧了行业低效率“内卷式”竞争,形成了低层次、同质化的行业整体不良竞争生态。

  二是阻碍要素自由流动,降低资源配置效率。当事人要求“特牌”酒店经营者独家合作,限制了酒店经营者跨平台经营的权利,妨碍了市场资源要素自由流动,不利于酒店经营者优化资源配置、提高运营效率。同时,当事人要求酒店经营者给予“全网最低价”的行为,迫使酒店经营者逐底竞争,挤压其发展和盈利空间,阻碍了酒店行业的健康发展。

  三是抑制创新发展活力,破坏行业健康生态。当事人实施独家合作和“全网最低价”行为,不当巩固和强化自身竞争优势,挤压了其他竞争性平台的正常发展空间,抑制了潜在竞争者进入市场,削弱了平台经营者创新投入的动力和活力,降低了市场竞争的层次和水平,不利于在线酒店预订平台服务市场的创新和健康发展。

  以上事实,有平台内酒店经营者工作人员调查询问笔录、与当事人工作人员沟通记录,竞争性平台书面材料等证据证明。

  七、行政处罚依据和决定

  《反垄断法》第九条、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数据和算法、技术以及平台规则等从事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本机关认定,当事人滥用在中国境内在线酒店预订平台服务市场的支配地位,以流量分配机制为核心,利用平台规则、技术手段对酒店经营者实施独家合作和“全网最低价”行为,排除、限制了市场公平竞争,限制了酒店经营者跨平台经营,侵害了酒店经营者自主定价权,损害了消费者利益,阻碍了行业健康发展。当事人独家合作和“全网最低价”行为分别构成《反垄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五项禁止的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和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

  根据《反垄断法》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规定,本机关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

  1.立即停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实施限定交易行为,不得限制或者变相限制酒店经营者在其他竞争性平台开展经营。

  2.立即停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实施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行为,不得要求酒店经营者给予“全网最低价”等不合理交易条件。

  责令当事人全额退还强制扣除酒店经营者的订单储备金,共计122,781,078元(大写:人民币壹亿贰仟贰佰柒拾捌万壹仟零柒拾捌元整)。

  (二)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对于限定交易行为,由于无法区分因当事人实施独家合作而多达成的撮合交易,相关违法所得无法计算。对于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行为,当事人调低酒店价格且最终成交订单所产生的佣金收入为违法所得,经核算,该部分违法所得为1,658,058,958元(大写:人民币壹拾陆亿伍仟捌佰零伍万捌仟玖佰伍拾捌元整),依法予以没收。

  (三)处以罚款。综合考虑当事人违法行为的性质、程度、持续时间和消除违法行为后果的情况,以及部分违法所得无法计算等因素,对当事人处以其2025年度中国境内销售额46,957,662,489元7.5%的罚款,计3,521,824,686元(大写:人民币叁拾伍亿贰仟壹佰捌拾贰万肆仟陆佰捌拾陆元整)。

  以上罚没金额合计5,179,883,644元(大写:人民币伍拾壹亿柒仟玖佰捌拾捌万叁仟陆佰肆拾肆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本行政处罚决定书,携缴款码(略)到17家中央财政非税收入收缴代理银行(工、农、中、建、交、中信、光大、招商、邮储、华夏、平安、兴业、民生、广发、浙商、浦发、江苏)任一银行网点或者网上银行缴纳罚款。

  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机关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当事人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2026年7月25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二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

专家评析

————知法善用、保护权益————

遇到平台强制二选一或者强制调价,很多商家第一反应是忍气吞声,怕得罪平台丢生意。但越忍平台越嚣张,你的自主经营权、定价权就这么被一点点蚕食掉了。实际上,法律给商家撑腰的底气很足,平台滥用支配地位搞垄断,行政处罚和民事赔偿都在等着它。你要做的就是在日常经营中多长个心眼,后台数据、聊天截图、邮件往来随手存档,别等出事再找发现记录早没了。一旦平台动手,立刻固定证据,该举报举报,该起诉起诉,必要时联合起来维权。记住,公平交易不是靠平台施舍的,是你依法争取来的。

维权攻略

————类案参考、行动指南————

(以下攻略仅针对特定的情形,若情况不同请咨询邓杰律师)

保存后台记录

第一时间登录商家后台,把流量数据、订单变化、摘牌通知、价格调整记录等页面截图或录屏,标注清楚时间和操作路径,最好去公证处做电子证据保全,防止平台事后篡改数据。

归拢聊天证据

把跟平台业务经理谈合作、谈调价、谈扣款的微信记录、邮件、短信全部导出,按时间线整理成册,电话沟通的要记得录音,这些都能证明平台对你实施了强制行为。

翻出合同条款

找出当初签的合作协议和平台规则,把涉及独家合作、价格管控、流量分配、违约金扣款的相关条款复印出来,用荧光笔标重点,证明平台的要求写在纸面上还是口头威胁。

列个证据清单

按照证据名称、来源、证明内容、页码的格式做一张表,比如后台截图证明限流事实,聊天记录证明强制二选一,银行流水证明扣款损失,让法官一眼就能看明白。

找准投诉门路

带着材料去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或省级市场监管部门递交举报信,要求对平台立案调查;同时咨询律师准备民事起诉状,请求法院判平台停止侵权并赔钱,必要时申请行为保全。

请律师把关

反垄断案子专业门槛高,证据怎么组织、法律怎么适用、赔偿怎么计算都有讲究。尽早找办过平台经济案件的律师介入,从举报到诉讼全程跟着走,别自己硬扛。

问疑解惑

———提出问题、得到解答————

(以下问答仅针对特定的情形,若情况不同请咨询邓杰律师)

问题1:平台要求我只能在你家卖,这算不算欺负人?

答:算。这叫限定交易,是反垄断法明令禁止的行为。平台仗着市场支配地位逼你签独家协议,你可以直接拒绝,同时把协议文本、聊天截图留好,向市场监管部门举报。

问题2:平台偷偷把我价格改成全网最低,我能告他吗?

答:能。平台没经你同意就调价,属于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侵犯了你的自主定价权。你要把调价前后的后台截图、系统通知、成交记录都保存好,这些就是打官司的铁证。

问题3:平台说我违约要扣我的钱,这钱还能要回来吗?

答:能要回来。处罚决定书里已经明确要求平台退还强制扣除的订单储备金。你先跟平台协商,协商不成拿着处罚决定和扣款记录去法院起诉,或者申请强制执行。

问题4:我被平台摘牌限流了,怎么才能证明是平台干的?

答:后台数据就是最好的证据。把流量暴跌前后的对比截图、摘牌通知、搜索排名变化都录屏保存,再结合你和平台工作人员的聊天记录,就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

问题5:小酒店没背景,敢跟大平台对着干吗?

答:当然敢。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平台规模再大也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很多商家就是怕得罪平台不敢出声,结果越忍越亏。联合起来举证或者委托律师走集体维权,胜算更大。

问题6:发现平台搞垄断,除了举报还能做什么?

答:还可以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平台停止侵害并赔偿你的实际损失。如果平台行为还在持续,你可以向法院申请行为保全,让法院先下令平台停止限流、摘牌这些动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