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据合规
当前,我国互联网信息规制左支右绌,疲于应付的现状,很大程度上是缺少正确的原则理念指导所致。因此,非常有必要沿着保障人权和促进产业发展的思路,提炼出指导互联网信息规制的基本原则,从而确保规制过程不至于偏离正确的价值取向。
避风港原则
避风港原则原本是指发生网络侵权事件时,由被侵权人“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删除”,那么网站就能凭此免责。这就好比给论坛、搜索引擎和文档分享网站营造了一个安全避风港,让网络服务提供商可以凭此护身符来躲避时刻可能将他们置于险境的侵权指控,从而心无旁骛地发展业务。避风港条款最早来自美国1998年制定的《数字千年版权法案》(DMCA法案)。避风港原则包含两个部分内容,即“通知+移除”。由于网络每天都会诞生数以亿计的海量信息,网络中介服务商根本无力对网民上传或者发表的内容逐一进行核实,对侵权信息的出现一般事先并不知情。所以采取“通知+移除”规则对网络中介服务商间接侵权责任加以限制,以确保互联网行业健康发展。2006年7月1日,我国《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颁布施行。该条例参考了国际通行做法,吸收了避风港原则,建立了处理侵权纠纷的“通知+移除”简便程序。2010年7月1日施行的《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确认了避风港原则,大大减少了互联网行业承担法律责任的概率。
令人忧虑的是,当前互联网领域执法中还存在较多株连现象。为了保护网络服务提供商和网站主合法权益,让他们安心经营互联网,在涉及网络案件的行政和刑事领域也应该引入避风港原则,实行责任自负,反对株连。当网络服务提供商被告知特定服务器上有别人发布的违法信息时,应该按照法定要求,协助相关部门查处,只要他们不知情,便不需承担任何连带责任;当网站主被告知其提供的互动栏目空间存在别人发布的违法信息时,应该按照法定要求,协助有关部门查处,只要他们不知情,便不需承担任何连带责任。只要他们没有策划和参与违法犯罪活动,就不能对其课以罚款、关停网站、关停整台服务器和关停整个机房等牵连追责。或是对无辜的互联网从业者甚至课以刑事重罚。城门失火、殃及池鱼的野蛮执法违背了责任自负原则,为现代法治社会所不容,应该坚决予以制止。法律不能强人所难,政府不能不合理地增加网络服务提供商从业风险和注意义务,不能让他们承担本应该由执法部门承担的各种责任。在互联网领域执法过程中,相关部门应严格遵循避风港原则,旗帜鲜明地反对各种形式的株连执法,做到放水养鱼,谨慎行事。
(本文首发中国互联网法务网,摘自邓杰律师所撰写的《论互联网信息的保护与规范》一文,如需转载,但要完整保留相关信息,否则视为拒绝转载,并保留追究相关侵权责任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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