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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递托寄物损毁赔偿责任的法律分析(董广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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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快递托寄物损毁纠纷中,快递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核心前提是损毁发生在运输过程中,其承担无过错严格责任。托运人需举证快件揽收完好、签收损毁。未保价快件揽收仅需普通查验义务,细微瑕疵无法推定揽收完好,同时可结合生活经验辅助判定损毁成因,厘清双方责任边界。

快递托寄物损毁赔偿责任的法律分析

快递托寄物损毁赔偿责任的法律分析(董广绪)

  董广绪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四级高级法官(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

  随着网络的普及,网络购物已成为大众购物的重要途径。网购为生活带来便利的同时,也隐藏着众多法律风险,快递托寄物损毁即其中之一。快递托寄物损毁,特别是贵重托寄物损毁,通常会引发托运人与快递公司之间的纠纷,争议焦点则集中在快递公司承担托寄物损毁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及标准,对此评析如下:

  案例简介2022年3月底,周某以32800元的价格网购一只和田玉镯,试戴后发现不合适,经退货协商后于4月中旬通过某快递公司以“未保价”方式将玉镯寄回卖家,并支付快递费22元。其中,退货协商记录载明,系统提示“退货请务必快递保价寄回”。此后,卖家在快递人员的见证下开封验货,发现玉镯上有3毫米的划痕,故不同意退货退款。周某认为,涉案手镯属于玉制品,损坏后无法修复,揽收人员在收件前对手镯进行查验,确认无损坏后拍照上传系统并打包寄送,故涉案划痕是在快递运输过程中发生的。故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快递公司赔偿其损失32800元等。

  一、损毁发生在运输过程中:快递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前提

  《民法典》第832条规定:“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损毁、灭失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损毁、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承运人的主要义务在于将货物按约定安全运送至目的地。如果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发生损毁、灭失,承运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不能主张自己无过错而免责。承运人承担的是严格责任,只要货物发生损毁、灭失,承运人均应负责,除非存在本条规定的免责事由。

  承运人的责任期间为“运输过程中”,托寄物在责任期间外发生损毁的,承运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快递服务合同属于货运合同的一种,故托运人要求快递公司赔偿托寄物损毁的损失,需证明损毁发生在运输过程中。而要完成前述证明责任,托运人要证明托寄物在揽收时未损毁,在对方签收时已损毁。

  司法实践中,托运人与快递公司的争议主要集中在托寄物在揽收时有无损毁。针对托寄物损毁赔偿责任,快递合同会根据是否保价作出完全不同的约定,而从交易成本及权利义务一致角度出发,快递公司人员在揽收时,对于是否保价的托寄物必然会施以不同的注意。对于保价的托寄物,会施以更高的注意,核实托寄物的真伪,是否存在瑕疵、破损等情况,而对于未保价的托寄物,则仅会对托寄物的外观进行简单查看。司法裁判不应忽视市场交易成本的限制,对于未“保价”的托寄物,不应赋予快递公司揽收人员过高的注意义务。如涉诉损毁系揽收人员施以普通注意较难发现的瑕疵,不能仅据揽收行为认定该瑕疵在揽收时不存在。比如本案中,周某选择不保价,而涉案玉镯上的划痕仅有3毫米,且比较细,在施以普通注意的情况下,某甲速运公司揽收人员较难发现,故不能仅依据某甲速运公司揽收涉案玉镯,即认定涉案玉镯的划痕在揽收时不存在。否则,快递公司将承担与其收益完全不匹配的经营风险,或交易成本激增(需专业人士揽收),不利于快递业的健康发展。

  此外,应注重经验法则的运用,使生效裁判认定的法律事实为公众所认可。比如本案中,玉镯质地硬,按照日常生活行为经验,在包装完好的情况下,运输中出现划痕的概率很低。

  二、“保价”条款的效力认定:托寄物损毁赔偿标准的确定

  快递保价条款是否有效,特别是“未保价”情况下如何确定托寄物损毁赔偿标准,在理论和实践中均有争议。实践中,快递公司通常抗辩,保价条款有效,在“未保价”情况下,最高赔偿额不超过所收取资费的一定倍数。有观点认为,现行法律体系中,仅有《邮政法》第47条规定,“未保价”情况下,邮件损毁按照实际损失赔偿,最高赔偿额不超过所收取资费的三倍。前述限额赔偿的规定仅适用于邮政普通服务业务范围内的邮件和汇款的损失赔偿,不适用于普通业务范围以外的损失赔偿,且快递公司并非邮政企业,不具有公益性质,其收费标准完全由市场决定,故其不能依据前述规定主张限额赔偿,需按照实际损失赔偿。

  笔者认为,应依照《民法典》第833条的规定确定“未保价”情况下损毁赔偿标准,即“货物的损毁、灭失的赔偿额,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510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按照交付或者应当交付时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计算。法律、行政法规对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和赔偿限额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首先,《邮政法》第47条不适用于非邮政企业,亦不适用于邮政普通服务业务范围以外的损失赔偿,故不能作为确定赔偿标准的依据。其次,《快递暂行条例》第27条规定,“快递延误、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对保价的快件,应当按照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与寄件人约定的保价规则确定赔偿责任;对未保价的快件,依照民事法律的有关规定确定赔偿责任”,可见,该条例对“未保价”情况下损毁赔偿标准并无明确规定,而是条款转介至民事法律。最后,快递服务合同属于货运合同的一种,在法律、行政法规无特殊规定的情况下,应适用《民法典》第833条的规定。

  实践中,快递公司通常会通过格式条款对“未保价”情况下损毁赔偿标准进行约定,如本案格式条款约定“在7倍运费限额内赔偿托寄物的实际损失”。鉴于前述条款属于格式条款,其是否能作为确定赔偿标准的依据,取决于其是否有效。托运人通常会提出,1.前述条款属于快递公司不合理地免除或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的无效条款,不能作为确定赔偿标准的依据;2.快递公司未履行提示或说明义务,致使其没有注意或者理解该条款,故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不能作为确定赔偿标准的依据。比如本案中,周某确认知道快递保价服务,但认为消费者有权选择是否保价,保价条款属于限制消费者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依法应认定无效,某甲速运公司无权据此主张免责。一方面,快递服务合同与普通的货运合同不同,其采取集约方式承接快递业务,快递费通常仅几元到几十元不等,如让其承担不限额损毁赔偿责任,将使快递公司承担与其收益完全不匹配的经营风险,不利于快递业的健康发展。如托运人不“保价”,仍可获得不限额赔偿,则其无选择“保价”服务之必要,亦与《快递暂行条例》对“保价”服务进行调整、培育的初衷相悖。托运人选择“保价”,也利于快递公司在揽收时施以更高的注意,核实托寄物的真伪,是否存在瑕疵、破损等情况,减少不必要的纠纷,防止托运人道德风险的产生。需要说明的是,如托寄物损毁系快递公司故意或重大过失所致,则快递公司应按照实际损失赔偿,否则会导致权利义务失衡,引发快递公司及工作人员的道德风险。一言概之,前述条款不属于当然无效的格式条款,但如托寄物损毁系快递公司故意或重大过失所致,则前述条款因不合理地免除或减轻快递公司的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而当然无效。另一方面,实践中,快递公司可通过店堂告示、口头提示、合同条款提示等方式履行提示和说明义务。随着网购和快递的普及,“保价”已成为网购者普遍知悉的快递附加服务,不应赋予快递公司过高的提示或说明义务,否则有违公平原则。(来源: 中国应用法学

问疑解惑

———提出问题、得到解答————

(以下问答仅针对特定的情形,若情况不同请咨询邓杰律师)

问题1:快递物品运输损毁谁承担责任?

答:快递运输过程中物品损毁,快递公司需承担严格赔偿责任,无需托运人证明快递公司存在过错,仅需证明损毁发生在运输期间。仅存在不可抗力、物品自然损耗、托运人或收货人过错等法定情形时,快递公司可免责。

问题2:如何证明快递损毁发生在运输途中?

答:托运人可通过快递揽收查验记录、揽收拍照凭证、收货当场验货视频、卖家验货见证记录等证据,证明快件揽收时完好无损、签收时出现损毁,以此认定损毁发生在运输过程。

问题3:未保价快递揽收需要细致查验吗?

答:不需要,司法层面不要求快递公司对未保价快件承担过高查验义务,仅需完成外观普通查验即可。对于细微、不易察觉的划痕、瑕疵,无法仅凭揽收行为推定快件揽收时完好。

问题4:快递物品细微损坏如何判定成因?

答:可结合物品属性和生活经验判定,硬质玉石等不易磨损的物品,在快递包装完好的前提下,运输途中产生细微划痕的概率极低,可作为司法裁判的参考依据。

问题5:快递公司无过错也要赔偿快件损毁吗?

答:是的,快递货运合同适用严格责任原则,只要运输过程中发生物品损毁,即便快递公司无过错,在无法定免责事由的情况下,仍需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问题6:哪些情况快递损毁快递公司不用赔?

答:若快件损毁是不可抗力、物品自身自然性质、合理损耗,或是托运人、收货人自身过错导致,快递公司无需承担赔偿责任,这是法定的免责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