避风港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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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
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等十八件知识产权类司法解释的决定》修正。 -
网站内容出现了侵权,平台是否要承担责任?
搜狐公司辩称其仅为信息存储空间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内容由网络用户上传,但在本系列案中,搜狐公司虽然提交了《搜狐号服务协议》,但其提交的用户信息仅包含账号ID、账号名称与创建时间,并没有用户的真实信息,不能证明被诉侵权文章系由网络用户上传,因此不能证明搜狐公司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故法院对其抗辩不予采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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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影厂状告画廊一夜被擅播,视频网站以避风港原则免责
“避风港”原则是指在发生著作权侵权案件时,当ISP(网络服务提供商)只提供空间服务,并不制作网页内容,如果ISP被告知侵权,则有删除的义务,否则就被视为侵权。如果侵权内容既不在ISP的服务器上存储,又没有被告知哪些内容应该删除,则ISP不承担侵权责任。 后来避风港原则 -